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保险合同集锦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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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的保险合同集锦6篇实用的保险合同集锦6篇保险合同 篇1 【摘要】:p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应当以矫正因违约方的原因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的利益失衡为导向。本文将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展分析p ,并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进展讨论。并且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维护法律的明确性。【关键词】:p :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统一性;溯及力一、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对于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后对解除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本质上就是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主

2、要表达在保险费的返还和保险金的返还上。假如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在保险合同法定解除之后,保险人应当返还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同样地,投保人也应当返还保险人已给付给其的保险金。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否认说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是没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论。合同法规定,对于继续性的合同,原那么上应当无溯及力,原因在于继续性合同已经进展的使用或收益不具有返还性,而保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因此保险合同解除后,是没有溯及力的。1肯定说那么认为,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当是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虽然是继续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继续

3、性合同在性质上是明显不同的。对于保险合同,合同解除后溯及力的有无主要涉及的是保险金与保险费的返还问题,保险金与保险费不仅仅是可以返还的,而且,假如不返还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极大的不公平,也无法保障保险业的正常安康开展。2折中说赞同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详细问题详细分析p ,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还有一些其他的观点,比方认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应当具有溯及力,应当区分是违约责任还是非违约责任等等。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学根据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总是通过预设违背该制度的法律效果,从而对多种多样的

4、社会生活进展规制。法律为社会生活提供了一般的行为形式,使社会秩序可以得到维护。但是一旦行为人违背了法律为其设置的行为形式,违犯了社会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时,法律会对其行为进展必要的管制与矫正,而这种管制与矫正也正好符合正义的要求。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是保险法通过预设当事人违背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时,对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利益进展分配,以矫正因投保人违背合同义务或者是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的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实现对保险法律关系的规制与维护,实现公平与正义。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包含了两个局部,一是行为形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为重要的局部,法律效果设置的科学与否

5、,将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实现与否。法律效果规定地科学,将不仅仅可以矫正并且恢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实现对利益的再次分配,完成对公平的第二次分配。同时,也可以对违背义务一方的投保人进展戒备和惩罚,使其在料想违约之前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从而对其行为有一定的规制。详细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剥夺所得的利益和进展惩罚。从剥夺所得的利益来说,剥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保险人既不用承当保险责任,也不用退还保险费用,而且对于已支付给投保人的保险金,保险人也有权利要求返还。此设计是具有合理性的,原因在于任何人都不

6、能从自己过错的行为中获得利益,否那么,将严重的损害社会公平与正义。进一步从风险承当的角度来说,由于投保人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利益没有实现,那么由违背合同义务的投保人进展承当这种不利后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平正义,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平。从进展惩罚来说,对投保人进展惩罚,就是对投保人的违约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应当足够的严厉,从而实现对违约方违约的阻止的客观效果。三、关于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议及理由现行的保险法就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要求详细情况详细分析p 。我们应当看到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即在加强灵敏解释才能的同时也丧失了法律确定

7、性的特征,这实在是得不偿失。本文认为,我国的保险法应当确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一体溯及力,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但是同时也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非人寿保险(即人身保险中的安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典型的补偿被保险人损害的功能,因为投保人的过错而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可以不返还投保人保险费。保险人不返还投保人的保险费,是作为对违约投保人的戒备和“惩罚”,并不是否认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对于人寿保险中的人寿险,理论上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应当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加,这是因为人的年龄越大,死亡率越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应当与被保

8、险人的年龄增长呈正比。但是在理论中,由于人的收入与人的年龄的增长成反比,即人的年龄越大,人的收入才能越低。此时为理解决人的收入才能、保险费用、承保的风险三者之间的矛盾,保险人就采取了平衡保险费用的方式去计算保险费用,即将整个保险期间应当缴纳的总保险费用,平均地分配到各个保险期间,这就使得每一期的保险费用都是一样的,从而也就防止了人在年老、低收入的时候缴纳更多的保险费用。这样,在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高于保险人实际的保险本钱的时候,对于那“高出保险本钱的”局部费用就“存”了起来,具有了储蓄的性质,对于此局部费用和其产生的利息,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寿险保单的责任准备金,投保人对此责任准备金是享有权利的

9、。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期间,由于某种原因被解除或者是被终止时,保险人应当从保险责任准备金中去除退保手续费用,剩余的退还给投保人。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也是具有溯及力的。第二、保险人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仍然是有权利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场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时期间的保险费,这也是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的表达。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所以保险合同解除之后应当恢复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根据“危险承当说”,保险人的义务并不是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场计算,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都有保险义务。保险人对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危险承当,也是免除了投保人很大的经济忧虑和精神忧虑,此与投保人给

10、付的保险费具有对价性,同时也符合利益平衡的原那么,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即恢复原状,可以有多种的方式来实现。不仅仅包括返复原物这种最根本的状态,而且也包括给付以替代物返还或者是作对等的补偿等其他方式。所以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仍然是有溯及力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之前所承当的危险责任,通过收取保险责任开场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参考文献】:p :1姜南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分析p 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xx(1):90922方芳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时效与溯及力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xx(6):424

11、73仇春涓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问题J职业学院学报,20xx(4):584赵俊俊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J现代商业,20xx:56705樊启荣论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J保险研究法律,20xx(8):3942保险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保险人:_注册地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络人:_ :_ :_账号:_:_被保险人:_注册地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络人:_ :_ :_账号:_:_第一章 根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

12、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当保险责任。第一节 保险责任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1.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

13、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第二节 责任免除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局部。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14、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第五条 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以及第三者人员

15、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六条 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成心行为;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三节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局部无效。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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