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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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欺诈例外外原则适用研研究刘京柱提要:信用用证是最常见见的国际贸易易结算方式,信信用证在我国国对外经济贸贸易中的作用用日益重要。但但是由于银行行在信用证结结汇中只对单单证作表面的的审查,而不不审查货物,就就使得一些不不法商人有机机可乘,利用用信用证的这这一特性进行行诈骗活动。本本文简要分析析了信用证的的特点、信用用证欺诈产生生的原因,就就国际贸易实实务中如何防防范信用证欺欺诈以及在发发生信用证欺欺诈的情况下下,如何进行行有效的法律律救济作了初初步的研究。一、信用证证欺诈例外原原则的内涵及及理论基础(一)信用用证的概念和和特点根据国际商商会跟单信信用证统一惯惯例(UCCP500)的规定,信信

2、用证是指一一项约定,不不论其名称或或描述如何,由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依照客户(申申请人,通常常是进口商即即买方)的要要求和指示或或以自身名义义,在符合信信用证条款的的条件下,凭凭规定单据自自己或授权另另一家银行向向第三人(受受益人,通常常是出口商即即卖方)或其其指定人付款款或承兑支付付受益人出具具的汇票。由由于信用证在在国际贸易结结算中起到安安全保证、资资金融通等作作用,它已是是现在国际贸贸易中广泛使使用的最为重重要的收付方方式。信用证主要要有三个特点点。1 、独立立抽象性。信信用证的独立立抽象性是指指银行只负责责审查单据的的表面真实性性、完整性、一一致性,只要要单证之间,单单单之间相一一致

3、,银行即即承担向受益益人付款的责责任,而不论论基础合同之之间的关系,UUCP5000第三条规定定:“信用证证按其性质与与凭以开立信信用证的销售售合同或其他他合同,均属属不同的业务务。即使信用用证中援引这这些合同,银银行也与之毫毫无关系并不不受其约束。因因此银行的付付款、承兑并并支付汇票或或议付及或履履行信用证下下任何其他义义务的承诺,不不受申请人提提出的因其与与开证行之间间或与受益人人之间的关系系而产生索赔赔或抗辩的约约束。”该条条旨在明确开开证行不得利利用单证不符符以外的抗辩辩对抗信用证证其他当事人人。信用证是是独立于买卖卖合同或任何何其他合同之之外的交易,开开立信用证的的基础是买卖卖合同,

4、但银银行与买卖合合同无关,也也不受其约束束。因此,一一家银行做出出的付款、承承兑、支付汇汇票或议付或或履行信用证证下其他义务务的承诺不受受申请人与开开证行或与受受益人之间关关系而提出的的索赔或抗辩辩的约束。2 、信用用证交易的标标的物是单据据。对于出口口商来说,只只要按信用证证规定条件提提交了单据,在在单单一致,单单证一致的情情况下,即可可从银行得到到付款;对进进口商来说,只只要在申请开开证时,保证证收到符合信信用证规定的的单据即行付付款并交付押押金,即可从从银行取得代代表货物所有有权的单据。因因此,银行开开立信用证实实际是进行单单据的买卖。3 、银行行提供信用。在在信用证交易易中,银行根根据

5、信用证取取代买方承担担了作为第一一付款人的义义务,日后只只要卖方提供供了符合信用用证的单据,即即使买方破产产,卖方也能能从银行得到到付款保证。这这样,银行提提供了远优于于进口商个人人信誉的银行行信用,较之之托收或直接接付款方式来来说,使卖方方风险大为减减少。(二)信用用证欺诈的种种类信用证是国国际贸易发到到一定程度的的历史产物,它它促进了国际际贸易的发展展。与其它国国际结算方式式相比,由于于银行信用的的介入,其可可靠性得到加加强,这是买买卖双方乐于于采用信用证证结算的主要要原因。但是是,从上文有有关信用证的的理论来看,由由于银行在信信用证结汇中中只对有关单单证作表面的的审查,只要要单证一致,单

