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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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分厂工资管理规定第一章 目的、范围和原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资管理行为,根据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 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 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 贯彻国家烟草专卖局 679号文件提高社会保障线水平和调整工资工作的通 知(陕烟专劳1999386号)文件,以及关于印发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实 施办法的通知(宝烟厂字2001 140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各基层单位和与本 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工资,除有分项注明外,是指每月定期支付 给职工的

2、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或按日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各种 津贴、补贴、月度、季度奖金和不定期支付的一次性奖金、单项奖金等劳 动报酬。第四条 工资管理遵循原则:(一)坚持工资总额与本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 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分配关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二)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 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剔除物价上涨因素);(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克服平均主义;(四)职工在本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后,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月工资 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五条 工

3、资总额的管理由人事劳资科集中统一管理,具体行使下列 权力:(一)工资计划的编制、执行;(二)工资支付的审核、批准、监督、检查;(三)对工资支付中的违法、违章、违纪行为的纠正和处罚。第六条 职工工资的确定、变更、升降,由工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 行业主管部门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七条 企业工会对本企业行政在工资支付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行为,有权提出质疑和要求纠正。第八条 职工对企业支付给本人的工资有疑义时,有权向本单位主管 人员或企业工资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但自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 出的,视为弃权,企业不再受理。第三章 工资计算和支付第九条 月工资中的考勤计算周期为上月全月,并于次月2

4、0 日支付, 如遇支付日为节假日时,可提前支付。第十条 企业因不可抗拒原因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期时,应提前一日 通知职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第十一条 企业每月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为当月数额,依据为前一个月的实际出勤情况和考核情况,当月支付给职工的奖金 和夜班津贴为前一个月按出勤和考核情况应得的数额。第十二条 需要按日计算基本工资时,按职工本人月基本工资除以平 均月制度工作日计算,需要计算年平均日工资时,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除以平均月制度工作日计算,平均月制度工作日为20.92 天。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对职工的工资,除按规定应当扣除的部分外,应 按期以货币形式全额支付给职工本人,不

5、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拖欠或以物 抵资。第十四条 职工领取当月工资,必须由本人签字、盖章、确因特殊情 况本人不能亲自领取时,可委托本单位职工代领,并签代领人的姓名,不 得委托非本单位职工代领。第十五条 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术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待业人 员,上半月报到发全月基本工资和补贴,下半月报到的发半月基本工资和 补贴,奖金从到分配的岗位工作的第三个月起考核,第四个月支付。第十六条 从其他企业调入到本企业的职工,从到分配的岗位工作时 计发基本工资和补贴,当月十五日前到岗工作的发全月基本工资和补贴, 十六日后到岗工作的发半月基本工资和补贴,奖金从第三个月起考核,第 四个月支付。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

6、干部分配到本企业后,按其供给介绍信开具的起 薪日期由本企业支付基本工资和补贴。奖金从到分配的岗位工作的第三个 月起考核,第四个月支付。第十八条 由本企业调往其他企业工作的职工,上半月离厂的支付半 月基本工资和补贴,下半月离厂的支付全月基本工资和补贴,奖金按其出 勤和考核情况支付。第十九条 职工离退体(职)、死亡的当月基本工资、补贴照发,津 贴和奖金依据在职时的出勤和考核情况支付。第二十条 本企业内部各基层单位之间调整工作时,当月十五日前调 整的,由调入单位次月起支付工资奖金,当月十五日后调整的,由调入单 位从第三个月起支付工资、奖金。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部或外部单位之间临时(三个月内)借调的职工

7、, 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第二十二条 受开除留用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内停发基本工资,按 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参照本地区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线支付。第二十三条 被公安机关收审、拘留的职工,从离厂之日起停止考勤, 次月停发工资。回厂后,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考勤,次月支付工资。第四章 休假、缺勤、停工和离岗期间工资支付第二十四条 职工休年休假基本工资、补贴照发。不享受各种奖金。第二十五条 职工经批准休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育假期间,基 本工资、补贴照发,不享受各种奖金。第二十六条 职工经批准休哺乳假期间,按本人技能工资和起点岗位 工资、工资性补贴之和的 60%支付,补贴照发,不享受各种奖金。第二十七

8、条 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工资、补贴照发,不 享受各种奖金。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累计休假在 六个月以内的,按其实际工作年限以本人岗位技能工资、工资性补贴合计 的一定比例按日计发病假工资,即:连续工龄不满十年为 70%;满十年不 满二十年的为 8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 90%;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 年的为 95%;三十五年以上的为100%。累计休假超过六个月的医疗期内, 按其技能工资、起点岗位工资和工资性补贴的70%发给病假工资。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事请假,岗位、技能工资、工资性补贴合计按日 减发。第三十条 职工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到10 次时扣发一日

