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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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P2-52011年 5月 18日起施行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P6-91997年 12月 1日起施行P10-13三、本溪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2年 10月 10日起施行四、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P14-15 2006年 9月 1日起施行P16-21五、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2008年 9月 1日起施行六、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P22-25 2009年 5月 22日七、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P26-272011年 2月 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为

2、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 将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民防局联合制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保障地下 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 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管理。涉及国防、人民 防空、防灾、文物保护、 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 另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

3、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 米 (含2.2 米,地下停车库净高度可适当放宽 ) 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 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资源、 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 起止深度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 程( 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 )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 ),包括地 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 (库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和产权登记管 理。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

4、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在其职责范围内做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关于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 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 横向相关空间连通、 地面建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第五条 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应 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 服从规划管第六条 结建式地

5、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一)用于 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等符合划 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依法采用 划拨方式(二)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属于 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 的, 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应依法采用 招标、拍卖、挂牌 等方式;(三)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 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 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四)不适宜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仅限于 地下

6、停 车位、公共通道,可采用租赁方式第七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使用权一并办理供一) 以划拨、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有(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制定每宗招标、 拍卖、 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国(三) 以租赁国有土地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已约定可租赁地下空间进行开发的, 经向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获得批准后, 由出让人 与受让人签订地下空间租赁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 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第八条

7、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 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 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法 向民防、 消防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 消防报建审核; 并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等市政工程另有规定的,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明确地下建 (构) 筑物水平投影坐标 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 功能组合、 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和建设单位第九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其土地权利记载时应 注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8、权 (地下空间)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编号在片区宗地的地 号后加注“(B)”作为标识。凡属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登记;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时应单独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第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实行分层登记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 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 可根据各自建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 建设单位、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或者地上、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规划要求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 施符合

9、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用地红线内的地下地下连通工程符合规划的,可按项目单独办理产权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 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依法免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 款以协议方式及租赁方式 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土地出让金及土地租金按政府制 定地价标准计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政府有关 地价管理规定确定起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 在转让或改变用途时, 凡第十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 应按照土地的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

10、致的, 其 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起算年限一致, 并按照土地法律、 法 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第十五条 因国防、 人民防空、防灾、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 年 5月 18 日印发1997 年初,我国颁布实施了人民防空法 ,这是第一部城市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法规。同年底,原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首 次以法规

11、形式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于 2001 年进行了修订。 2005 年,建设部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将城市地 下空间规划正式纳入城市规划体系。 2007 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 ,对城市地 下空间开发利用权属问题做了初步界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各地也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颁布单位】 建设部实施日期】 19971201【章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 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

12、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 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 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 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 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章名】 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

13、政 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 间发展规划。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 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 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 、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 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

14、分步 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 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 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 、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 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 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章名】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

15、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 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各类批准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 计图纸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 可实施。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 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 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该民用建筑方可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 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第十五条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 担。第十六条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 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第十七条在城市建设大型地下工程,其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设计审查。第十八条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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