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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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2004-实施2004-发布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Integrated 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Hall(2004年版)(征求意见稿)YD XXXXXXYD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Integrated 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HallYDXXX-XX(2004版)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计划建设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施行日期: 北京 邮电大学出版社200X

2、 北京修改说明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编号:YD504797)自1997年9月1日起发布实施施至今,国内邮电系统的格局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由过去单一的邮电部门,拆分重组为今天的多个运营企业,各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尽相同,由此带来的是:各企业对营业厅的服务功能的设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原标准对综合营业厅在服务功能上的统一安排,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同时,由于各项工程建设标准的改进、提高,原标准在设计上的部分要求,已落后于相应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本次修改取消了对营业厅服务功能的要求,同时对智能化系统、房屋设计中有关条文依据现行工程设计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较原规范更符合当前的现状。主要修改条文有:2.0

3、.3条、4.1条、4.2条、4.3.5条、4.4条、4.4.3条、4.5.1条、5.0.4条、6.1.16.1.3条、6.1.5条、6.1.10条、6.2.1条、6.2.4条、6.3.2条6.3.9条、6.4.56.4.6条。由于第三章取消,后续章节编号前移,对照旧标准阅读时应注意。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姚军、覃建国、王永红、冯斋、吕一鸣 目 次1 总 则.(1)2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总体安排.(2)3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服务设施.(3)4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智能化系统.(4)4.1 系统组成 .(4)4.2 电视监控系统 .(4)4.3 公共显示和信息查询系统

4、.(4)4.4 营业计算机网络系统 .(4)4.5 综合布线系统.(4)5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建筑面积.(6)6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房屋设计.(7)6.1 平面设计.(7)6.2 消防设计.(7)6.3 采暖和空调设计.(8)6.4 照明设计.(8)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11)1 总则1.0.1 电信营业厅是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和直接为用户服务的窗口,应执行“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1.0.2 综合电信营业厅应为用户提供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手段先进的服务场所和优质、高效、方便的服务。1.0.3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市

5、)级城市的新建综合电信营业厅。对于改建、扩建的综合电信营业厅,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房屋及设施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执行。1.0.4 综合电信营业厅工程设计除按本标推执行外,还应符合YD5003-9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2-94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等规范和标准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有矛盾时,应以国家规范和标准为准。1.0.5 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应充分论述理由并提出报告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批。2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总体安排2.0.1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市)级城市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电信服务范围及业务量等因素,设立一个或几个综合电信营业厅,受理各种电信业务。2.0.2

6、 电信营业厅不宜与电信生产主楼合建。当工程建设需要合建时,宜将营业厅与电信生产主楼分开设置。2.0.3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业务服务台按使用功能可划分为手续办理型及现金来往型两类。每种服务台要考虑均能办理本类型服务的所有服务业务。2.0.4 电信营业服务管理房间应根据业务流程靠近营业厅布置,并与营业厅之间设有良好的分隔措施。3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服务设施3.0.1 综合电信营业厅应为营业人员的工作配备微机设备。营业受理、计费、业务处理等均要实行计算机管理。3.0.2 应设置专门房屋办理国际电信业务,并配备计算机终端设备、世界时差钟等服务设施。3.0.3 综合电信营业厅应设置业务咨询服务台,配备计算机

7、查询设备和触摸式多媒体自动查询设备,负责受理电信业务和资费等方面的查询服务。3.0.4 重点用户和大用户较多的营业厅,应设置业务洽谈台或业务洽谈室。3.0.5 综合电信营业厅应设置电信新业务演示厅和用户终端设备展示厅。 3.0.6 综合电信营业厅应设置具有大屏幕电子显示装置的信息显示系统,循环宣传电信业务知识、公布装机放号等信息。3.0.7 综合电信营业厅应设置闭路监视系统,监视服务台的工作质量和营业厅的环境安全。3.0.8 综合电信营业厅应配备公众书写桌和用具。各类服务台应有指向标志和服务业务标志。3.0.9 综合电信营业厅应根据需要设置公用电话等设施。3.0.10 结合总体安排,综合电信营

