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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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1)论文关键词: 债权受偿顺位 人身侵权之债 有财产担保债权 普通合同债权 破产 内容提要: 中国债权受偿顺位遵循“担保物权绝对优先与“普通债权平等受偿两大规那么。但当债务人丧失清偿才能,尤其是在发生大规模人身损害而遭遇破产的情况下,遵守这两项规那么不仅会使人身侵权受害人得不到必要的救济,而且无益于实现侵权责任法遏制侵权行为之根本功能,形成法理上的严重不公和逻辑上的严重欠缺。基于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在救济环节的差异,侵权之债原那么上应该优先于普通合同债权;考虑到不可能、也没必要彻底动摇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地位,以及人身侵权尤其是物质性人格权侵权之债相对于财产侵权

2、之债应该具有的优位性,在侵权债务人破产时先行有限度地确立人身侵权之债的优先地位,不失为一种实在可行的备选方案。 随着2022 年?侵权责任法?的公布, 我国由?民法通那么?、?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构筑的债权受偿顺位框架图谱根本形成, 其核心内容表现为“担保物权绝对优先与“普通债权平等受偿两项规那么。据此, 无论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才能,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都具有绝对优先的法律效力, 而侵权之债 作为普通债权,与包括普通合同之债在内的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劣后于有财产担保债权。 上述债权受偿的顺位规那么, 在债务人具有清偿才能的情况下, 其公平性与合理性至为明显,或者说,

3、 这两项规那么的合理性根底是建立在债务人没有破产这一重要的事实之上。但在债务人破产之时, 严格遵守上述债权受偿顺位, 那么有可能导致各种债权受偿结果的不公平和无效率。即便是2022 年底公布的?侵权责任法?, 也和其他传统民事部门法一样, 没有详细考虑侵权债务人破产这一特殊情形的损害赔偿规那么。因此有必要以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为切入点, 对“担保物权绝对优先与“普通债权平等受偿这两项规那么予以重新考虑, 从而在整体上推进对债权受偿顺位的考虑。一、大规模侵权事件与民商法的新课题 肇始于19世纪中期的工业革命催生了大量新型侵权事故,在某些范围内,产品责 任、环境污染、危险作业等造成

4、的严重大规模群体性侵权损害越来越多。西方兴旺工业国家一方面占尽先机,享受工商业开展带来的众多文明和社会经济福祉;另一 方面也不可防止地先行遭受由此带来的包括大规模侵权事件在内的负面危害,随之而来的是诸多开展中国家在追求经济开展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重演兴旺国家“工 业灾害的历史。虽然工业产品的平安性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总体上会不断提升,但由于技术发 展的局限、现代工业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及其应用的广泛性,工业产品事故有可能愈加突出。在大规模消费和大规模消费的时代,虽然事故概率未必高于前工业社会, 但一旦发消费品质量、平安消费等工业事故,就可能导致成千上万人遭受损害。由于此类侵权事件涉及的受害者人

5、数众多、时间跨度长远、损害赔偿金额宏大,被称为“大规模侵权。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之后,许多企业不堪巨额索赔,被迫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或者主动提出破产预防的救济申请。近年来,大规模侵权事件在我国也呈现层出不穷之势,食品药品质量、平安消费事故、环境污染致害等方面的问题尤其突出。三鹿奶粉事件即为典型,并把相关问题推到了民商法理论的浪尖之上。三鹿集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后,全国约有30万 婴幼儿患者受到损害。由此产生的债务有:三鹿集团向中国乳制品行业协会先期支付的9亿元治疗费用,包括三鹿集团在内的22家责任企业主动支付的2亿元医疗 赔偿基金以及对死亡病例、重症病例、普通病症进展赔偿的费用等。2022年11月底

