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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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试行)1纳税人的权利4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43纳税服务规范44纳税信用等级55税务登记10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37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168普通发票管理169代开普通发票1710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1811发票奖励1812纳税申报1913延期申报1914缴纳税款2115核定(调整)应纳税额2115.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调整)应纳税额2115.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2215.3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程序2316延期缴纳税款审批2417企业汇总纳税审批2518优惠政策261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3820出口退税审核4021口岸电子执

2、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422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422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4424所得税新申报表填写指南4525车辆购置税办税程序4526税控装置应用5027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抵税财物拍卖、变卖)5228纳税评估5929税收管理员规范6330税务检查权公开事项6331税务稽查工作规范6432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6633指定企业印制发票6834发票领购资格审核6935 发票使用审批6936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7137对不能建账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7438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7539 行

3、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640 税务行政处罚7841 听证8142 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8343 廉洁自律有关规定8344 税务机构和职责8445 执法人员职责规范8446 税务行政复议8447 税务行政诉讼8648 税务行政赔偿894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结果8950 欠税公告895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9052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9053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9054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公告9455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9856税务机关的组织文化9857纳税人涉税文书9858纳税人涉税软件9859申报期限调整9860办税公开渠道991纳税人的权利一、纳

4、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二、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三、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五、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一、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二、 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5、三、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3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的主要事项按照时限分为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即办事项是指受理纳税人的资料,经审核齐全无误,能在税务机关当场办结的涉税事项非即办事项是指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不能当场办结的涉税事项。一、即办事项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发票发售、发票验审缴销、发票代开、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纳税申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认证、抄税10项(内容)业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场办结。二、非即办事项(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办理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

6、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四)办理申请延期申报,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办理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正式认定),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办理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七)办理农产品收购发票资格审批,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八)办理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九)办理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十)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审批,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或上报

7、市局审批。(十一)退税申请审批(不含出口退税), 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十二)出口退税登记、变更,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十三)出口退税登记注销,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免责条款在受下列因素之一影响时,纳税服务部分项目有可能达不到服务标准,但必须向纳税人作出说明。(一)纳税人未履行法定涉税义务。(二)不可抗力。4纳税信用等级一、评定内容与标准第1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内容为:(一)遵从税务登记管理情况;(二)遵从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三)遵

8、从纳税申报管理情况;(四)遵从税款缴纳管理情况;(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第2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实行百分制。纳税信用等级按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第3条 税务登记情况15分。(一)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每项扣5分;(二)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办理登记年检、换证、纳税认定的(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每项扣5分;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扣3分;其中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15分;(四)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报告银行帐号的,扣3分;(五)重复发生上述行为以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9、正,逾期不改的,扣15分;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15分。第4条 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一)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扣5分;其中丢失、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扣15分;(二)未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编制报表的扣10分;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扣5分;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扣15分;(四)未按照规定印制、领购、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每次扣5分;(五)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扣3分;(六)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扣15分;(七)重复

10、发生以上违规行为以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扣15分;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15分。第5条 纳税申报情况25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每次扣3分;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每次扣3分;申报表或其他资料报送不完整、填写不完整或错误的,每次扣2分;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未在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扣25分;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25分。第6条 缴纳税款情况25分。(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有陈欠每年清缴陈欠

11、未达到20%以上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扣10分;(二)不能完整、准确核算税款及代扣代缴税款或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每次扣10分;重复发生此类违规行为的,扣25分;(三)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每次扣10分;(四)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每次扣10分;(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扣25分;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25分。第7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一)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0分;(二)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0分;

12、(三)有不配合税务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行为的,扣20分;(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0分;(五)有其他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每次扣10分;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20分。第8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第9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具备评定A级资格。 但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适用B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三)未经国税机关实地验审的。第10条 考评分在60分以

13、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适用C级。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一)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其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第11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如下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

14、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1、偷、逃、骗、抗税行为的;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1)虚开、代开发票的;(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发票的;(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的;(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5)虚开收购凭证,进行偷税的;(6)其它严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3、其它严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三)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第12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

15、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四)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二、等级管理第1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但在日常管理中,如果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涉税违规行为或涉税犯罪嫌疑,应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相应管理措施。第2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采取优惠、激励措施为主,纳税评估为辅的管理方式,应依法给予以下鼓励:(一)除专案检查、上级下达的专项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二)办税服务厅特设“A级纳税人窗口”,纳税人凭纳税信用A级证书,该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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