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哪些预提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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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房地产企业哪些预提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及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规定,除以下几 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 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 额的10%。可以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 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 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

2、,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的出 包工程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 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 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 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 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 建造的条件。可以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对售房合同、协议 或广告,或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 造的,其预提的公共配套设

3、施建造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一次性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明确建造期限的,在该开发项目最后一个可供 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 的该项费用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发生公共配套设 施建造费用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 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 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预提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 善费用,必须是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同 时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未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 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不得预提在税前扣除。除政府相关文件对 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确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 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 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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