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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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目录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54 节能量(率)核定的原则55 形式检查75.1 建筑基本信息收集75.2 建筑能耗信息收集75.3基准期建筑用能特征核查75.3.1建筑性能核查75.3.2建筑围护结构性能核查85.3.3建筑用能设备性能核查95.3.4建筑节能运行控制核查106 节能量核定方法(测量计算法)126.1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性能检测及计算126.2建筑用能设备系统改造性能核查196.2.1 照明插座系统性能改造196.2.2 动力系统性能改造236.2.3 空调系统性能改造286.2.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性能改造556.2.5供配电系统改造576.

2、2.6 特殊(其他)用能系统616.3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646.3.1各用能设备系统分项节能量及节能率646.3.2建筑节能改造总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676.4 对于建筑功能变更及翻新建筑的核定687节能量核定方法(账单分析法)70附录A 能耗折算系数72附表A建筑基本信息表73附表B建筑能源消耗汇总75附表C建筑环境参数测试记录表78附表D建筑围护结构性能参数80附表E建筑用能设备性能核查82附表F运行管理核查87附表G建筑用能参数分析88附表H建筑节能量计算95附表I建筑节水量计算95附表J节能改造工程节能量、节能率统计表96条文说明10811 总则1.0.1 为了规范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

3、造效果评价方法,推进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进行,制定本办法。1.0.2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节能量核定,其他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1.0.3 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量核定是针对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的判断,根据改造措施实施前后的建筑能源消耗量的检测和计算,确定节能效果。1.0.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工作中的相关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 177、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等的有关规定,对于节能量的检测应在相对应工况下开展。1.0.5本核定办法主要针对满足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照明插座用能、空调用能、动力用能、

4、特殊用能等用能系统的改造,对于满足建筑物特种功能的用能系统,例如医疗卫生建筑的大型医疗设备与系统、科研教育建筑的大型试验/实验/检测仪器与系统、信息中心的大型机房设备与系统等,由于其具有单独能源供应系统和计量系统,可不纳入建筑物常规功能的节能量核定范围。1.0.6 根据本办法开展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需要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11号)的规定,完成并提交改造项目的节能诊断报告、改造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示范项目申请书。 1.0.7根据本办法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在项目改造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应对项目基准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定和收

5、集,并出具初步核查意见书;在项目改造完毕后,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验收通过后,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应对项目核定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定和收集,最终依据本办法对节能改造核定方法的相关规定,出具节能量核定报告。1.0.8 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根据相关标准修订更新后的条款予以对应调整。2 术语2.0.1建筑能耗建筑使用过程中由外部输入的能源,包括维持建筑环境的用能(如供暖、制冷、通风、空调和照明等)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办公、电器、电梯、热水等)的用能。2.0.2 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外围护结

6、构、照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及计量系统以及特殊(其它)用能系统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2.0.3 项目边界实施节能改造措施所影响的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范围和地理位置界线。2.0.4 基准期用以比较和确定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2.0.5 核定期用以比较和确定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的时间段。2.0.6 基准期能耗基准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kgce。2.0.7 核定期能耗核定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单位:kgce。2.0.8 基准期水耗基准期内,项目边

7、界内建筑或各用水设备(系统)的水资源消耗量,单位:m3。2.0.9 核定期水耗核定期内,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水资源消耗量,单位:m3。2.0.10性能核查性能核查是指对影响建筑能耗的建筑环境、建筑材料和用能设备性能进行分析,并根据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对相应性能参数进行核查和比较。2.0.11 单项节能量单项节能量是指在某项改造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建筑或用能设备(系统)的能源消耗减少的数量,单位:kgce。2.0.12节能量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改造项目的用能设备能源消费量与未采取节能措施之前用能设备能源消费量的差值,单位:kgce。2.0.13单项节能率单项节能率是指在

8、某项改造措施实施后,改造项目在设计工况(或相近工况)下,改造项目节能量与改造边界内基准期能耗的比值,单位:%。2.0.14节能率节能率是指改造项目在设计工况(或相近工况)下,采取节能措施之后节约的能源消费量与未采取节能措施之前能源消费量的比值,单位:%。2.0.15 节水量节水改造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建筑用水消耗减少的数量,单位:m3。2.0.16 节水率改造项目节水量与改造边界内基准期用水量的比值,单位:%。2.0.17 账单分析法通过收集建筑改造前后的用电、用燃气、用水账单,分析建筑节能改造前后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耗以核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2.0.18 测量计

