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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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明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改变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现状, 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终实现生态岛区建设目标, 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指列入市水务专项工程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其建设内容包括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等设施。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按照分级负责、 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县水务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资金补贴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组织行业审查,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实

2、施计划、下达年度计划, 以及项目的建设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申报、落实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尊重农民意愿, 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处理工艺选择要按照“因地制宜、投入节约、维护简便、运行可靠”的原则,适应本县农村的特点。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储备应遵循可行性、 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做到统筹兼顾。县水务局根据各乡镇的村镇规划,结合自然村落改造、生态村创建、新农村建设等有重点地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项目储备。第六条 对列入项目储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

3、程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包含乙级) 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以乡镇为单元进行编制, 经过县水务局预审后, 进入县级项目储备库。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水务局统一上报至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行业审查,并下达行业审查意见。各乡镇根据市行业审查意见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后报县发改委审批。第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水质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8918-2002 ),水质主要指标基本达到一级B 标准,具体

4、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九条每年度列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县级项目储备库中产生。第十条县水务局和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联合上报下一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经市水务局审核平衡后,下达下一年度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并确定补贴资金。第十一条 县水务局、县财政局根据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确定的年度计划及时将本县项目建设计划下达给乡镇组织实施。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暂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各乡镇应加强项目管理, 严格按照审定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方

5、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并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县水务局。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承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三级企业以上(包含三级)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丙级以上(包含丙级)资质等级。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等,应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实行“质量、进度和投资

6、”的三控制。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经处理后排放的尾水进行监测。第五章投资政策和资金配套第十七条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农村生活污水工程项目投资实行分级承担,项目的工程费用除由市财政补贴的 70% 外,其余工程费用由县、镇(乡)财政按80% 20% 的比例承担。青苗费、拆迁费等前期费用由镇(乡)承担。如遇市调整补贴计划, 县、镇(乡)投资比例不变, 投资金额作相应调整。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 县水务局及县财政局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

7、库。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年度投资计划, 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据此提出用款申请, 应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完成”。第二十条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务局根据下达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 程序和要求,将市补资金和县补资金下拨至各乡镇, 各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国库资金集中支付规定,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投资监理、 审计审价及工程结算等工作按规定的要求, 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8、第六章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 ,经县水务局签署意见后送县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 一般项目开工后拨付 30% ,竣工验收后拨付至 90% ,剩余 10%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验收一年内无质量问题, 差额部分按县审计部门审计价全额拨清。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水务局、 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完工后,应经过 3 个月的试运行及水质同步监测,出水水质稳定、 主要水质指标达标的, 参照水务建设工程验收规定,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所在乡镇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材料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申报表、 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项目资金预算(工程预算) 、工程招投标书、工程承揽合同、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相关图片等。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参照水务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做好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办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手续。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 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工程和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制定管护措施, 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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