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一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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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塞尔协议一的不足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 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巴塞尔委员会的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 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 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 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 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1早期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 (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 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

2、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 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 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 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 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困境的解脱取决于清 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小。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 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 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

3、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 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 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 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 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 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 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 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 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巴塞尔协议的实

4、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 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 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 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 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 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 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 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 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

5、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 资产8% (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 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 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 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 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 巴塞尔报 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 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 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

6、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 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 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 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 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 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 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 风险的载体(即资 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 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

7、资本量,或 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 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 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 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2协议的补充完善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 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 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 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 的诸多新情 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

8、进行了长时期、 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第一,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 的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 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 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第二,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 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 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 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 信用等级。第三,作

9、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 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 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 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 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 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 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 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3早期巴塞

10、尔协议的缺陷巴塞尔协议促进了国际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国际银行业 实施风险管理提供了相应的统一标准,改变了商银行经营管理的观念与方式方 法,拓宽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范围。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 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忽视了市场风险。巴塞尔协议的重点是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以几信用 风险的更深层次一一国家转移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而对商业银行的其它风险尤其 是市场风险几乎没有考虑。其次,对银行资产风险的判定有欠妥之处。巴塞尔协议在确定银行风险权数 时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是否为OECD的正式成员国或者是否已与国际货币基金 达成特别放款安排的国家,也即以此来确定一国银行资产的国家转移风险的级 别,如此人为造成了一种不公平的事实。只要是OECD成员国的商业银行,不 论其经营状况如何,都可以享受较低的风险权数,反之,只要不是OECD成员 国中的商业银行,不论其经营状况如何,都必须给予较高的风险权数。再如对银 行资产风险权数的具体确定方法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再次,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不是防范风险的唯一方法和尺度。即有 了适量的资本金,并不能保证商业银行绝对不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破产倒闭。200910131057吴春娜金工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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