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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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 2023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1一、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案例: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点评: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

2、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二、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案例: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进公司时,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公布的招聘广告才去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点评: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服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服公司与国外公

3、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三、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案例: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这一次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对此他十分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他不服,开始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此案被中央电视台报道。同时,也发生相似的一个案例: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

4、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就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王师傅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就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进行了案件的审理。点评:在我国现行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是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四、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案例:李先生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

5、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劳动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转由劳动部门仲裁解决。海淀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据此,以()海民初字第599_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点评:事实劳动关系

6、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同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单位同时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具体的关系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的。以上四点,仅仅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实践中的一点点比较典型突出的区别。其实两者之间还存在有很多相互包容相互转化的关系。这些以后有机会再来谈。2023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

7、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四)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

8、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企业若聘用员工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其身份为企业内部人员,应遵守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享受劳动福利。若临时特定项目,签定劳务合同,双方地位是对等的2023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3一、问题的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

9、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一)雇佣合同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10、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

11、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

12、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五)总结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

13、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_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三、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一)理论上的区别: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

14、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2)主体地位不同。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

15、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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