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证核发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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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殖证核发问题解答1、对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绿证)的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拟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由养殖生产者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拟定了养

2、殖生产者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该证是拟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证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授权,准许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精拟定的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证明文献,是使用者在一定期期内拥有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使用者在批准有效期限内使用该水域、滩涂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依法获得养殖证的,不享有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2、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与否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该证的性质是什么,应当由谁

3、持有? 答: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是农村土地的重要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均“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第十二条),以及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在承包双方确认承包关系、依法签订有效合同后,承包方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造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确认水域滩涂承包

4、经营权,持证者的养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人民政府对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养殖水域滩涂这一特定农村土地的具体体现。国家为保护和确认通过承包获得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红证经申请,根据承包合同发给承包方(即承包方持有)。承包方获得承包经营权后,依法进行养殖水域滩涂流转时(即承包方与使用者不一致时),应进行变更登记,在登记栏中载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挣为什么要分为绿证和红证?如何辨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

5、涂养殖使用证分为绿证和红证是根据渔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不同权属状况的水域滩涂实行不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的。绿证和红证的性质在理论上有一定区别,但在贯彻中央农村政策、保持农村稳定、保护渔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为统一、规范管理养殖水域滩涂,使广大渔民群众易于理解接受,绿证和红证统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名称。凡确认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绿证;凡确认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一律发给红证。 4、对拒不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惩罚规定有哪些? 答:在全民所有水域无证从事养殖生产的,根据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解决。即“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

6、、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合法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运用;逾期未开发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如下的罚款。未依法获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获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畴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阻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如下的罚款。”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发给谁?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一方面应按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水域、滩涂养殖

7、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以承包方式将其具有使用权的水域、滩涂发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于其内部经营方式多样,各地可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地方养殖水域滩涂管理的实际状况,在签订有效的承包合同基本上,可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养殖使用证上登记注明,也可对承包人发红证,具体视各地养殖管理需要而定。6、在农用地上开挖池塘,养殖户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又规定核发养殖证时,应如何解决? 答:在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上,开挖池塘从事养殖生产的,原则上不再发放养殖证(红证)。如养殖生产者规定核发养殖证的,应先由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经农

8、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有关手续,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红证),同步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由于农业产业构造调节、发展效益农业等因素,在农业种植用地上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与否发给养殖证? 答:由于此部分农用地使用用途常常发生变化,养殖生产活动不稳定,生产者随时也许根据市场变化状况调节作业构造,农用土地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原则上不发给养殖证。如养殖生产者提出申请,对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按上述第6个问题,可发给临时养殖证。未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根据承包合同,核发临时养殖证(红证)。 、开发运用荒滩、盐碱地等从事养殖生产的,与否核发养殖证,发哪种证?

9、答:根据国内对“四荒”开发的政策,本着“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在辨别养殖水域滩涂权属状况和使用状况后,分别发给绿证或红证。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开发运用全民所有的“四荒”从事养殖生产的,可发给开发者绿色养殖证,确认养殖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后发包的,根据有效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核发红色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单位或个人开发运用集体所有的“四荒”从事养殖生产的,根据有效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核发红色养殖证;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使用集体所有“四荒”从事养殖生产的,不予发证。9、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养殖水域、滩涂转包、出租给她人的,对转包人、承租人发不发养殖证?

10、 答:承包方将水域、滩涂依法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给她人的,对受让方不再发养殖证,但按规定应先报发包方备案,并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10、甲、乙、丙或更多人联合承包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养殖证发给谁? 答:一本养殖证(红色)确认一种养殖承包经营权。甲、乙、丙或更多主体联合承包的,均只发一本养殖证(红),并在“养殖证使用人”栏内同步填写承包方姓名,承包方人数较多的可在备注栏中填写。1、由于历史因素,本地政府向养殖水域滩涂开发者(生产者)发放了长效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书,与否要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如何换发? 答:一方面要保持政府有关政策的延续性和权威性,认定该

11、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保障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可提请本地政府(发放权属证书的相应政府)明确解决意见,告示权属证书持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保证权属证书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持续保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具体发到谁手中为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尽量发给养殖生产者,但应视具体状况区别看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开发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绿证)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

12、织将该水域滩涂发包的,凡依法签订有效承包经营合同的,可凭合同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上登记注明,或向承包方发放养殖证(红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经营进行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不再发养殖证;单位或个人流转该水域滩涂的,不再发证。单位或个人承包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的,承包方将该水域流转的,不再发证,但要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13、水库养殖的养殖证如何发? 笞:使用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水库的,按照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解决。 使用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集体所有水库的,按照使用集体所有水域的规定解决。考虑水库使用的多功能性,养殖证发放时,应注意

13、征求水库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发给临时养殖证。 4、在养殖规划尚未制定或经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的状况下,如何解决养殖证核发与规划的关系? 答:在不违背已经本地政府批准实行的有关规划的基本上,抓紧编制规划的同步,可对老式养殖区以及其她尚未拟定功能的养殖水域滩涂优先发放养殖证。15、水域滩涂的总面积、养殖面积应分别如何界定? 答:水域滩涂总面积是申请使用面积及承包合同拟定的面积,养殖面积为用于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面积的总和。 16、水域滩涂位置坐落具体到乡?还是村? 答:水域滩涂位置坐落应具体到村或附近的永久性建筑物。 17、有些连片池塘,多户承包,距可参照物距离较远,测量误差较大,在填写时,能否填写左邻

14、右舍的名字?如:东至张某某池塘15米,西至李某池塘20米。 答:连片池塘或难以找到可参照物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人为设立相对固定参照点,并测定该参照点的坐标,同步将连片池塘进行整体定位后编号,标明该水域滩涂的具体方位及其周边水域滩涂编号。 18、对申请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所提供的界至图有何规定?答:申请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所提供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应由具有测绘从业资格的绘图员绘制,绘图员、审核员签名,或加盖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公章,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 使用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面积较大的参照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测绘规定执行

15、,面积较小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人员勘测绘制,经承包双方签章确认。 19、提供的一式三份水域滩涂界至图有何用途? 答:一份粘贴在养殖证上,其他两份界至图一份粘贴在审批表上,在粘贴接缝处加盖骑缝章,另一份存档。审批表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呈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用于增殖的水域滩涂与否发养殖证? 答:由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多是政府的公益行为,增殖后的海域将用于开放捕捞。为保障捕捞渔民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程序及填写规范第二条16项注意事项中第4项规定增殖的水域暂不发证,这部分水域是指作为渔业资源增殖区的水域。但对于底播增殖的,由于其投苗、管理属非公益性行为,因此,应向从事生产的养殖者核发养殖证,但持证者不得阻挠对其生产无影响的和无害通过等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表“养殖使用权属状况”栏应如何填写?答:根据水域滩涂权属性质分别填写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 2、审批表和养殖证由哪一部门填写? 答:审批表由负责调查踏勘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加具审查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养殖证,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或养殖证专用章。23、养殖证如何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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