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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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三条 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业务科室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目的重在纠纷处理重心下移,强化科室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警和应急处理第四条 医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

2、理预案(*附行发2005109号)落实医疗纠纷三级即时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一部分 科室自行协调解决第五条 医疗纠纷在科室内部自行协调解决,或患者及其亲属虽到相关部门投诉,但科室与患者或其亲属一同回科室解决的,属于医疗纠纷科室自行协调解决。第六条 科室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具体负责与患者或其亲属的协商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与患者或其亲属接触并对医疗活动擅自做出解释。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医疗损害的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患者损害程度,同时报告主管部门。第八条 接到患者投诉后科室负责人应立即组织进行病历讨论,分析该

3、患者的诊疗过程有无医疗缺陷或不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的要求完成病历及医疗文书的书写工作,但不得私自修改。第九条 患方要求复印病历的,由相关科室会同医务科办理。应当允许其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条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不得复印或者复制。上述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由医院保管。第十一条 住院治疗使用中的病历,应封存复印件。复印时,应当有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复印件应签署“与原件

4、相同”的字样,并加盖印章,启封时,医患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到场。第十二条 疑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主管部门应封存现场相关实物,由医院保管。封存和启封均应有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需要检验的,医患双方共同商定,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无法达成共识的应申请卫生局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封存保留血液的,主管部门应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十三条 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困有异议的,科室应告知患方:须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患方如果拒绝或者故意拖延,致使尸检超过规定时限影响死因判定的,须承担责任;尸检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中遇到

5、患者或其亲属借机扰乱医疗秩序、侮辱医务人员、抢夺病历资料、损害医院财物等情况时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报警,为医院后续处理留取相关司法证据,以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科室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为患者或其亲属出具任何书面文件时应谨慎处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协助科室与患者或其亲属签署有关协议,或对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给予认定。第十六条 医疗纠纷解决后,科室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全科人员对纠纷进行讨论,找出本科室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再次发生,同时将材料报相关部门备案。第二部分 医院协调解决第十七条 科室确认医患矛盾激化,需提交相关部门或通过民

6、事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属于医疗纠纷医院解决。第十八条 科室向相关部门提交时须同时附有下列材料:相关医务人员对纠纷经过的书面陈述;科室对纠纷的初步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收到科室的上述书面材料后,应当要求患者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材料,并负责整理归纳相关资料。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从医院专家学术委员会名单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负责汇总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并与科室负责人、纠纷责任人、患者或其亲属沟通协商,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其赔偿金额须经患者、责任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签字同意。第二十二条 责任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有义务在医疗纠纷解决

7、中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真实资料,书写相关医疗法律文书,按时参加鉴定会,协助医院完成举证责任。第二十三条 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纠纷处理原则,科室负责人必须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过程,在纠纷尚未解决之前,不得从事外出会诊、开会等活动,特殊情况须向相关部门及分管院长请假并指定有关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解决后5个工作日内,科室负责人应负责召开专题会,组织全科人员对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提出整改措施报相关部门备案;责任人写出整改报告,存入个人技术档案。第四章 医疗纠纷责任承担第一部分 未经鉴定或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责任承担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责任人的确立

8、原则:患者投诉所涉及的科室、人员。有异议时,由专家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后确定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员。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责任的承担原则:责任科室、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对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按照其责任程度分别承担。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承担:对医院的赔偿总额,包括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及患者欠款额,责任科室承担总额的10%,责任人承担总额的10%,科室主任承担总额的1%,医疗组组长或/和科室副主任承担总额的0.5%;责任涉及护理人员时,病区护士长承担总额的0.5%。造成明显责任性医疗损害的,科室和责任人承担比例加倍,即分别承担总赔偿额的20。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

9、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根据责任程度及对医院工作所造成的影响,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一)造成责任性医疗损害的; (二)造成技术性医疗损害,后果严重的;(三) 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理责任承担:责任人、科主任、护士长、责任科室按其责任程度分别承担。(一)责任人:院内通报批评;暂停处方权16个月;技术职称在现聘职称基础上低聘一级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离退休专家暂停专家门诊16个月或

