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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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增补要求(征米建议稿)第一条 本增补要求是在查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 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环境监测机构特别性而拟订,在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时应与评审准则一并履行。第二条 本增补要求所称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 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堆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 振动、辐射等领域展开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监测的活动。第三条本增补要求所称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照有关标准或规范 展开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拥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肩负相应法律 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第四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

2、人员应该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环境监测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例和部门 规章。第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成立防备和惩办故弄玄虚行为的制度和举措,保证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全面、正确、客观、真切。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切性和正确性负责,采样与剖析人员、审查与受权署名人分别 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切性终生负责。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目、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 力等与所展开的监测活动相般配,环境监测有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样能力的人员数目应许多于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总数的15%。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展开的环境监测工

3、作范 围内的有关专业知识,拥有环境监测领域有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样能力。第八条 环境监测机构的受权署名人应掌握受权范围内的有关专业知识,而且 拥有与受权署名范围相适应的有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或同样能力。第九条 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应认识机构所展开的环境监测工作范 围内的有关专业知识,熟习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拥有中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或同样能力。第十条 环境监测人员应切合以下要求:(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例、评论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安全和防

4、备、救护等方面的有关知识;(二)肩负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需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 应包含基础理论、基本技术、样品剖析等。监测机构应按期确认人员的能力, 能力确认记录应予以保留。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依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监测或采样的场 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电力供给、安全防备设备、场所条件 和环境条件等,并记录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环境参数(如气象和水文等)、公司 生产工况、监测或采样点位地点等信息。环境监测机构应付监测地区进行合理分 区,并明示其详细功能,必需时,应独立设置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场所。依据 地区功能和有关控制要求,配置必需的排风、防尘、防震和温湿度控

5、制设备或设 备;防止环境或交错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监测场所应装备必需的安全 防备装备及设备,并按期检查其有效性,以保障实验室安全和人员健康。必需 时,现场监测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告表记,保证人员安全。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装备包含现场监测和采样、样品的保留运输和 制备、实验室剖析及数据办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监测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目装备方面需知足有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 同步监测采样的要求。租用设备应归入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对监测结果 有影响的实验室重点监测设备应为自有设备。自有设备指购置或长久租借(租期2年以上)且拥有完好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设备。应明

6、确现场监测和采样 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以保证其功能正常并防备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监测 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有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重点性能指标进行 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知足监测工作要求。第十三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成立与所展开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系统。 管理 系统应覆盖环境监测机构所有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含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 收集、现场监测、样品运输和保留、样品制备、咅晰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 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机构可采纳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 制。采纳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归入管理系统,电子文件亦需明确 受控范围、公布、

7、表记、改正、改正和取消、归档等要求。与环境监测机构的 监测活动有关的外来文件,包含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 术规范或技术导则、监测标准(包含改正单)等,均应受控。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环境监测机构应预先征得客户赞同,对分包方的 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 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例指定的分包除外),必需时,应付分包方监测质量进 行监察或核查。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收集、现场监测、样品运输和保留、 样品制备、剖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原始性、完好性和充足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改正(包含电子

8、记录)均应 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 形式完好保留,电子介质储存的记录应采纳适合的备份保留等举措,保证可追 忆和可读取,以防备记录丢掉、无效或窜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 纸等保留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留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关于方法考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一)首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考证。包含对方法波及的人员培 训和技术能力、设备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剖析仪器设备、试剂资料、标准物质、 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正 确度、精细度)等内容进行考证,并依据标准的合用范围,选用许

9、多于一种实质 样品进行测定。方法考证可包含但不限于样品的收集、保留、运输、流转、制备 和前办理,以及实验室剖析和数据办理等过程;(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含对方法的合用范围、扰 乱和除去、试剂和资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包含校准曲线、检出限、测 定下限、正确度、精细度)等因素进行确认,并依据方法的合用范围,选用许多于一种实质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许多于3名本事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判定,必需时,非标准方法还应经过起码3家实验室的考证,非标 准方法应形成作业指导书。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备和 环境条件、采样及剖析仪器设备、试剂资料、标准物质、原始记

10、录和监测报告格 式等切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三)方法考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有包含考证或 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考证或确认过程可追忆。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 )时,关于系统没法直接收集的 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好保留,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种记录的追 忆。有条件时,LIMS系统需采纳异地备份的保护举措。第十九条展开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依据需要拟订相应的监测方案或采样 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等要求,必需时应进一步 明确采样时间、人员分工、采样器械、样品保留和运输、安全防备举措等事项, 并在监测现场及时做好相应的采样记

11、录。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 并现场及时上传等协助手段,以保证现场监测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切和可追忆。 现场监测和采样应起码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第二十条应依据有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纳加保留剂、冷藏、 避光、避震等保护举措,保证样品在保留、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固,防止 玷辱、破坏或丢掉。环境样品应分区寄存,并有显然表记,免得混杂和交错污 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付样品的时效性、完好性和保留条件进行检查和记 录,对不切合质量要求的样品能够拒收,或明确见告客户有关样品实质状况,并 在报告中注明。必需时,样品保留地区应安装影像监控设备。其余,环境样品在 制备、前办理和剖析过程中注

12、意保持样品表记的可追忆性。第二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 纳的质量控制举措应知足有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正确性。应依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鉴于对证控数据的统计剖析拟订各项 举措的控制限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参加环境领域能力考证活动。第二十二条环境监测报告除知足查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论查验检 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知足环境监测领域有 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假如需要在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切合(或不切合)要求或规范的申明,报告审查人员和受权署名人应充足认识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 合用范围,

13、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切合性判断的能力。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环境监测档案管理要求,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一)监测任务合同(拜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查记录等应与 监测报告一并归档。假如有与监测任务有关的其余资料,如拜托方(被测方)供 给的项目工程建设、公司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资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公 司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二)在保证安全性、完好性和可追忆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储存的 报告和记录取代纸质文本存档;(三)环境伤害补偿司法判定文书、波及刑事诉讼案件和环境状况专项检 查等类其余档案,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或特定拜托方规定的限期保留;波及国家 奥密且还没有解密的、在科学研究方面拥有长久利用价值的,以及法律、法例、 规章已有相应规定的,应永远保留。其余环境监测档案的保留限期应知足环境监 测领域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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