9、岗位、 技能工资、工资性补贴,奖金按考核办法减免。第三十一条 职工旷工,工资按日全扣。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本企业全部或部分单位或部分职工停产放 假期间,或因劳动组织调整等待安排期间,停发奖金。放假时间在一个月 内时,基本工资、补贴照发,超过一个月时,基本工资、补贴按 80%支付, 如经济效益差,工资来源发生困难时,也可酌情再降低支付比例,但最低 不得低于 60%。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犯错误停工检查期间,按起点岗位工资、工资性 补贴的 60%支付停工工资。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无岗位在厂内待业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富余职工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特殊工资支付第三十五条 符合加班、加点规定安排职工

10、加班加点时的工资支付, 按加班加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安排职工在夜间工作时,根据工作性质和夜间工作的出 勤支付夜班津贴,即在轮班制岗位工作的职工,夜间工作满六小时以上的 支付中班或夜班津贴;在常日制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夜间工作超过零时时, 支付给中班津贴。第三十七条 在有持证上岗要求的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取得中、 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证书规定的工作岗 位上工作超过半个月工作日的,按月发给技术等级津贴。不足半个月工作 日的不发。第三十八条 各种单项奖金的支付应严格控制,必须支付的应提出明 确的奖励项目、理由,经厂长审批后,由工资主管部门支付。第六章 工资的变动

11、和确定第三十九条 工资标准的调整变更,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企业经 济效益状况确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可以适当提高工资标准。经济效益 差,可适当降低工资标准。第四十条 岗位工资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易岗易薪。当月 15 日前 变动岗位的,次月起变动岗位工资。当月16 日后变动岗位的,第三个月起 变动岗位工资。岗位调整的试用期按职工岗位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技能工资的晋升调整,随职工工作年限、工作经验的增 长和技能水平的提高逐年增长。工件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五年内不调整技 能工资。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逐年调整。但对当年病事假、旷工、停工、 拘留、收审、停薪留职、待岗等项合并累计缺勤六个月及以上的

12、,当年不 调整技能工资。第四十二条 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的补贴或其它工资支付项目,随基本工资的变动而变动。第四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初期工资和定级工资的确定,根 据不同来源按上级或本企业规定的初期工资标准确定。定级前必须进行考 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按期定级。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可延期三至六个月 定级。第四十三条 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安置到本企业后,按本人所从事的工 作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按其军龄和参军前的工龄确定技能工资。在工作岗 位未明确或未确定期间按起点岗位工资支付。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安置到本企业后,按其所从事的工作 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按其军龄和参军前的工龄确定技能工资。如其转业时

13、 四项工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的 80%高于 本厂确定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资性补贴标准之和时,高出部分予以 保留,待以后调整工资时予以冲减,在工作岗位未明确或未确定期间按起 点岗位工资支付。随带的家属工资按调入职工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第四十五条 调入职工的工资确定(一)从行业内调入的按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按其 实际工作年限确定技能工资;(二)从行业外调入的一律实行半年试岗期,试岗期内按起点岗位技 能工资标准执行,试岗期满后,经考试考核合格,按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岗 位确定岗位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年限确定技能工资。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 不适应、不胜任所分配的岗

14、位工作的,继续执行试岗期工资待遇。调入后 无单位接收或本人不服从分配的,停发工资。第四十六条 经企业同意长期(六个月以上)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 学习期间按本人技能工资、起点岗位工资、工资性补贴支付工资,不享受 各种奖金。学习期满回厂工作后,按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岗位工资。 经本企业派出进行定向培训的,培训期间基本工资、补贴照发。第四十七条 企业内部或外部单位之间临时借调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从超过之月起,属于企业内部单位之间借调的,工资主管部门停发其原单 位的工资待遇,属于外单位借调的,由借入单位支付工资待遇。第四十八条 离岗执行社会义务和参加文体活动,在规定时间范围内 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时间

15、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停发工资待遇。第四十九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厂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及时确 认其伤残程度,并由企业驻地劳动和劳动行政部门做出明确结论:(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 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 合退休年龄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 养老保险金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 金补足差额部分,不愿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执行起点岗位工资,技能 工资不变;(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伤愈回原岗位工作的,原岗位工资不变,部分丧失劳动能

16、力不适应原岗位 工作而调整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新从事工作岗位确定,不愿在企业安排的 岗位上工作的,执行起点岗位工资;(三)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 业同意的,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享受失业保险。第七章 处罚和补偿第五十条 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工资主管部门除责令支付给 职工克扣或拖欠的工资和相当于克扣或拖欠的工资报酬 25%经济补偿金 外,并责令其支付给职工克扣或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三倍的赔偿 金。第五十一条 拒不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工资主管部门除责令 全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和相当于加班加点工资 25%的经济补偿金外,并责 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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