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标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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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防伪标识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标识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伪标识产品的范围及申证单元见防伪标识产品申证单元及

2、标准(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在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全国防伪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能为: 2.2.1 负责起草各类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2.2 组织或

3、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各类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2.2.3 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2.2.4 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2.2.5 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2.6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 邮政编码:100013;电子信箱: ; 电 话:(010)64200918,64278004; 传 真:(010)64

4、278004;联 系 人:陈锡蓉、林琦。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配合组织做好对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无证生产和销售防伪标识产品的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工作。2.4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邮政编码:100013 电

5、子信箱:电 话:(010)64229310 64270575传 真:(010)64229310联 系 人:刘克夫 程海燕国家印刷装璜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邮政编码:300384 电子信箱:电 话:(022)23078929 传 真:(022)23078915联 系 人:苏传健 张黎明 企业可将审查组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3 企业取得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见附件1)以及企业明示

6、的标准,并经2.5指定的检验机构按附件4检验合格;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见附件2);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 申证产品企业标准文本;4.1.4 有协作加工项目的应提交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附件6);4.2 申

7、请和受理程序如下: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三份)。每一申请书只允许填写一个申证单元。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应按附件1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应按附件1填写实际申报的产品技术类别。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

8、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2

9、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3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

10、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4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7)。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附件的原件。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由生产许可证审查

11、员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地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1名观察员参加,必要时可请1名防伪方面的注册专家参加。观察员和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在审查文件上签署意见和签字;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防伪标识产品生产

12、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3)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

13、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在离开企业前根据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附件4)抽样,并填写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附件5)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次日起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2份)。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

14、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要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7 审定与发证7.1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

15、可证实行正、副本及附件制,每个生产企业一份证书。正本载明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称,副本载明获证企业详细信息及年审、监督检查信息,附件载明获得生产许可的申证单元的技术类别等具体明细。7.2 审查部对企业提交的4.1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及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汇总和审核。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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