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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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责改正的法律属性及适用在行政理法律法规中责改正这一行政理手段已被相当一部法律法规赋予有关行政在理公共事务或履行职责中行使。作为一种常用的重要行政理手段责改正具有灵敏性、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在行政理过程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准确界定责改正的法律属性确保合法适用责改正对行政推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责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展开讨认为“责改正是一种行政。一、责改正的定义学术界对责改正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分歧在行政理过程中适用也存在着差异有的认为责改正是行政处分包括“新罚种说、“申诫罚说等;有的认为责改正是行政强迫措施。笔者认为责改正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行政强迫措施责改正是

2、一种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这里强调“特定主要是在于区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抽象行政行为。责改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行为人停顿和纠正行为的行政行为。责改正的特征有:1作出责改正的主体是行政或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2责改正的对象是行为人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责改正的作出以行政相对人为前提。4责改正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依职权作出。行政处分是指行政对行政相对人违背行政法上规定的强迫性义务、破坏行政理秩序的行为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行政处分与责改正的区别主要有: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所得、没收财物、责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答应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惩罚性是行

3、政处分的根本特征。责改正的目的在于制止和纠正行为不具有惩罚性。2行政处分的作出除特殊情况外需要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作出责改正程序相对较为简单。另外从行政处分的立法上看首先行政处分法设定的行政处分种类未纳入“责改正这一罚种;其次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责当事人改正或限改正行为。从而可以推定“责改正不是行政处分。行政强迫措施是指行政为维护行政理秩序预防、制止社会危害或者行为的发生按照法律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展临时处置的限权性强迫行为。责改正与行政强迫措施都是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但是二者有明显区别:1强迫性不同。行政强迫

4、措施直接表现为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责改正是以行政的要求当事人纠正或停顿行为不具直接强迫性。2部份行政强迫措施不以行为为前提作出责改正必须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二、责改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责改正与警告。虽然责改正与警告都有警示的功能但两者也是有区别的。“警告属于行政处分中的申诫罚是行政处分法规定的处分种类必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原那么即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可作出警告的行政处分;责改正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设定作出在法律法规未明确对行为作出处理的规定时也可依职权作出。二责改正与责停产停业。责改正是要求行政相对人停顿或纠正行为责停产停业是限制或制止行政相对人停顿消费经营活动。责停产停业直

5、接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质上责停产停业是行政处分与责改正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三、责改正的适用一作出责改正的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受权由行政对某一行为给予责改正或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明确规定但依法属于行政职权辖的范围。根据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施行行政处分的同时也应当责当事人改正或限改正行为。二理中适用责改正应注意的问题1、作出责改正的限问题。现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一般未对责改正的限作出规定实际工作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责改正限有作出规定的应按规定来确定改正的限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改正限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责改正的限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

6、当场改正。需要一定限改正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正限。2、作出责改正的形式问题。理上责改正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口头形式不利用证据的固定保存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建议责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特别是对部份将责改正作为行政处分的前置性行政行为的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防止后续的行政处分因无程序证据而处于被动。3、作出责改正的程序问题。责改正虽没有像施行行政处分一样设置了严格的程序但是作出责改正也应当遵循一般的行政监视理程序即说明身份、进展检查、指出问题、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下达书、签字确认等等。4、责改正书表述的问题。责改正书中表述的内容应是责当事人停顿或纠正行为的意思表示及未在限定限内改正可能引起

7、的法律后果。防止将责改正表述为行政处分、要求当事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或者其他行政行为。 责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 李孝猛 内容摘要 本文从学理分析!立法讲解和行政执法理的多维角度对责改正的法律属性进展了辨析,认为责改正的法律属性既不是行政处分,亦非行政强迫措施,而是一种行政理措施责改正,在立法上具有的法律意义,在执法中具有特别的行政目的5行政处分法6没有把责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分加以规定,是因为责改正的本意是要求相对人有错必纠;责改正本质上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最后,本文指出了行政适用责改正必须注意的本质!形式!程序和时限等四个根本要件=关键词 责改正 行政处分 行政强迫措施 行政 行政理措施

8、 /责改正0是行政法律标准中常见的法律术语,亦是行政执法理中经常施行的详细行政行为但是,/责改正0的法律属性终究如何,行政法学界和行政实务界均无一致的看法其结果,导致学术理上产生不少误解,执法操作中亦产生重大误区因此,正确理解/责改正0的法律性质,不仅有利于澄清一些理问题,而且对于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理意义鉴于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这一看似细小但实际上重要的问题并未进展过深化研究,笔者不惴浅陋,拟就此问题作些讨,以请教方家一!/责改正0法律属性的不同讲解目前,不同的理解!认识和理由,行政法学界和行政实务界对/责改正0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1/行政处分0说,即认为责改正是一种行政处分有学者认为,责改正不

9、仅是一种行政处分形式,并且是一种新的处分种类,即救济罚例如有学者认为,/在行政处分的形式中,有一类是恢复被损害的权利秩序或为使损害不再继续而对者采取的处分,我们称之为救济性处分对于权利受损害者来说,救济罚是救济措施,对者却是惩罚措施0在主张救济罚的学者看来,除责改正外,责赔偿!责恢复原状!责退还等其他责形式均属救济罚还有学者认为,责改正属于行政处分,只不过是一种申诫罚;理由是,尽赔偿!恢复原状!停顿损害等都属于权利救济的手段,本身不具有惩戒性,但是在这些救济措施之前加上/责0两字,性质就转换成了行政的职务行为,且这种行为对相对人具有非难性和谴责性,从而影响相对人的声誉,因此是一种申诫罚不仅有学