9、算法通过测量建筑节能改造前后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与能耗相关的关键参数,计算建筑节能改造前后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耗来核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3 基本规定3.0.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适宜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核定期的建筑室内环境指标满足改造设计要求。3.0.2 公共建筑节能核定期,应对项目边界内建筑或相关用能设备(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核定。3.0.3 公共建筑改扩建时应同步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且应满足国家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7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10、验收规范(GB50411)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的要求。3.0.4 建筑物在进行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且应满足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及产品性能规定3.0.5 除节水改造外,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同步实施用能监测和计量改造,并开展分项计量,计量表应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分项计量数据作为节能量核定的基础数据。3.0.6对于公共建筑节水改造,有条件的宜同步实施用能监测和计量改造,并开展分项计量,计量表应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分项计量数据作为节水量核定的基础数据

11、;未能同步实施用能监测和计量改造,并开展分项计量的,可将用水账单数据作为节水量核定的基础数据3.0.7 公共建筑节能基准期,宜参照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开展能源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节能量核定的数据基础。3.0.8 改造项目节水量和节水率应单独核定,并纳入核定范围,核定方法应采取账单分析法,即通过收集建筑改造前后项目边界内的各用水设备的分项计量数据或水耗账单以分析用水设备的节水效果。3.0.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使用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措施,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并结合优化设备系统性能的综合改造技术措施,提高用能系统的运行效率。3.0.10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对于改造

12、过程中新增加的设备用能,不纳入到基准期或核定期的能耗计算,也不计算其产生的节能效果。864 节能量(率)核定的原则4.1 核定的原则4.1.1 节能量核定时,当建筑功能或影响用能系统或设备能耗的主要因素(如室外空气温度、建筑使用量、运行时间、建筑使用功能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误差范围内对能耗进行修正。修正方法可参考现行国家导则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的相关规定。4.1.2 对采用不同能源种类的建筑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时,能源计量单位应统一采用标准煤。常用能源折算系数应符合本办法附录A的规定。4.1.3 对于以下改造措施鼓励采用,但节能量计算时不予计入:1 通过计算机软件控制电脑等用能

13、设备的待机运行;2 限制开窗等属于行为节能的方式;3 其他暂时无法量化计算的节能改造技术。4.2 核定方法的选用4.2.1 节能量核定方法可采用账单分析法或测量计算法。4.2.2采用账单分析法时,应确保基准期、核定期具备至少1个完整周期运行工况下的计量账单数据,计量账单数据应完整准确。4.2.3采用测量计算法应符合以下规定:1当改造涉及设备性能变化时,应对影响设备或系统运行能耗的关键性能参数进行检测,其关键性能参数的检测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被改造的设备与系统应在改造前后在相近的运行工况下采用同样的检测方法分别进行性能检测,该报告作为节能量计算的主要参考依据;2当改造

14、不涉及设备性能变化时,应对影响设备或系统运行能耗的关键参数进行测试,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60)等标准的相关规定,且被改造的设备与系统应在改造前后在相近的运行工况下采用同样的测试方法分别进行测试,所出具的测试报告应由业主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等单位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4.2.4对于节水量的核定,基准期和核定期应一致且不能少于三个月。5 形式检查5.1 建筑基本信息收集建筑基本信息收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筑名称、建筑地址、建筑朝向、建设年代、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筑总面积(m2)、空调面积(m

15、2)、采暖面积(m2)、建筑空调系统形式、建筑采暖系统形式、建筑体形系数、建筑结构形式、建筑围护结构信息、经济指标(电价、水价、气价、热价)、填表日期、能耗监测工程验收日期等,记录表格见附表A。5.2 建筑能耗信息收集应收集1224个月的建筑能源费用账单和建筑分项能耗账单,能源费用账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用电量及电费、燃气消耗量及燃气费、水耗及水费、排污费、燃油耗量及油费、燃煤耗量及燃煤费、热网蒸汽(热水)耗量及费用、其它为建筑所用的能源消耗量及费用,建筑分项能耗账单应包括:照明插座用电、动力系统用电、空调系统用能、特殊(其他)用能等,记录表格见附表B1、B2。5.3 建筑用能特征核查5.3.1建筑性能核查5.3.1.1建筑室外环境参数核查建筑室外环境参数应包括(但不限于):室外温度、室外湿度、照度等。核查方法参考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中第4.1.4条关于室外温度的规定进行测试或查阅建筑相关资料,室外环境参数记录表格见附表C1。5.3.1.2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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