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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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这五种合同无效的 情形,具体要如何理解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 条之规定,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 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 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 作意思表示

2、的基础上产生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 条的规定, 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 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 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 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

3、知或者知 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 之。(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 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 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 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 该种合同行为。(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 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 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 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 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

4、的合同,不能 按照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 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 59 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 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 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 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 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 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 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 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 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

5、其外在形式与真 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 下列要件:(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 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 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 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 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 确认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 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 4 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 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 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 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 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 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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