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论清代的秋审制度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98342639 上传时间:2023-11-0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本科毕业设计-论清代的秋审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本科毕业设计-论清代的秋审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本科毕业设计-论清代的秋审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本科毕业设计-论清代的秋审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本科毕业设计-论清代的秋审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本科毕业设计-论清代的秋审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本科毕业设计-论清代的秋审制度(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0Abstract“Qiu Shen”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judicatory institutions in Qing dynasty,which prescribed those prisoners who accepted the guilty of“Zhanjian houor“Jiaojian hou,should have their executions postponed to the next fall to be checked from the local govemors to the emperor again,instead

2、 of being killed right awayThe process of checking consisted of the inspections of state,governors of the checking department and emperor The meaning of studying the autumn trial system is not only understanding itself on the foundation of Qing DynastyS history and laws,also understanding the whole

3、law system of Qing Dynasty from it,more important is that we should inherit excellent judicial thoughts of Chinese ancient timeswe should absorb its advantages such as prudence in punishment,openness,eliminate its limits such as judicial dependence,inefficient,lack of true supervise,SO as to build u

4、p our countryS modern judiciary and legal stateKey words:Qiu Shen System;Death penalty review;prudence in punishment论清代的秋审制度论清代的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我国封建死刑复核制度的集大成者,具有较高的水平,各项建置十分完备,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它从明代后期就已经开始出现,直至清代发展达到完善。具体来说,秋审制度是对于某些被判处死刑的犯人,不是立即执行,而是要经过一次复核程序,来决定是否对他执行死刑。整个程序从年初开始,一直到当年的冬至结束。如果被

5、判为死刑的犯人己过当年秋审限期即被列入下一年的秋审。秋审制度源于汉代的录囚,不过汉代的录囚仅仅是对部分案件的复核,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所有死刑案件普遍适用的制度。到了南北朝时期死刑复核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如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施行。”魏书,卷一百二十一,志第十六。所记载的这段史文,表明当时死刑复核制度在适用对象、程序、原因、目的、时间、范围、方式、程度等方面都明确规定。隋唐时期死刑复核制度更加完备和缜密。如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开皇十五年:死罪者,三奏而后决。”隋书,卷二十五。志第二十。另据

6、隋书文帝本纪记载:“开皇十六年秋八月诏:决死罪者,三奏而行刑。”隋书,卷二,帝纪第二。可见,隋朝已规定死刑执行前必须奏请皇帝核准,而且要经过三次。唐时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据通卷记载:“诸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复奏;在外者,刑部三复奏。若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唯一复奏。”通卷卷一六八考讯这说明,唐朝死刑复核制度比隋朝更加规范。唐以后元明清各朝法律均继续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元朝法律规定:“儿死罪,必详谳而后行刑。”明代时,死刑复核制度发展为朝审。对于明代朝审明史刑法志曾记载:“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候、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天顺三年后,京城每年举行一次

7、朝审成为定例,此外明代还对外省定期派恤刑官录囚。至清朝初年,清朝统治者在历代的基础上,将死刑复核制度发展为秋审制度。明会典卷177,刑部,恤刑。一、清代秋审的思想基础世界上任何一种制度、一种文化,它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根源,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样,秋审制度自然也不例外,它的产生也与各种历史因素息息相关。(一)慎刑思想自西周王朝开始以来,各项典章得到逐步的完善,特别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视。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的明德慎罚思想,其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到了春秋时期,周公这种“慎刑”的法律思想更受到了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所

8、接受和弘扬。自汉武帝后儒家思想被统治者所接受,定为治国安邦的指导思想。就此包括“慎刑”思想在内的儒家思想得到广泛推行。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清朝虽由少数民族满族执政,但满族统治者在入关前就实行“参汉酌金”的法律指导思想,积极吸收汉法的优秀成果,其中就包括儒家的慎刑思想。努尔哈赤和皇太极很重视死刑案件的审判,大都亲自裁决。到了清朝入关后,顺治、康熙二帝在继承慎刑思想的基础上确立了秋审制度,此后的皇帝也把慎刑作为秋审制度的目的之一来看待。自此之后,“慎刑”就一直作为秋审制度运行过程中的

