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瑕疵补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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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璧县政法机关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职 能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 (中发200515 号)、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 19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就建立执法错误纠正和 瑕疵补正工作机制、防止法律程序“空转”等问题,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执法错误与瑕疵补正的认定标准是:对于政法机关执法 办案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处理结果明显不公等,依法应当通过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纠正或重新作 出处理的

2、,应当认定为执法错误。执法错误既包括因故意或过失造成 的过错,也包括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对法律法规、案件事实和证据理解 认识偏差等形成的差错。对于事实表述、证据收集、法条引用,办案 程序、文书制作、执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 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应当认定为执法瑕疵。县直政法各 单位要结合本系统实际,针对执法错误与瑕疵的主要类型及表现形式, 对照标准、依据程序进行认定。第三条 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案件评查、公开听证、案 后答疑,文书公开等措施,拓宽发现错误和瑕疵的渠道。涉法涉诉信 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后,要通过约谈当事人、查阅卷宗、调查核实等 办法,全面审查原案件处理

3、的实体和程序。发现重大疑难问题,难以 判明错误、瑕疵的,按规定提交本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集体 研究,准确认定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和瑕疵。对于执法错误、 瑕疵,要坚持依法纠错原则,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手段或妥善方式予 以纠正、补正。第四条 依法按程序纠正执法错误。对于案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 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重新 审核,客观公正处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 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改正;对于滥用自由裁量 权导致处罚或量刑畸轻畸重、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等错误结论,应当依 法调整; 对于受理立案、办案期限、强制措施使用、执行等方

4、面存在 的办案程序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因执法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 法按程序纠正执法错误,既要防止以维护生效法律结论权威性、维护 自由裁量权为由,有错不纠,也要避免因随意启动法律程序,任意更 改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第五条 对于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瑕疵问题,应及时予以补救。 对于事实表述不准、法条引用失误、文书制作疏漏等方面的瑕疵,应 当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予以补正或更正。对于办案程序不严格、证据 收集不规范等无法弥补或恢复原状的瑕疵,以及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 简单粗暴等态度作风 问题,应当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争取谅解。要 积极探索裁定

5、、决定等补正方式,逐步完善执法瑕疵的救济措施,确 保瑕疵问题得到依法妥善解决。第六条 政法各单位要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纳入执法流程和 执法质量监管体系,形成各部门各环节责任明晰,监督有力、衔接配 合的工作机制。信访部门要认真接待受理、准确了解信访人反映的司 题和诉求,立案部门要细致审查、依法导入法律程序,案件承办部门 要查清问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管理部门要跟踪督办、严格审核把 关,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检查处理违纪违法线索和不公不廉行为,守 住执法办案的每一道关口,确保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使责任者受到严肃追究、正义得以实现。要进一步完善重大疑难涉法 涉诉信访事项审查方式,对当事

6、 人多次上访、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问 题的,原办案人员原则上应当回避,对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可 依法公开听证或邀请专家论证,提高案件处理公信度。第七条 各级政法机关要把责任追究作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抓 手,对查证属实的错误和瑕疵,要区分主客观原因、情节后果,准确 认定责任,区别处理。对违法办案导致执法错误,导入法律程序后拒 不依法纠正,补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 领导的责任。政法机关要注意总结推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的经 验做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考评机制,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促使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活动中主动预防和依法及时纠正错误、 纠正瑕疵。第八条 充分发挥

7、有关方面监督作用。要完善政法各单位之间分 工负责、互相配合、依法制约机制,确保司法权不被滥用,执法错误 瑕疵在法律程序内得到依法公正解决。检察机关要增强法律监督的主 动性和实效性,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督促原 办案单位把问题解决到位。执法监督室要充分发挥执法监督作用,推 动建立评查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责成相关政法单位或自行组织评 查,及时发现事实认定、办理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 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立案难、执行难、纠 错难、追责难等问题,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督查,落实长效治 理机制,使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全县政法机关要完善和规范

8、依法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机制,整合监督 资源,形成依法纠错、公正执法的监督合力,赢得社会公信。第九条 建立执法错误、瑕疵分析研判机制,对苗头性问题及时 预警提示,对倾向性司题强化风险防范,对常见多发问题,掌握形成 原因和规律特点,开展专项治理;要运用执法错误、瑕疵典型案件, 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干警的执法责任意识、接受监督意识、主动 纠错意识;针对错误、瑕疵多发部门和环节,认真查找执法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加强质量监管,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政法机关要把 预防和纠正执法错误、瑕疵,作为执法质量考评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抓 手,加强谋划,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依法纠错原则落实到每一 个司法案件、每一个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处理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 到公平正义。第十条 有针对性的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全县政法机关要制定完善 重大舆情应对预案。对于社会关注的冤假错案、重大敏感涉法涉诉信 访事项,在依法公正处理的同时,适时公布事实真相和案件处理情况, 防止社会舆论误读误判和不当炒作。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 掌握设置议题的主动权,理性发表议论,积极主动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表明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勇于纠错的态度和决心,使依法纠错、 补正瑕疵成为提高执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正能量,增强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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