6、,石家庄中院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裁定中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集团获得任何赔偿。 对于三鹿集团在濒临破产之前向中国乳制品业协会优先垫付医疗费用、死亡或者伤残 赔偿款的做法,社会公众在破产处理过程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可见,对生命权、安康权损害的优先赔偿,在伦理层面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同,但这种做法与“有财 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普通债权平等受偿的规那么显然相左。因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赔偿费用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列在 一般优先权之后,与一般合同之债同等受偿,债务人在临近破产之际也不得向特定债权人施行任意

7、的个别清偿。那么,终究是立法出了问题还是现实的做法违背了破产法的规定?人身损害的医疗、死亡和伤残赔偿费用是否应当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现行立法是否应当因应社会需求,对相关的债权受偿顺位重新进展反思并作出相应调整? 应当成认,整个债法体系以及包括侵权之债在内的债务清偿制度,是建立在债务人具有清偿才能这一假定之上。因此,民法关于债务清偿的标准,除了争议较大的优先权制度外,大多不考虑债务人缺乏清偿才能之情形,不考虑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合理 处置不同类型债权人之间就破产财产的受偿顺位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留给了破产法。然而,现实中的破产法更多地突出了其作为程序法的特质,几乎不改变破产程 序开场之前各种不同

8、实体权利的性质,以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实体法中既定的权利排序规那么。比方,在对待普通合同债权与侵权之债的分配顺位方面, 破产法似乎并没有注意到现代社会频繁发生的人身伤害型侵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及相关的破产救济问题,无视了侵权之债的特殊属性及其内在的特殊救济需 求。同时,包括侵权之债在内的普通债权一概劣后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也使得那些有才能对企业侵权行为施行制约和监视、并能理性分担企业侵权风险的债权 人缺乏监视债务人的动力,债务人本身的自我约束动力也因此减弱。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侵权责任法对不法行为的威慑和预防功能。诚然, 当今各国民商立法普遍赋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效

9、力。假如动摇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地位, 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融资和商事交往, 影响到日常交易的平安、本钱和效率, 甚至会在一定时期内影响到某些地方政府经济开展目的的实现, 并可能因此遭致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反对。问题在于,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否在任何情形下都应该具有绝对优先的效力?人身损害赔偿之债是否在任何场合下都应当和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受偿顺位? 进而, 如何协调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地位与侵权之债的特殊性质和地位诉求, 已成为当下破产法、侵权责任法乃至整个民商法不得不共同面对和考虑的问题。二、侵权之债现行受偿顺位的法律评价 遵循?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划一规定,破

10、产法首先在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上维持了传统民法的既定规那么,同时在契约债权和侵权之债的分配方面,也仍沿袭传统民法的既定规那么,而没有对两种不同性质的债权区别对待。 ?物权法?在借鉴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经历的根底上,对债务人可利用的财产担保的类 别作出非常详尽的规定乃至于包括浮动抵押和应收账款抵押。这两项担保形式确实立,意味着债务人不仅可以就自己零碎的原材料、半成品等设定抵押,而且可以 将将来的应收账款予以质押。据此可以推断,当债务人陷入破产之时,其可用于向普通债权人进展分配的财产所剩无几。假如此时债务人因为施行了大规模侵权行 为,不堪巨额侵权损害赔偿之累而陷入破产,那么,位居优先权地位的有财产担

11、保债权人是否因事先对债务人的财务或现金流支持而同样难辞其咎?下文将首先对有 财产担保债权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展开讨论。 有财产担保债权绝对优先规那么的公正与效率缺失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绝对优先规那么的公正缺失不可否认,假如着眼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意志自由对破产债权的分配顺位进展分析,就会发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绝对优先地位公平合理,因为无论是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地位还是普通债权的劣后 地位,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基于平等自愿而进展合意会谈的结果。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或许正是通过比拟低的利率或交易条件换取相对较高的获偿概率,而普通债权人 那么 可能是通过获偿几率的降低,换取了较为优越的交易条件或较高的利率。