6、单单一致就应应对卖方付款款,而对货物物不予审查,这这就使得一些些不法商人有有机可乘。卖卖方利用银行行不管货物的的特点,销售售一些根本不不存在的货物物,并伪造提提单;或者有有时提单所载载货物与实际际货物完全不不一样。在这这种情况下,买买方付了款,却却取不到货,或或者取到的货货与所订的完完全不同,成成为受害者。在在国际贸易实实践中,常见见的利用信用用证欺诈的行行为有以下几几种:1、使用伪伪造、变造的的信用证或附附随的单据、文文件的。使用用伪造、变造造的信用证行行骗,可以是是买方骗取卖卖方货物或卖卖方骗取买方方开出真信用用证,也可以以是直接骗取取银行付款。伪伪造、变造附附随的单据、文文件,即伪造造、

7、变造与信信用证条款相相一致的假单单据、假文件件。根据UCCP500的的规定,受益益人要提交商商业发票、保保险单据和运运输单据,其其中提单是受受益人主要的的伪造目标。一一种方式是通通过伪造提单单的内容,另另一种方式是是设立假公司司,伪造假提提单。伪造信信用证主要是是行为人通过过编造虚假的的根本不存在在的银行开出出信用证或者者假冒有影响响的银行的名名义开出假信信用证。变造造信用证是行行为人在真实实、合法的银银行信用证结结算凭证的基基础上或以真真实的银行信信用证结算凭凭证为基本材材料,通过剪剪接、挖补、涂涂改等手段改改变银行信用用证结算凭证证的内容和主主要条款使其其成为虚假的的信用证。2、使用作作废

8、的信用证证。主要指使使用过期的信信用证、使用用无效的信用用证、使用涂涂改的信用证证等。3、骗取信信用证。可以以是开证申请请人骗银行开开具信用证,也也可是他人骗骗取他人已开开出的信用证证行骗。4、利用软软条款进行欺欺诈。软条款款欺诈在法学学理论上和法法律规定上,均均没有统一的的或权威的定定义表述。一一般认为,“软软条款”是指指由开证申请请人要求在信信用证中加列列的,由其控控制信用证的的生效条件和和限制单据结结汇效力的条条款。其目的的在于使开证证申请人具有有单方面随时时解除付款责责任的主动权权,以达到诈诈取保证金,增增加出口商的的风险,使货货款的收回完完全取决于买买方的商业信信用。所谓软软条款信用

9、证证,是指在开开立信用证时时,故意制造造一些隐蔽性性的条款,这这些条款上赋赋予了开证人人或开证行单单方面的主动动权,从而使使信用证随时时因开证行或或开证申请人人单方面的行行为而解除,以以达到骗取财财物的目的。诈诈骗分子通过过软条款信用用证设下的陷陷阱主要表现现在以下几个个方面:(11)信用证开开出后暂不生生效,需要待待开证行签发发通知后生效效;(2) 限制性装运运条款,如规规定公司船名名、目的港、起起运港或验货货人、装船时时间须待开证证申请人通知知或须开证申申请人同意,并并以修改书形形式通知;(3) 限制制性单据条款款,如品质证证书须由开证证申请人出具具,或须开证证行核实或与与开证行存档档之样

10、品相符符;(4)收收货收据须开开证申请人签签发或核实。由于这些条条款的存在,使使得表面为不不可撤销的信信用证变成了了变相的可撤撤销的信用证证。5、以保函函换取倒签提提单、预借提提单及清洁提提单。倒签提提单是指货物物实际装船日日晚于信用证证规定的装船船日期,但仍仍按信用证规规定的日期签签发提单。预预借提单主要要是指在货物物实际装船完完毕前签发的的,并将当天天的日期记载载于提单签发发日期栏内。倒倒签提单和预预借提单都属属于欺诈行为为。此外,卖卖方为了掩盖盖货物不清洁洁的真相,凭凭保函要求将将本应签发的的不清洁提单单作为清洁提提单签发,使使单证相符,顺顺利结汇,并并逃避本应承承担的违约责责任。有的是

11、是取得货物后后,将财产转转移,宣布企企业破产;有有的则是与银银行勾结,在在信用证到期期付款前,将将银行资金转转移,宣布银银行破产;还还有些不法分分子,为骗取取银行贷款,预预先编造虚假假的事实,谎谎称自己有进进口商需要货货物,骗取进进口商与其订订立货物买卖卖合同后为其其开具信用证证,受益人在在得到信用证证后,向自己己所在地银行行出示信用证证,证明其在在国外有一笔笔生意,要求求银行为其贷贷款以筹货物物,在其骗得得银行货款后后,将此款挪挪作他用或卷卷款潜逃。(三)信用用证欺诈例外外原则的内涵涵信用证已成成为金融和贸贸易领域重要要的结算支付付工具。确保保信用证具有有快捷、可靠靠、经济和便便利优点的一一

