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格宜镇格宜煤矿龙泉井安全六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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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威市格宜镇格宜煤矿龙泉井安全六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宣威市格宜镇格宜煤矿龙泉井安全六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二0一一年度宣威市格宜镇格宜煤矿目 录第一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系统值班制度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第二章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系统值班及交接班制度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系统监测、监控异

2、常上报制度设备报废制度第三章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与保养制度使用培训制度第四章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事故应急预案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轮流值班制度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管网异常上报制度第五章 煤矿通讯联络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事故应急预案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系统值班值班制度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第六章 煤矿避难硐室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与保养制度培训演练制度第七章 煤矿移动式救生舱第一章 煤矿

3、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为了实现对井下瓦斯涌出量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超限报警、断电、闭锁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为了更好落实安全生产,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系统功能,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连续性、准确性,特成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一、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领导机构组 长:夏云虎组 员:浦同伍、徐文帅、李照磊、段元锋、杨树菊、何绍俊、段兴标职责: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监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每日将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技术副矿长审阅签字。二、成立监测监控维修机构组长:柴建杰组 员:徐世佐、杨斌、徐文言、李云灿、夏从禹职责:井下监控设备、通讯电缆

4、等每天有专人巡检。井下检修监控设备时,与其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提高瓦斯事故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使矿井遇瓦斯超限事故时避免发生混乱,确保井下瓦斯超限后,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撤人、断电及组织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瓦斯事故危害影响程度,提高煤矿处理瓦斯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预案。1、调度室监控中心实行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随时对井下各处瓦斯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分析并及时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2、当甲烷传感器检测的瓦斯浓度显示超高报警时,值班人员要及时和现场施工班组联系。先用

5、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核对,并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测量。如甲烷传感器故障误差所致,应立即通知机电队进行更换;如果确属瓦斯涌出量升高所致,施工班组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配合调度室积极处理。、如果瓦斯浓度显示异常,经核实为施工班组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要立即整改。如瓦斯传感器损坏或断线应立即通知机电队来人修理、更换、校正。4、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期间,甲烷传感器要立即停止使用;由班组负责在甲烷传感器位置上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替代甲烷传感器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并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监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显示数据。5、如果甲烷传感器瓦斯数值升高,核实确系施工地点瓦斯涌出量增

6、大所致,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向调度主任及值班矿长汇报,并及时通知工作面作业班组按灾害防治预案进行隐患处理。班组应随时观察瓦斯变化情况,当瓦斯继续升高至15%时,必须撤出现场工作人员至进风大巷,切断工作面电源。同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主任向矿长及矿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汇报。矿长和技术副矿长将根据现场情况及灾害防治预案制定处理措施,由调度室安排调度。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2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标校等方面的工作。3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

7、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4.负责监控系统图的绘制、修改。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矿井监控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气体指标和超限时的处理方法,瓦斯监控设备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6.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了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以及有关瓦斯管理方面的知识。8.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各类会议、安全活动和业务培训。.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汇报。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操作规程开机

8、前必须检查各设备连接是否正常,若有掉线及时正确连接。2.按照正确的顺序开机:电源-S调制解调器交换机-显示屏服务器工作站。3.正确操作安全监测软件,正确打印各类报表。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参数及线路。5严禁将杂物堆放在工作台上,严禁机器无人运行。.按照正确的顺序关机: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屏-交换机-调制解调器-PS电源。7.正确填写各项安全监测记录。安全监测监控维修工操作规程一、分站应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二、分站和过渡电缆及各种传感器之间的接头一定要封闭在接线盒内,以免失爆。三、分站和分站的电源、蓄电池不能置于地上,使用专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

9、底板不小于300mm,供电电源必须取自供电电源的电源侧。四、分站和过渡电缆连接的接线盒固定在分站的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将电缆弄乱、拽断等。五、分站的蓄电池必须保持一定的电量,电网停电后,系统至少能够正常工作两个小时以上。六、分站由专人负责,每天检查、维护,发现问题立刻解决。七、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架)不得大于30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风速、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八、每隔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瓦斯传感器等进行一次调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九、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

10、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查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装置停止运行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十、使用过程中应保持传感器清洁,确保仪器正常运行,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十一、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等由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十二、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十三、严格按分站规定的配接表来接传感器,不得超出配接表规定的数量。十四、各部件的可调整部分,已封胶的不允许拆动,必须做出调整时,要严格按部件说明书要求调整。十五、检修完毕后,做好检修记录。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测

11、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Q129标准)中的规定。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2-2规定,稳定性不小于天。三、 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巷、回风风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机电监控中心维护人员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

12、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六、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元,对责任人罚款30元。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

13、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十、

14、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全生产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全科、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

15、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技术负责人)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元。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采煤工作面自顺槽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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