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移送管辖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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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移送管辖有什么区别? 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的区别在于概念和实质不同,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实施裁决,移送管辖是下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移送上级人民法院。两者的实质在于一个是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变更管辖,一个是案件的移送,不是案件管辖权的移送。 一、指定移送管辖有什么区别?1、概念不同: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实质不同: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2、,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二、移送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3、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

4、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在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上级法院的职权和下级法院的职权不应该随意混淆和变更,管辖权的行使是为更好处理各种纠纷和诉讼,各司其职,恪尽职守。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的情形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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