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督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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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准扶贫督导办法【篇一:国务院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附件: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 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关于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 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逐步构建精准扶 贫工作长效机制,为科学扶贫奠定坚实基础。精准识别是指通过申请评议、公示公告、抽检核查、信息录入等步 骤,将贫困户和贫困村有效识别出来,并建档立卡。精准帮扶是指对识别出来的贫困户和贫困村,深入分析致贫

2、原因, 落实帮扶责任人,逐村逐户制定帮扶计划,集中力量予以扶持。精准管理是指对扶贫对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建立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时反映帮扶情况,实现扶贫对象的 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决策支持。精准考核是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识别、帮扶、管理的成效,以及对 贫困县开展扶贫工作情况的量化考核,奖优罚劣,保证各项扶贫政 策落到实处。二、重点工作(一)建档立卡与信息化建设(1)建档立卡。国务院扶贫办制定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 明确贫困户、贫困村识别标准、方法和程序,负责省级相关人员培 训、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各省(区、市)根据国家统计局 确定的分省(区、市)和分片区贫

3、困人口规模,按照扶贫开发建 档立卡工作方案中确定的贫困人口、贫困村规模分解和控制办法, 负责将贫困人口、贫困村规模逐级向下分解到村到户,并负责市县 两级相关人员培训、专项督查等工作;县负责贫困户、贫困村确定, 并组织乡(镇)村两级做好建档立卡工作。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建档立卡工作,相关数据录入电脑,联网运行,并实现动态管理, 每年更新。(2)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扶贫办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 化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制订标准规范,整合办内原有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应用软件系统。各省(区、市)、 市(区)、县(区)负责设备购置、人员配备、数据采集和更新等 工作。通过信息化建设,引导各项资源向

4、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配置, 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此项工作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以后逐步 升级完善。(二)建立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制度(3)各省(区、市)普遍建立干部驻村工作制度,做到每个贫困村 都有驻村帮扶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并建立驻村帮 扶工作队、贫困户帮扶责任人数据库。此项工作由各省(区、市) 负责,2014年6月底前派驻到位。(4)做好干部选派工作。各省(区、市)要充分动员党政机关、人 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参与驻村帮扶工作,选派有较高政 治素质、能力较强、特别是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参加驻村帮 扶工作,并明确职责分工、帮扶项目、考核办法和问责制度等。(5)落实帮扶

5、责任。驻村工作队负责协助村两委摸清贫困底数,分 析致贫原因,制定帮扶计划,协调帮扶资源,统筹安排使用帮扶资 金,监督帮扶项目实施,帮助贫困户、贫困村脱贫致富,不脱贫、 不脱钩;协助基层组织贯彻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积极参与各项 扶贫开发工作。(6)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各省(区、市)建立健全驻村干部的选拔、 培训、管理、考核、激励、保障等制度,充分调动驻村干部的积极 性,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要提拔重用,对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实行退 出和问责。加强驻村工作队的规范管理,实现驻村干部帮扶长期化、 制度化和规范化。(三)培育扶贫开发品牌项目各省(区、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大 力培育行得

6、通、能管用的扶贫品牌。(7)雨露计划。各省(区、市)扶贫和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人社等 部门,完善雨露计划实施政策和规划,对参加中高职教育或两年及 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发放生活补助,提供扶 贫贴息贷款支持,提升贫困户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稳就业、拔穷根,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继续做好劳动力转移就业培 训、农村适用技能培训和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8)扶贫小额信贷。各省(区、市)扶贫、财政和金融部门负责完 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对没有外出就业、有一定技能又有创业意愿 的贫困户发放小额信贷贴息贷款,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帮助 换 穷业”。提高瞄准性,加强监管,真正惠及贫困户

7、。(9)易地扶贫搬迁。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局)与扶贫部门 共同负责制定规划和计划,对不具备生存发展条件、就地脱贫成本 高、难度大的贫困户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结合新型城镇化中解决三个1亿人”问题,使这部分贫困群众彻底挪穷窝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搬迁户的意愿,并着力解决好就业、教育、医 疗、社会保障和社会融入等问题。(四)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10)各省(区、市)扶贫部门要将扶贫措施与扶贫开发建档立卡 紧密衔接,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坚持因地制宜、分 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培育扶贫开发品牌项目的 同时,继续做好整村推进、互助资金、产业扶贫、科技扶贫等专