12、项重要法律律规则便是独独立性原则。该该原则的基本本含义是指:不可撤销的的信用证(无无论商业跟单单信用证或备备用信用证)应与该信用用证据以产生生或作为该信信用证基础的的其它合同、协协议和安排相相互分离和独独立。这种分分离和独立的的实质是将信信用证的开立立、兑付及纠纠纷解决与其其它买卖合同同、开证合同同等基础性或或附属性合同同的效力、履履行及纠纷隔隔离开来,使使信用证能够够在相对自我我封闭的安全全环境中运行行。虽然信用用证的独立性性非常重要,但但独立性原则则并非一项无无例外的原则则。首先,按按照美国统统一商法典有有关信用证的的第五篇第55109条条和其他国家家的判例、司司法解释,如如果受益人的的行

13、为构成了了对信用证开开证人或开证证申请人的严严重欺诈,则则开证人可自自行决定拒付付信用证;或或者当开证人人不同意拒付付时,也可由由开证申请人人向有管辖权权的法院申请请采取禁令或或类似措施阻阻止信用证的的兑付。这一一规定和作法法实际上允许许以基础交易易中产生的受受益人的严重重欺诈去阻止止信用证本身身的履行,从从而突破了将将基础交易与与信用本身分分开和隔离的的独立性原则则,排除了独独立性原则在在此种条件下下的适用,成成为独立性原原则适用中的的一项例外规规定。这种特特殊规定和作作法被称为信信用证独立性性的欺诈例外外。除了欺诈诈例外,在某某些情况下,还还存在有别于于欺诈例外的的第二种例外外-“违法例例

14、外”,即指指因基础交易易中的严重违违法行为而停停止或免除开开证人履行其其信用证项下下的付款义务务。目前的立立法对违法例例外尚无明确确的规定,但但UCC5-103(bb)规定,本本编中任何规规则之规定,其其本身并不要要求,也不否否认,同一规规则或相反之之规则适用于于本篇未加规规定的任何情情况或任何人人。有人认为为这规定意味味着UCC允允许以基础交交易中的欺诈诈和限制排除除独立性原则则的欺诈例外外原则,并不不排斥和否认认以基础交易易中的刑事违违法为由去突突破独立性原原则,从而创创设UCC未未加以规定的的违法例外原原则。(四)信用用证欺诈例外外原则的理论论基础1、“欺诈诈使得一切无无效。”这是是民商

15、法最基基本的法律原原则之一,LL/C欺诈也也不例外,是是信用证欺诈诈例外的第一一个理论基础础。各国一致致认为,基于于维护社会公公正及良好的的商业道德的的需要,在发发生L/C欺欺诈的情况下下,应对信用用证独立抽象象原则软化处处理或排除适适用,因为对对信用证欺诈诈问题的解决决,不能通过过信用证制度度内部找到答答案,产生信信用证欺诈的的根源是独立立抽象原则,而而这一原则信信用证制度的的核心所在,若若因欺诈而否否定独立抽象象原则,则等等于否定整个个信用证制度度。2、“诚实实信用原则”作作为民法上的的“帝王原则则”,是现代代民法理论及及立法和实践践中普遍遵守守的原则。受受益人提交伪伪造的或带欺欺诈性陈述

16、的的单据,正是是违背了诚信信原则,如果果在这种情况况下仍坚持跟跟单信用证统统一惯例,认认为银行应对对受益人付款款,买方只能能依据买卖合合同向卖方索索赔,显然是是不公平的。3、信用证证欺诈例外的的第三个理论论依据是各国国冲突法普遍遍规定的“公公共秩序保留留原则”,即即如果当事人人选择适用的的外国法或国国际惯例违反反本国的社会会公共利益、法法律的基本原原则或公序良良俗时,法律律可以排除其其适用。现代代各国基本上上都确立了“诚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民民事主体应当当诚实守信,否否则就要承担担相应的法律律责任,信用用证交易中,在在开证申请人人或受益人存存在欺诈的情情况下如仍适适用UCP5500就会显显失公平。二、信用证证欺诈例外原原则的适用条条件(一)有欺欺诈存在UCP5000并没有信信用证欺诈的的规定,国际际商会既没有有对欺诈下一一个定义,也也没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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