9、一个重要标杆,清朝统治者把“慎刑”在秋审运行的过程中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龙山.清代秋审制度运行研究M.西南大学,2009年04月.(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自汉代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中国社会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因此,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儒家伦理纲常思想重在于“理”(意指:做人为人处世的道理),这种“理”是以血缘亲情为核心并向外扩大。“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姐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出来到社会上,于教学则有师徒;于经济则有东伙;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平素多往返,遇事相扶持

10、,则有相邻朋友。随着人年龄和生活之开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 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所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伦理始于家庭,但又不止于家庭。不过它的扩张终点为皇权,原因在于皇帝处于整个社会的最高点。由此我们可以把天下看作一个大家庭,人从出生起,就在这个大家庭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在这个关系网中,他们的位置只能在亲疏贵贱的等级序列中确定。由于这些身份等级是从家庭关系的衍生物,所以封建社会要求为不同等级之间要遵行一个孝道。这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的注重点就在一个“孝”。而“孝”主要表现为“事亲”和“忠君”。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秋审中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是

11、秋审实践过程中的指导思想之一。(三)皇权专制思想清代秋审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明代朝审渊源于两汉以来的录囚。从汉到明,历代都举行录囚。特别是皇权受到冲击的时候,像自然灾害导致大量流民,引起社会动乱,统治者就想到利用录囚,轻罪释放,重罪减免,来笼络人心,加强皇权专制。又如每当国家大典或者皇帝驾崩时,各个朝代的统治者都会停止如秋审这样的重大制度,往往会大赦犯人,从而实现其所谓的皇恩浩荡。由此可见,秋审在某种程度是皇帝加强皇权的工具。再如,若某一犯人按照当时国家的法律规定要处死,但皇帝却按照自己的意思使该犯人免于一死。这在当今看来是违背法律精神的,但是在封建时代,法律就是皇权的附属物,只

12、是巩固皇权的工具,皇权始终都凌驾于法律之上。秋审就更不例外了,所以皇权是秋审的运行的最重要指导思想。二、清代秋审的具体操作(一)清代秋审案件的来源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死罪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其余斩、绞,俱

13、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清史稿刑法志三 清朝对于审判权限的划分是有严格规定的,下级审判机关将经手案件或不属于自己有权判决的案件主动详报上级复审(不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并层层转报,直到有权做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算终审。这种审判制度,有学者称之为“逐级复核审转制”。对于死刑案件,在地方各省由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核。地方各级审理死刑案件也只是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将副本送于刑部分管司。皇帝在收到督抚的奏报后,经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但在清三法司中,部权特重,三法司核议实际上以刑部为主。三法司核议后,奏请皇帝批示,皇帝批准后

14、,死刑判决才生效。至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才告结束。 清史稿刑法志二记载:斩、绞同是死刑。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清朝将死刑划分为“立决”、“监候”两种。“立决”就是立即执行,决不待时。清史稿刑法志二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议上立决,命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监候则入秋审。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规定:死刑二,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可见,秋审案件就是死刑监候等待秋审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的案件。各省每年入秋审的案件,按距离京城远近而截止日期不同。

15、在截止日期以前审结的案件,纳入当年秋审,在截止日期以后审结的案件则等下年秋审。但也有重大案件,虽在截止日期以后审结,仍在当年秋审。 (二)清代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1秋审的程序 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然后送之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核议时

16、,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 秋审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不同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之类。情实,指犯罪情节属实,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决的案件,这类案件多为谋杀、枉法赃、强奸等严重案件;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可留待下次秋审再审,一般可减等处罚,这类案件一般是误杀、戏杀、擅杀等;矜,指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情有可原,可免于处死,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只适用于统治者认为“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的案件;疑,指罪名以定,但情节有可疑之处,疑狱不常见,其处理办法也未见记载;留养承祀,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