8、项 扶贫工作。(11)各行业部门,要重点围绕落实 25号文件,组织实施好村级 道路畅通、饮水安全、农村电力保障、危房改造、特色产业增收、 乡村旅游扶贫、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建设、贫困村信息化十项重点工作 工 各行业部门按照25号文件要求,制定相关办法并 组织实施。(五)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精准性、有效性(12)搭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平台。国务院扶贫办统筹【篇二: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把精准扶贫各 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同步小康战略的稳步推进,根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

9、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 责的暂行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 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精准扶贫工作,是指各级党多政府通过政 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殊石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及 其党员、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

10、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含村居两委成员);(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条在建档立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精准扶贫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二)建档立卡统计数据信息不准确或不详实的;(三)识别的贫困户不符合标准或掌握信息不全面的;(四)识别贫困户程序不规范,中请(推

11、荐)、评议、审查公示、审核公示、审定程序不到位,或未进行公示、公告,造成不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纳入或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未纳入的;(五)对群众举报不复核,造成情况失实,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真相,上报虚假材料的;(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的;为精准扶贫擅自拆户、分户,造成 不良后果的;(七)未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贫困村、贫困户档案信息的;(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六条在规划、措施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天制定本行政区域精准扶贫规划的,或规划脱离区域实际情 况的,或与全县的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严重背离的;(二)未晴准对接贫困群众现实需求,准确对应到扶持生

12、产和就业 一批、移民搬迁一批、医疗救助一批、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灾后重 建一批 五个一批”中,或天对具有多项致贫原因的贫困对象,实行五个一批”政策叠加扶持的;(三)未逐村逐户量身定制扶贫规划,或扶贫规划简单粗糙、不切 合实际,不能使贫困户真正脱贫的;(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选址不科学,搬迁规模不合理,不 符合群众意愿的;(五)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 会保障建设不力的;(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七条在项目管理过程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在项目曰报方面,不依据农村精准扶贫规划和扶贫对象急需 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编制项目;项目申报程序不规范,天经过充分论 证;

13、虚构或伪造项目的。(二)在勘察设计方面,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而从事应进行专业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致使边施工边设计 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不向项目业主提交的。(三)在招投标方面,依法依规应当实行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而不招标、不比选、不 履行政府采购的;不依法依规核准招标和采购范围、方式、组织形 式的;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施工单位采取违规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 术人员等方式转包、分包、挂靠而不予制止或有效纠正的;项目业 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相互串通的;不按招标、一比选、政府 采购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 资规模、改

14、变建设内容的;设计和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四)在施工组织管理方面,弄虚作假骗取增加投入的;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设计而批准施工许可的;未按设计施工二而造成工程 质量重大偏差的;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 生产责任事故的。(五)在项目验收方面,未按规定及时交付验收、工程决算、竣工 结算的;验收责任人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未妥善保管项目档案 资料而造成缺失、损毁的。(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八条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精准扶贫资金的;(二)未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三)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合

15、规、报账手续完备,天及时拨付资金 的;对报账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备的扶贫项目予以报账或拨付资金 的;(四)提供不完整、虚假和无效的报账凭证的;(五)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天有效落实绩效评价制度的;(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九条在驻村帮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应选派而天选派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二)驻村工作队和结对帮扶人存在挂名等形式主义,工- 作履职 不到位的;Y节(三)驻村 第一书记”有下列情形的:二1.违反 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履行 第一书记”职责不到 位,造成不良影响的;2 .任职期间与选派单位工作天完全脱钩,挂名不出征,每 月在村 时间低于15天的;3 .不服从驻村所在乡镇党委日常管理的;4 .到村任职期间,天将党组织关系转入任职村的;5 .工作不在状态,效率低下或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6 .执行上级决策搞变通,欺上瞒下,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的;7 .任职期间,天按规定完成扶贫工作目标任务,对扶贫攻 坚谋划不力,履职不到位的;8 .指导和协助村 两委”开展工作不力,推诱扯皮,拉帮结 派,影响村两委”班子团结和谐的;9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赃枉法,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违 反廉洁自律规定的;10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或授意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引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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