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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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概念与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 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 到的赃款、赃物。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 的孳息、租金等。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 名。关于本罪的性质,根据张明楷先生的观点,系以违法状态维持说为基础,兼顾追求权说的 综合说。本罪使犯罪所形成的违法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碍了公安、司法机关利用赃 物证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

2、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作用包 括追缴赃物,将其中一部分退还被害人,一部分没收,本罪侵害了本犯被害人的追求权。二、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包括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转移,是行为人将赃物由一地运转另一地。转移行为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 程度,在同一房屋内转移赃物的,不宜认定为本罪。收购,是指行为人向犯罪人收买赃物的行为。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一般不宜 认定为犯罪,但对于购

3、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重大财物的,可以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行为人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任何可以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难以分辨赃物性的方法。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 条第2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 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 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312条规定的“其 他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

4、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1条第1款,明知 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予以窝藏、转移、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 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或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或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或更改 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或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 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或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 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可以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体也可以是 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要

5、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明知”包括已经知道 与应当知道。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对明知是赃物的认定, 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如果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行为人未作任何辩解,则推定成立。一 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掩饰、隐瞒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 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 号)第1条规定,“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

6、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 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 财物的;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或者没有正当理由,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 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 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或者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 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或者其他可

7、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这里的明知,可以作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关于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 被盗油气行为的处理,“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所得报酬、 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收购价格、收购形式、加工方式、销售地点、仓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 虑。三、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 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

8、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千元至1 万元以上的;或者1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 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或者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 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的;或者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 法挽回的;或者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 罪进行追究的,构成本罪。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的,构 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

9、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 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单位实施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同。四、量刑标准刑法第312条规定,实施本罪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3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下列情

10、形属于“情节严 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或者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 者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 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至5万元以上的;或者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 后果的;或者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 犯罪予以追究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

11、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1条第2款,实施第一款规定的 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属 于刑法第312条规定的&ldquo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 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2第1

12、款规定 的“情节严重”。单位实施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11月)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量刑标准如下: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或者价值50万元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3. 有下

13、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2)以两个罪名并列定罪处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 标准如下: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五、相关知识点1、免予刑事处罚情形掩

14、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达到立案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 赔,并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或者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 系初犯、偶犯的;或者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2、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情形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3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认罪、悔 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3、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只有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前提下,行为人才能认定本罪。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 属实的,或者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

15、追 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刑法对上游犯罪没有限定,本罪也能成为上游犯罪。4、犯罪数额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 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5、对盗窃所得窨井盖及其收益实施本罪行为,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中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 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

16、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6、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的,可以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 要(署缉发2019210号)中规定,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的,根据其主观 故意,分别依照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或者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7、对犯罪所得的油气实施本罪行为的,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中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 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312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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