10、者持责改正是行政处分的观点,立法上也有直接将责改正明确规定为行政处分的立法例,例如原地矿部1994年施行的5违背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分方法6第8条规定/责限改正,限补交资料0就是一种行政处分但有学者认为,作为补救性的责改正或者责限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分还有立法例直接将责改正规定为一种行政理措施21/行政0说,即认为责改正是一种行政的形式/行政0说认为,责改正系指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改正违背行政理秩序行为的详细行政行为;责改正与行政处分有一定的联络,因为有权施行行政处分的行政,有权也有义务责行政相对人纠正其构成行政处分原因的违背行政理秩序的行为;但是责改正与行政处分是两种不同而的详细行政行为,二者之

11、间互相不能替代而且必须并步进展/行政0说强调的是行政必须在处分行政相对人的同时责其纠正违背行政理秩序的行为,因此责改正行为本身不具有性但是无在立法上还是在实务界,均有将责改正行为作为一种的详细行政行为并且单独予以适用的理31/性质混淆0说,即认为责改正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有时是一种行政处分,有时是一种行政强迫措施,有时还表达为行政处分的附带结果;/性质混淆0说认为,5行政处分法6第23条规定的/责改正0,其法律属性应为行政处分的附带结果行政在行政理活动中,除了要对相对人的行为进展制裁外,更重要的还要纠正行为并消除其消极后果但在有些情况下,对相对人进展处分并不能直接消除后果,这

12、时就需要借助于/责改正0来消除行为但是,这种责改正本身并不是一种的行政处分/性质混淆0说认为,5上海城规划6第63条规定的/责停顿施工0,其法律属性应为行政强迫措施理由是:第一,这是为了防止可能造成的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而不是一种终了性的;第二,从这种行为所要求的要件来看,只要施工行为没有获得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或没有按照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施工即可,不需要证明对城理或城规划有不利影响,因此其要件较为宽松,不需要有确定的危害性/性质混淆0说还认为,5城规划法6第40条!5上海城规划6第63条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改正,其法律属性应属于行政处分理由是:从行政行为目的来看,该条对其

13、影响后果有了一个确定的判断,已经确定,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就不可能只是一种强迫措施;从构成要件来看,上述责改正行为均要求对行为有明确定性,如责限撤除!限改正,要求行为对城规划和城理有确定的影响;从最终结果判断,上述责改正都是对行为法律上的最终制裁,是最终的处理,具有明显的终性,而不是临时性的措施该类行为终性特征,是行政处分的本质特征此外,在此类责改正中,相对人都存在违章搭建或者是无证施工的行为,因此符合行政处分系针对相对人行为的特征而从处理后果上,责限撤除!限改正是为了实现行政理的目的,同时必然使相对人较之责其改正之前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因此是对相对人课以的一种行政法上的不利益,也符合行政

14、处分的本质特征可见,对于责改正的法律属性这一问题,目前行政法学界!行政实务界均无一致的看法毫无疑问,上述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终究谁是谁非,还需进展深化比拟和细致分析。二!/责改正0法律属性的多维度辨析为正确地认识责改正的法律属性,本文拟从学理解释!立法说明以及执法理的角度,结合上述几种代表性观点及其理由进展辨析,以提醒其真面目:11责改正与行政处分法律属性之辨析:根据5行政处分法6第23条的规定,行政在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责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改正行为因此,责改正行为与行政处分行为的联络非常严,往往相偎相依!形影不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责改正就是行政处分的一种形式相反,假如仅从5行政处分法6第8

15、条以及第23条的规定来看,完全可以得出责改正不是行政处分的合理结;因为尽责改正是行政施行行政理时最为常用的手段,但是5行政处分法6第八条并未将责改正明确定为行政处分的罚种,而且第23条本身已经排除了责改正在5行政处分法6中作为一种行政处分形式的可能性故关键问题是,5行政处分法6第8条第(七)项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0中,/其他行政处分0是否包括/责改正0但是,经过对1996年5行政处分法6公布施行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检索,我们尚未发现直接将责改正明确作为一种行政处分的罚种加以规定的条文即使法律!行政法规有此类规定,亦有学者认为,既然5行政处分法6不将责改正作为行政处分方式,那么该法生效后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责改正的规定当然都应统一到5行政处分法6的精上来,与该法对责改正的定性一致;根据参与5行政处分法6立法的权威人士的解释,在5行政处分法6的立法过程中,5行政处分法6草案曾经将责改正作为行政处分列入了行政处分的种类之中,但当时有人提出对于任何行为均应予以改正,所以责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分立法认为这种有道理,因此在5行政处分法6中未将责改正作为一种处分予以规定但是鉴于责改正或者责限消除行为后果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为了使5行政处分法6与其相衔接,所以/一是警告当中包括责改正0,另外又对责改正的适用单独规定了一条,即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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