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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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许可协议书回商标许可协议书1合同编号: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授权范围一、甲方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第类商标(注册号:)许可乙方使用在其门市和生产的产品包装上。二、商标标识:(另附页)三、 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 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

2、行业 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的第类商标。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 明文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 乙方向甲方交纳万元人民币作为商标、冠名使用 费。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 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 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 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 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九、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 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乙方必须

3、在使用 甲方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产地。十一、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 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十二、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门市和产品上使用甲方的 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冠用连锁店为内容的文字,以及在本合同第6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 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十三、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 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十四、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

4、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 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 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 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 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 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 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生效的条件:十五、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十六、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金额足额交付了甲方商标使用费。十七、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十八、乙方使用在甲方

5、授权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国家明令需要具备环保认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级环保机构认证或国家指定机构的认证。必须要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必须达标。必须要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本合同自签字的个月内,由乙方到所在注册工商局存 查。十九、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为准。本合同终止的条件:二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二一、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 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二十二、乙方在签署

6、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商标使用许可费没有全额进入甲方指定帐号(银行公休、假日顺延)。交易程序二十三、甲方先将合同传给乙方审核,乙方无异议后交纳 万 元人民币,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一次付清,甲方承诺在 小时之内加急将合同 交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与乙方一同前往,如果国家工商局 商标局不受理此备案,甲方将全部退还所有商标许可使用费给乙 方。直至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乙方付清全款。第二种方式:乙方先付全款%部分,剩余部分款项在甲方递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受理后结清。如果乙方在甲方办理完所 有手续后,在个工作日内不予甲方办理完所有结算事宜,甲方视乙方违约,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中止乙方使用其注册 商

7、标,所收乙方的费用作为对甲方的补偿。双方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涉 外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公司做备案书,根据中国的法规 由涉外商标代理机构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二十四、代理机构将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后,甲方所承担义务的全部完成。二十五、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受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后,依据其行政程序,向甲方发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并在全国性的商标公告上公告。二十六、甲方指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甲方收款结算 单位,全权负责甲方在中国境内商标使用许可中的事务工作,并 对乙方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争议或法律纠纷,由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解决和应诉

8、。二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 规定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具备合同中的生效条件,即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责任二十八、乙方不能超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 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 合法使用美国安伯士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二十九、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上和门市上使用美 国安伯士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 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 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三十、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商标使 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甲方在许可合同的

9、存续期间, 不能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终止 条件”的条款除外)。三十一、双方如有违反“违约责任”中条款的,违约方罚 款金额为万元人民币。适用法律三十二、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 和保护。争议的解决三十三、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 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三十四、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 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 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三十五、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贸 促

10、会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 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解释、代理、争议受理、仲裁机构三十六、本合同中商标使用许可争议的解释权在国家工商局 商标局。三十七、本合同中的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代理公司。三十八、本合同中的争议受理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三十九、本合同中争议的仲裁在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 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 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 商局存查。许可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年月日被许可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回商标许可协议书2鉴于:许

11、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 权人。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 标。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许可的授予1.1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 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 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1.2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 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1.3本许可仅授予给以

12、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1.4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 授予权。第二条区域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 香港、澳门和台湾)。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3.1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 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 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3.2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 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 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3.3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 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

13、议的效力或本协 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3.4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 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3.5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 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 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3.6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 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 备案手续。3.7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 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 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第四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4.1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

14、标和其小册子、 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4.2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营公司 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4.3合营公司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 可商标。4.4合营公司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 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4.5合营公司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商标注册时完 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 改。4.6合营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 促销可能与许可商标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商标或商号。第五条许可期限和终止5.1本协议在双方正式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认可后生效

15、,且在许可商标有效期间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 根据以下第5.2条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5.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 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 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 止;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 合营合同终止。(2) 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 十(30)日内终止。5.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i)立 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或许可方的许可商标和/或任何类似商号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停止将许可商标用于广 告、商业登记、目录、互联网和网址、电话簿和任何其它类似名 mi丿册。第六条保护6.1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 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6.2作为许可方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 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行为采取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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