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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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第一章 总 则1 目的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 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 标,特制定本办法。2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 1 )500 万元(含) 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 2 )个人经营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对公 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 (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 营资金需求的贷款。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 “借款人” 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 ;“借款人经营实体

2、”指向我 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 商户。“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 10% 以上;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 证明其是企业的 实际控制人, 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 2/3 ,且 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 , 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 ,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 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 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

3、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 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2.4 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 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不接受承包 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3 产品分类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 化产品两类: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授信金额 500 万 含)以内的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 AUM 信用贷款、小微 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 POS 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 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该 7 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 板开展业

4、务。3.2 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授信金额 500 万元 不含)以上的 和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分行开办该 2 个产品前, 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 并按照分行 制定的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开办业务。4 质量记录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 总 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录。第二章 基本规定1 贷款对象和条件1.1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1.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含港澳 台人士)。1.1.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 则上不

5、得超过 60 岁,最高不得超过 70 岁。1.1.3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 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1.1.4 对于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 (指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小微 企业配套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下同)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 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 2 年以上(含) 持续经营经验, 对 于非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 (指除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以外的小微 企业贷款业务,下同)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 途所对应行业 3 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1.1.5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应在三级 (含)以

6、上,无征信记录视同征信记录二级。1.1.6 个人经营贷款中, 借款人须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前三大股东 之一且持股 10% 以上(含),或借款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但按照当前政策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 自然人,(如农户、渔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私立课外 辅导培训机构、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 在其能提供相关合法经营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办理个人经营贷款1.1.7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 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贷款提供 全程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1.1.8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 (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下同 ) 已资不抵债(即家庭净资产 0 )的,不得办理小微企业贷

7、款。1.1.9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制裁类或监管类名 单人员。1.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2.1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有稳定的赢利模式和稳定的 现金流。1.2.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无不良经营行为或从业记录。1.2.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与贷款经办机构处 于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 且处于贷款经办机构有效管理半径内。 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不受此限:1.2.3.1 足额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 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或位于经办机 构2 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1.2.3.2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

8、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 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同一省份或位于经办机构 2 小时汽车车程范围 以内。对于符合我行行业导向, 且品牌企业属于各行业内优质企业的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 经过总行对项目进行核准后, 可突破借款人 经营实体所在地的限制。124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241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 贷款卡并已经过年审。借款企业信誉良好,贷款申请时贷款卡显示企业当前无 不良贷款,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物价行政处罚等)。 因银行数据报送错误,数据更新延迟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或 欠息,如能提供书面证明的,可不计入不良贷款记录。2

9、统一授信管理2.1准入要求:企业已在我行对公条线办理企业贷款 (不含承兑或贴现业 务)的,不得再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业务,该企业的实际控制 人或前三大股东也不得再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在我行办理 个人经营贷款。同一企业不得既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又办理以 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反之亦然。2.2单户管理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经营 贷款合计金额上限多个自然人以同 一企业用款需求 申请个人经营贷 款合计金额上限同一企业办理的小微企 业对公贷款合计金额上 限其中非抵押类其中非抵押类八大仃客户或 其他分行私钻 客户1000 万元50

10、0力兀1000万元500万兀300力兀其他分行非私钻客户500力兀300力兀500力兀注:1.六大行指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和广州分行;2私钻客户指持有我行私人银行卡或钻石卡的客户,下同;3.非抵押类指除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外的小微企业贷款3 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3.1 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应严格加强行业管理 ,遵循以下原则 :3.1.1 合法经营原则,企业应具备经营资质,且不得有涉黄、涉 赌、涉毒及涉黑行为。3.1.2 坚持绿色信贷原则, 优先支持清洁能源、 节能减排等绿色 环保企业,对于“两高一剩” 、“五小企业”或环保不达标企业应予以 限制。3.1.3 关注行业风险, 对

11、于行业整体不景气的, 应谨慎办理小微 企业贷款。3.2 具体行业准入及行业信贷政策的规定须按照我行小微企业 贷款行业政策相关规定执行。4 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4.1 币种:人民币4.2 金额: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 元,且上述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金额须同时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其 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仅限于以自然人名义办理的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4.2.1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4.2.2 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 行辖内

12、机构。4.3 期限4.3.1 个人经营贷款及用于购买机器设备、 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 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单笔贷款或授 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 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4.3.2 贷款用途为其他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 信额度到期日。4.3.3 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还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4.4 利率4.4.1 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4.4.2 具体利率要求按照总行利率管理及定价相关制度执行。4.4.3 利率调整方式4.4.3.1 个人经营贷款贷款期限

13、 1 年(含)以内的,利率调整方式为“不变” ;贷款期 限超过 1 年且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 ,利率调整方式为“立 即”,其他情况下利率调整方式可为“固定日”或“次期” ,其中通过 周转易功能发放的贷款期限 1 年(不含) 以上的,利率调整方式只能 为“固定日”。4.4.3.2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贷款期限 1 年(含)以内的,不重新定价;贷款期限超过 1 年 的,重定价周期为“ 1 年”,首次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次年同一天。4.5 还款方式:4.5.1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 1 年(含)以内且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 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

14、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4.5.2 个人经营贷款还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4.5.2.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 500 万元(含)以内的足额房产 抵押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和本 金归还计划方式归还贷款, 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 月供计算期最 长不超过 20 年;采用本金归还计划的,每年归还本金金额不得低于 贷款金额的 5% 。贷款期限 2 年(含)以内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 还本还款方式。4.5.2.2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足额房产抵押的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可采用等额还款、 等额本金

15、和自主月供方式归还 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 20 年。贷 款期限 1 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 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4.5.2.3 除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之外的小微企业 贷款,仅能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还款方式,采用自主 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 10 年。贷款期限 1 年(含) 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 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4.5.2.4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具体产品规定执行。4.5.2.5 上述个人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均同时适用于单笔贷款 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5 贷款担保小微企业贷款可接受房产 (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及厂房) 抵押、 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 自然人连带保证、自然人联保、质押等担保方式以及信用方式。5.1 以房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 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 品牌企业连带保证、 质押担保的, 须符合我行现有制度对担保管理的 规定要求,且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5.2 以房产抵押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5.2.1 商品住房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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