10、解聘。合同制人员离岗培训16个月或解聘。(二)科主任、护士长:在一个聘任期内,其管理科室或单元出现3次以上由医院解决的医疗纠纷,或医院赔偿总金额累积超过50万元,或给医院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科主任或护士长应自动提出辞职申请。(三)责任科室:院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与综合目标挂钩。 第三十条 纠纷科室人员承担赔偿数额以核算单位为标准,并按以下原则分配: (一)医疗人员负完全责任:科室份额由医疗人员全部承担,护理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护理人员负完全责任:科室份额由护理人员全部承担,医疗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医护双方均有责任: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均摊或按7:3比例分摊。必要时由院专家委员会确

11、定责任比例。(四)两个或以上科室各有责任:按照各方责任比例均摊或按相应责任比例分摊,必要时由院专家委员会确定责任比例。(五)纠纷责任人为多人时,由科室主任与护士长根据责任程度确定个人承担比例。必要时由院专家委员会确定责任比例。第三十一条 科室自行协调解决的纠纷,如科室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的,医院将不做任何处理;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总额在1万元以内的,科室及责任人承担比例减半,即分别承担赔偿总额的5。第三十二条 纠纷科室在医院工作检查中收到对其医疗缺陷的检查反馈,未及时整改,又因同一性质问题发生纠纷;或出现医疗纠纷隐患未及时预警报告;或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医院解决医疗纠纷,造成处理难度加大

12、,在纠纷赔偿后,科室或和责任人须多承担赔偿额的2%。第三十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不论出于任何理由故意挑起医疗纠纷,或在纠纷中起不良作用,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扣发16个月奖金;院内通报批评;承担纠纷赔偿总额的10%;年度考核不合格。第三十四条 患者对医院工作人员的投诉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后,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科室内做出检查;扣发13个月奖金;年度考核不得评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三十五条 纠纷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于协议书签署或鉴定书、终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财务科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可与财务科协商分2-3次缴清;逾期未缴则财务科有

13、权在最低生活保障金外,从科室奖金、个人工资中分期扣缴。第三十六条 直接进入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程序的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但被认定存在医疗缺陷,其赔偿金额按照鉴定书或院专家委员会认定的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比例,并参照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原则执行。第二部分 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责任承担第三十七条 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根据其等级、情节轻重,责任承担如下。行政责任承担: 一、二级医疗事故:对于一、二级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留用年或开除公职处分;一年度内年终

14、考核不合格并不得申报技术职务晋升;记过、记大过者,同时低聘技术职务一级3年;开除留用者,每月只领取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恢复工作的,调离卫生技术岗位,领取相应岗位工资。因工作需要仍在卫生技术岗位工作的,低聘技术职务二级年,年后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工作表现和业务水平逐级聘任上一级技术职务。对于一、二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同时低聘技术职务一级年。三、四级医疗事故:对于三、四级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根据情况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年度内年终考核不合格,并低聘技术职务一级年。对于三、四级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者,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15、、警告、严重警告。经济责任承担:根据医院为处理该事故所支付的总费用,由主要责任者个人承担相应比例:总费用在3000元以下者由主要责任者全部承担,总费用3000-5000元的个人承担70%,总费用5000-10000元的个人承担50%,总费用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10%,分段计算。扣发一、二级医疗事故完全和主要责任者科室半年奖金、所在专业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当年度干部管理奖。扣发一、二级医疗事故次要和轻微责任者科室3个月奖金,扣发所在专业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半年干部管理奖。扣发三、四级医疗事故完全和主要责任者科室4个月奖金、所在专业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半年干部管理奖。扣发三、四级医疗事故责任和轻微责任者科室半个月奖金。一级科室主任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医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及经济处罚。事故发生后不立即上报者,从重处罚;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罚。对于极端不负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或事故发生后,涂改、隐藏、伪造、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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