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博才小学校园主题雕塑工程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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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长沙高新博才小学校园主题雕塑工程政府采购编号:YL-2013-WT-129委托代理编号:0730-1361EDHN8501/01采 购 人:长沙高新博才小学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部分第一章 谈判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 2.定义 3.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4.参与谈判的费用 5.授权委托6.联合体形式 7.采购进口产品二、谈判文件8谈判文件的组成 9. 偏离(实质性要求与非实质性要求) 10.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11.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三、响应文件12.一般要求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4.报价 15.供应商符合响应文件规定的证明文

2、件16.货物符合响应响应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 保证金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19.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 串通行为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3.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24.谈判小组 25.供应商的资格核查 26.谈判 27.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8. 响应文件的澄清 29. 推荐成交供应商 30.谈判的特殊情形 31.谈判终止 32. 保密要求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33. 成交信息的公布 34. 询问及质疑 35. 成交通知 36.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七、其他规定37. 政策与法规 38. 招

3、标代理服务费 39. 其他规定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一、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 承包人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8. 测量放线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2. 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4. 工程质量检测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8. 竣工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 保险和担保 21. 不可抗力 22. 违约 23. 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十一)其他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四、 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 六、结算方法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八、其他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一、谈判响应声明二、施工组织设计三、质量保证承诺书四、保修服务承诺书五、主要经营业绩六、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七、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八、保证金报价文件九、报价一览表十、最后报价(按谈判小组要求提供)第二部分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第六章 谈判邀请第

5、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第八章 图纸(另册)4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部分)采购项目名称:长沙高新博才小学校园主题雕塑工程政府采购编号:YL-2013-WT-129委托代理编号:0730-1361EDHN8501/01采 购 人:长沙高新博才小学第一章 谈判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第五章“竞争性谈判文件前附表” (简称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

6、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2.3 “供应商”系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2.4 “工程”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建设和服务,包括房屋道路的维修、改造以及相关的监理、勘察、设计等。2.5 “服务”系指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

7、求,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 如供应

8、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形式。6.2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除应符合本章第3.2项、第3.3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

9、采购进口产品7.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7.2本章第7.1项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二、 谈判文件8谈判文件的组成 8.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第一部分第一章 谈判须知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第二部分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第六章 谈判邀请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第八章 图纸(另册)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

10、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9. 偏离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谈判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9.3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1、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9.4可以对本章第9.2项、第9.3项规定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在本章第9.2项规定的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内,采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量化方法调整评审报价。9.5本章第9.3项、第9.4项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谈判文件前附表。10.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10.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10.2供应商应持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谈判

12、文件。11.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在本章第33.1项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11.2 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1.3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应当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在本章第33.1项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13、三、响应文件12.一般要求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2.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2.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3.响应文件的组成13.1 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13.

14、2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谈判响应声明(2)质量保证承诺书(3)保修服务承诺书(4)主要经营业绩(5)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表(6)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13.3 报价文件包括下列内容:(7)报价一览表(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13.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4.报价14.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14.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14.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4.4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本项规定接受备选方案的:(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该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2)在评审时,谈判小组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审。14.5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文件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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