8、业厅酌情设置用户等侯、休息等设施。4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智能化系统4.1 系统组成4.1.1 为了保证综合电信营业厅的电信营业和电信服务的正常运营,应设智能化系统(其中消防系统见6.2节)。4.1.2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智能化系统主要包括电视监控系统、公共显示和信息查询系统、营业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在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确定系统组成内容。4.2 电视监控及入侵报警系统4.2.1 电信营业厅的电视监控系统应由摄像、传输、显示和控制四个主要部分组成。4.2.2 电视监控显示宜以彩色摄像机为主。4.2.3 闭路监视系统应采用计算机控制方式。4.2.3 应根据不同的监视目标及其环境条件选

9、择摄像机和镜头。安全防范用摄像机宜附装外部传感器与视频系统联动。营业厅设玻璃作外墙时,应设玻璃破碎报警器。45.2.4 电视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传播方式。传输介质宜选择同轴电缆,采用暗管或吊顶内线槽敷设。4.2.5 电视监控系统的显示和控制应集中在中央监控室进行。中央监控室应设置录像和图像显示装置,并应具有报警和图像复核功能。4.3 公共显示和信息查询系统5.3.1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公共显示和信息查询系统包括信息源、传输网络、电子显示和控制等主要组成部分。5.3.2 公共显示和信息查询系统应采用计算机控制方式,基于计算机网络传输。5.3.3 公共显示和信息查询系统应使用统一信息源。5.3.4 公

10、共显示系统应采用计算机单向传输方式,不设人机交互界面。信息查询系统应采用计算机交互方式,输入设备宜采用触摸屏和鼠标器。5.3.4 公共显示系统应采用计算机单向传输方式,不设人机交互界面。信息查询系统应采用计算机交互方式,输入设备宜采用触摸屏。5.3.5 公共显示系统的显示设备应兼容文字和图形的显示,有条件的场合可采用多媒体显示设备。4.4 营业计算机网络系统4.4.1 综合电信营业厅内的计算机设备均应连入计算机局域网。电信营业厅内的各计算机局域网应采用相关的网络技术互联。电信营业厅之间应通过广域网互联。4.4.2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应设置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管理。4.4.3 综合电信营

11、业厅与电信枢纽楼合建时,应统一设计计算机网络系统,前者应作为后者的子系统。4.4.4 营业计算机系统应作为电信营业厅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一个应用子系统。4.4.5 营业计算机系统与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应设网段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4.6 营业计算机系统应设置专用主机和服务器设备。4.5 综合布线系统4.5.1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综合布线传输线路,数据和语音采用双绞线、视频信号采用同轴电缆。4.5.2 综合电信营业厅与电信枢纽楼合建时,应统一设计综合布线系统,前者应作为后者的子系统。 4.5.3 综合电信营业厅内的工作区设置应按应用密集型考虑。 1在营业柜台内每个营业座席设置1个工作区,

12、若营业座席的位置和数量尚未确定,可按每3m2设置1个工作区预留; 2每个公用电话等设施设置1个工作区; 3新业务演示厅、用户终端设备展示厅、用户终端设备销售和维修部、控制室、业务洽谈室,按10m2设置1个工作区; 4综合电信营业厅的其他部分宜按20m2设置1个工作区预留。4.5.4 综合电信营业厅内的信息插座均应暗装。电缆均应采用暗管或吊顶内线槽敷设。安装方式视具体装修情况确定。5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建筑面积5.0.1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建筑面积由营业用房和服务管理辅助用房两部分组成。5.0.2 直辖市、省会城市电信营业厅的营业用房可由直接为用户服务的营业大厅、新业务演示厅、用户终端设备展示厅和销售维修部、业务宣传电子显示装置、控制室、大客户和重点用户业务洽谈室等组成。5.0.3 营业服务管理辅助用房由用户终端设备和票据等储存室、营业厅工作人员更衣间、卫生间、饮水休息室以及营业服务管理人员工作室等组成。5.0.4 综合电信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标准,通信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营业厅用房内容及面积大小可参照表6.0.4设置。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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