12、这种安排看起来各得其所、互相持平。但将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合同债权的理论与侵权之债进展比拟便会发现,由于 包括侵权之债在内的一些债权人,通常无法事先预见到其债权是否确定发生,以及发生后的规模或者额度,更无法判断别人的担保对自己日后的债权可能产生的影 响,从而不能相应“调整其债权的详细内容、数额或者风险,所以始终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此种债权人又被称为“不可调整的债权人 ,即不可以通过意思自治而对债权的产生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作出选择的债权人, 侵权之债的债权人即属此种情形,且其债权的产生具有非自愿或非合意特征,属于非自愿和不可调整债权。正是由于侵权之债的受害人不能与债务人讨价还价,因此,当

13、债务人将本来可以用作补偿侵权之债受害人的财产拿来设定担保时,便缺少像普通合同债权人那样可以防范风险的救济机制。显然,将这些并非基于合意的侵权债权,嵌入到以合意为前提的合同债权的分配框架中,并将有财产担保债权相对于普通合同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不加区分地适用于侵权之债,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其结果必然对侵权 受害人显失公平。破产法的一个根本规那么是,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降低该债权的破产受偿顺位。其他民事特别法在某种意义上也制止当事人之间通过合意来改变既定的权利义务排序,从而降低别人的权利顺位。但这个原那么在有财产担保债权与包括侵 权之债在内的普通债权之间并没有得到遵循。 2. 有财产担保债权绝

14、对优先规那么的效率缺失 财产担保的设定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来说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有学者将担保对债权 人的收益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降低贷款前调查债务人资信状况的本钱;第二,降低贷款后监视债务人合理利用贷款和维持资信的本钱;第三,降低贷款本身 的风险,确保款项按期如数归还;第四,节省债权实现的本钱。应当说,这四个方面的概括非常贴切到位。然而,评价法律规那么的效率上下通常难以绕过两项标准:一是该规那么是否为有效率的行为提供鼓励机制;二是该规那么是否在相关主体之间对损失之风险进展有效的分配。就侵 权之债的效率规那么而言,第一项标准可以降低侵权事故的发生概率以及事故预防的总本钱,第二项标准那么可优

15、化对这些本钱或损害后果的分配。按照这两个标准,有 财产担保债权绝对优先规那么对于债务人企业和普通债权人,并不必然是高效率的制度安排。 就第一项标准而言,有财产担保债权绝对优先规那么至少会导致三种低效率行为:首 先,对担保方式的过度依赖和担保的广泛采用,会扩大市场交易的社会总本钱;其次,在担保的本钱和风险比其他约束性协约低的情况下,绝对优先规那么会导致债务 人和债权人宁愿选择设定担保,而不选择或者较少选择用约束性协约作为交易风险的防范手段。如此一来,债务人从事低效率行为的概率将会增加;再次, 由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确保自己优先受偿,便会依赖此种优先受偿的顺位安排,放弃或者放松对债务人资金运用行

16、为以及冒险行为的监视,而债权人疏于监视, 可能难以保证债务人将获得的信贷等交易资源,投入到产品研发、产品质量的保障、侵权风险的防范等方面,甚至背离贷款的合理用处去从事侵权性的冒险活动。 就第二项标准而言, 在债务人因面临巨额侵权之债而破产的情况下, 有财产担保债权绝对优先规那么意味着普通债权人 须承当企业侵权的风险, 最终造成债务人侵权风险的外部化, 从而在风险负担方面造成无效率。企业的财务状况决定了其财产大多会因融资或其他经营之需, 而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设定担保, 当企业破产时, 能用于满足普通债权人清偿要求的财产往往所剩无几。其结果是, 本来应当由侵权企业自身承当的侵权责任, 实际上转嫁给了侵权之债的受害人。而假如由侵权受害人承当侵权风险, 就不能有效促使企业为保证自身产品质量平安以及平安消费, 去从事必要的研发活动或采取必要的预防行为, 而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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