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套公司财务与会计实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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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税务全套会计实务账务处理2010-09-16 14:37:31 阅读29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增资款的账务处理企业办理增资,增资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其间有一个临时账户,停留在该账户时,要计 入“银行存款一一增资临时款”吗 ?还是等资金到公司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时再入账 ?企业办理增资,应该以企业的名义开立临时账户进行验资,所以要确认银行存款增加。借:银行存款一一临时户贷:其他应付款等办理完验资手续后,转为基本户,撤销临时户:借:其他应付款贷:实收资本借:银行存款基本户贷:银行存款 临时户房产代理公司的账务房地产代理公司是收取卖房佣金的,请问如何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科目是哪些?房地产

2、代理公司收取的卖房佣金收入属于代理费收入,应当在销售房产确认代理费的时候确认收入(一般是开具代理费的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可以设置“劳务成本”科目,核算与销售房子直接相关的人工等费用在确 认收入时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劳务成本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简化核算也可以不设置“劳务成本”科目,发生的所有的经营、管理等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银行承兑汇票处理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与另一公司协议。一部分货款以港币支付给我公司,付款方式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而我公司又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

3、让其他公司,而付港币这部分货款我公司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请问我这笔收入该怎么做分录和交税,是不是就不交增值税了 ?您的理解不对。即使不开具发票,销售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祝收到港元时要按即期 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账务处理正常计算值税。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假设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借:应收票据(原始凭证附汇票的复印件)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贷:应收票据包装物核算在对包装物进行处理时,单独计价的是计人其他业务收入。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与商品在一起销售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4、我的疑问是:不是还说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是要计人销售费用 的吗?企业在发出包装物时,应根据发出包装物的不同用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生产部门领用的包装物,构成了产品的成本,因此应将包装物的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包装物”;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单独销售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 记“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应是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出租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收到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率存 现金”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借的包装物,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库存现金等贷:其他

5、应付款退回押金:借:其他应付款贷:库存现金等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首先将押金没收相当于是将包装物卖掉:借:其他应付款(按没收的押金入账)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押金/ 1+增值税税率)X增值税税率其他业务收入押金/ (1+增值税税率)涉及到消费税的,接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押金/ (1+增值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消费税 押金/ (1+增值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 考虑到有时原来收取的押金相对于出售来讲金额较小,要加收一部分押金,对于该部分加收的押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收到押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在该包装物确实不退时,

6、该押金也就不再退还,此时的分录:借:其他应付款(加收的押金)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加收的押金/ (1 +增值税税率)X增值税税率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消费税加收的押金/ (1+增值税税率)X消费税率营业外收入(按借贷方的差额倒挤)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回后不能使用而报废的:借:原材料(按其残料价值)贷: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 或: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成本加成合同的账务处理请问成本加成合同双方账务如何处理?成本加成合同是建造合同的一种形式会计和税法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是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1建设方的处理:按工程的进度与施,工方结算付款: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借:在建工程

7、贷:预付账款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2,施工方按建造合同准则处理:发生合同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一一合同成本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登记已经结算的合同价款时: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实际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期末按完工的百分比确认收入和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施工一一合同毛利完工后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借:工程结算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毛利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增值税进项税的账务处理有特别的地方吗?辅导期中,本月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在次月抵扣,可以按下述方法处理,税额可以设置“

8、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以便与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区分: 外购货物时:借:原材料(库存商品)样的,按本月认证通过的进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次月允许抵扣时: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全套会计实务账务处理(二)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融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用所得税处理 我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母公司负责下面各个项目的融资,没有经营收入。每年向下面各个项目部收取以下费用:融资费用: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权证使用费(即房地产开发资质使用权费):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用:按税前利润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请问子公司上交

9、总公司的这三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 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1)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 管理费,不得扣除。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同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 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 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 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 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

10、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 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 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2)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过去,内资企业基本纳税实体界定上遵循独立核算标准将企业内部能

11、够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 或者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为准确反映企业不同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一般需要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分别确认应税收入和费用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来 进行汇总纳税。实践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营业机构管理,内部营业机构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这就可能使这些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发生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所谓融通资金、调剂资产和提供经营管理等服务,但

12、是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虽然在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也有某种账面记录,也区分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的收入、 支出等,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它们不是独立的纳税人,需由企业汇总纳税, 所以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3) 非银行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的理由类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劝,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

13、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 支付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汽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 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这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 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苦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银行企业内其他营业机构就将这部 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

14、益不会受到影响。所以,你所述分公司支付的这三项费用均不得在分公司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B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 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1)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 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2)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

15、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3)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 )之间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4)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 扣除。(5)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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