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设施运营商代维管理总结与计划(二篇).doc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498335896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铁塔设施运营商代维管理总结与计划(二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铁塔设施运营商代维管理总结与计划(二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铁塔设施运营商代维管理总结与计划(二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铁塔设施运营商代维管理总结与计划(二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铁塔设施运营商代维管理总结与计划(二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铁塔设施运营商代维管理总结与计划(二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塔设施运营商代维管理总结与计划(二篇).doc(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铁塔设施运营商代维管理总结与计划_市城镇污水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畅通,防治洪涝灾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部门管理的排水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为排除城市污水及雨水、保护水环境而建设的城市污水管道、雨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城市排水河道、排水沟渠、潮闸门涵洞、出水口、进水口、窨井、通气井、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本办法所指排水设施包括了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

2、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或单位专用的排水设施。第四条_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第五条规划、水利、环保、市容、公安、国土、园林、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_。第七条鼓励城

3、市排水设施的科学研究、应用和推广城市排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的现代化水平;鼓励推广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与雨水资源化利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排水专业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社会发展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制定的城市排水规划以及区域发展的需要,_制定排水设施建设计划。第九条公共排水设施用地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划定。城乡规划已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排

4、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并满足管线保护的要求。新建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要求配套建设完善的排水管网;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原则上也应实行雨污分流。市政排水管网已完成雨污分流区域内的已有建设项目应按照排水主管部门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排水设施建设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第十一条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严禁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否则不予验收和核发排水许可证,已经建设的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规范雨、污水井盖等的标识和标志,以免日后错接。第十二条新建

5、、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利用和保护的,相关部门在_项目规划、施工设计时,应当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_。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施工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移交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排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排水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_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排水设施的建设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材料质量和施

6、工质量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和验收,质量不合格不予验收。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采取措施减少对交通、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回填和路面恢复的质量。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竣工后_个月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报送资料,由排水行政管理部门_相关部门及养护单位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重建。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验收合格后,应当将连接管移交给排水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施移交给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纳入日常养护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承担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责任。未

7、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实施排水。移交双方应当共同对移交的设施进行检查,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设施档案移交手续。移交协议应当包括设施检查结果等内容。第十六条新建工程应考虑采取雨水利用措施减少雨水外排量,规划用地面积大于_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雨水利用设施。雨水排入城市内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责任采取有效的初期雨水控制措施。第十七条食堂、餐厅、汽车修理和加油等产生较大量含油废水的场所,须按规范建设隔油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水质达标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第三章排水系统养护管理第十八条市政排水设施由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由政府投资建

8、设的)城市主、次干道排水管网及_mm口径以上排水干管与相应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排水管理部门集中养护,其它各区内街巷排水设施的维修、管养由各区排水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管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_部的排水设施,由其所属单位负责修建和养护。集贸市场、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开办摊区市场内部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第十九条排水设施养护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能够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实施养护作业,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将年度养护计划和设施运

9、行维护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三)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的完全信息化管理;(四)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五)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排水设施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排水设施_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_排水养护部门进行演练。养护单位不具备应急抢修能力的,应当事先与具备抢修能力的单位签订抢修协议,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在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按照预案及时_抢修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

10、快恢复正常运行。公安、交通、公用、房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迅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应设置公开电话,并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接到群众反映或巡查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_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第二十二条养护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之前,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汛期安全运行。第二十三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养标准和制度,定

11、期对养护单位的养护质量和社会服务承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工作量和养护维修定额,编制年度维护管理资金计划,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安排维护管理资金。第二十四条养护单位应不断提高养护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养护机械设备,提高养护水平和效率,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购置机具所需资金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财政落实。第二十五条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作业时,在不妨碍交通畅通的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和时间的限制。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排水行

12、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发生生产事故需要局部停产或者临时减产的,应当在一小时之内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_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_养护单位及时打捞和清扫城市河道中的漂浮物和河道保护范围内的垃圾,送至垃圾场或垃圾中转站。第二十九条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除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景观

13、设施外不准新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并逐步退出河道保护范围。城市河道内禁止设障阻水。清除阻水障碍物应当遵循“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排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应当进行预处理,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仍未达到排水标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还应当符合受纳水体功能区的水质要求。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符合专业水质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

14、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第三十一条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除接受环保、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监测和检查外,须向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申报排放的水质水量。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水质监测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排水户的水质状况。排水户应按照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规定,在连通城市排水设施接口处提供采样、检测流量的检测井。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设置在线水量、水质监测装置并将监测数据上传或上报至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不得擅自闲置或者停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排水户_的水质自动监控装置所测

15、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第三十二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管理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本单位平面布置图,产品种类,用水量;(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的规划、设计文件和资料,明确污水排放口径、位置、标高;(五)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监测报告,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建设工程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申请,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况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部门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一)暂不具备规定的排水条件,但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尚不致构成严重影响,且具备整改条件的排水户,应限期治理,在治理期内的临时排水;(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第三十四条负责核发排水许可证的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时应及时告知申报人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资料齐全的应在受理后_日内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_号)做出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限期整改后重新审核。第三十五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