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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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委员会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基本义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20083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党组织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党支部在计算缴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第二条 对每个党员的党费缴纳情况要进行记录,明确每个党员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缴纳比例、每月应缴纳数和实际缴纳数等,并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以使大家共同监督。第三条 党员必须按期主动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每月1

2、次。党费一般不得由别人代交,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或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党组织不能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党费。第四条 严格专人收缴党费。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支部党员党费的收缴及党员手册登记工作。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六条 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第七条 党员增加工资后,以增加后的新工资为基数,重新核定、缴纳党费。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第九条 每月缴纳党费的比例:(一)在职党员1.

3、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的比例缴纳党费;2.税后月收入30005000元(含)的按1%的比例缴纳党费;3.税后月收入500010000元(含)的按1.5%的比例缴纳党费;4.税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缴纳党费。(二)离退休党员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每月5000元及以下的按0.5的比例缴纳党费,每月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缴纳党费。(三)流动党员1.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缴纳党费的标准执行;2.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缴纳党费;3.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单位党组织缴纳党费。第十条 每个党员要提高对缴纳党费的认识,主动向支部组织委员缴纳党费。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是热爱党、支持党的工作、党性强的表现。而且党委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评选优秀党员、先进支部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公司党委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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