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498249444 上传时间:2023-11-22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02.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 公司为进一步提高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确保营运车辆应急设 施、器材齐全有效,保障运营生产安全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 规定要求,特制订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一、灭火器(一)配置规定。1、车辆后仓灭火器配置按照原车标配进行配置,原车未标配灭 火器的车辆按每车一只(21.2公斤)的标准配置,且灭火器的感应 (喷口)点与发动机的垂直距离不V30公分。其中因发动机改造等 原因无法按照标准配装灭火器的车辆,按照每车二只,每只不0.3 公斤的要求进行配置。配置的灭火器必须为温控自爆或电感自爆型。2、车辆车厢灭火器配置按照原车标配进行配置,原车未标配灭 火器的车辆按每车不少于二只

2、(24公斤)的标准配置,其中10米 级(不含)以下车辆按每车不少于一只(22 公斤)的标准配置。(二)管理规定。1、管理主体:车队为车辆灭火器的管理主体,负责对公司营运 车辆灭火器进行检查、报修和定期维护监管的责任。2、配装责任:营运车辆车厢灭火器支架、底座,后机仓灭火器 的配装、维修工作由车辆承修单位负责。3、例保要求:车辆灭火器的齐全有效列入司机例保作业项目, 对失少或损坏的由司机负责上报车队,由机务报修,负责更换、登记 备案,火器由修理单位负责配装,对失少或损坏情况未及时发现或上 报、报修的,列入司机例保考核。4、维护要求:车辆灭火器的齐全有效列入车辆各级维护作业项 目,在各级维护中发现

3、失少或损坏的,修理单位应联系营运单位进行 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予以补配和规范安装。5、车队必须做好车辆灭火器定期检查和登记工作,建立车辆灭 火器管理档案,注明配置、维修、保养、更换日期和有效期。(三)考核办法。1、各类检查中发现运营车辆灭火器安装不规范或未按要求进行 安装的,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每只2 分。2、各类检查中发生运营车辆灭火器失少或损坏未及时上报或报修的,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每只2 分。3、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后机舱灭火器损坏,司机报修后, 修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或补装的,机务应及时联系相关责任修理单 位,修复或补装,并报集团公司客运部备案。4、在运营车辆各级维护竣工检查中,发生

4、后机舱灭火器失少、 损坏或安装不规范的,机务应及时联系相关责任修理单位,修复或补 装,并报集团公司客运部备案。5、各类检查中发生后机舱灭火器因使用年限到期后逾期未落实 更换的,每辆次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2 分。二、紧急破窗锤(一)配置规定。1、配装数量:紧急破窗锤按照前后车厢左右各1 把,每辆车共 计4 把的标准配置。2、配装位置:紧急破窗锤安装位置为车厢内前后轮过桥相对应的窗框直柱上端,安装高度在180-200mm范围内。3、安装要求:补配的紧急破窗锤必须确保底座固定螺钉在两只 及以上,保证牢固不松动,防盗链缠绕整齐、无拖挂。4、配装车型:凡全封闭侧窗玻璃或采用可移动式侧窗玻璃但可 移动

5、侧窗玻璃高度不超过侧窗总高度 1/2 的运营车辆均需配装紧急 破窗锤。5、紧急破窗锤型式:配装紧急破窗锤必须为防盗型的,可以为 带防盗链、防盗报警装置或其他防盗形式。6、对现有空调运营车辆安装不带报警装置的紧急破窗锤,允许 继续使用,但今后补配必须为防盗型紧急破窗锤。7、新车配装必须为防盗型紧急破窗锤。(二)管理规定。1、管理主体:车队为紧急破窗锤齐全有效的管理主体,负责对 运营车辆的紧急破窗锤进行检查、报修和日常维护监管。2、配装责任:运营车辆紧急破窗锤配装工作由车辆承修单位负 责。3、例保要求:紧急破窗锤的齐全有效列入司机例保作业项目, 对失少或损坏的由司机负责报修,修理单位负责补配。4、

6、维护要求:紧急破窗锤的齐全有效列入车辆各级维护作业项 目,在各级维护中发现紧急破窗锤失少或损坏的,修理单位应予补配 和规范安装。5、司机工具:司机配发携带式紧急破窗锤是对车载紧急破窗锤 的补充,由车队机务负责做好在岗司机的配发,并将携带式紧急破窗 锤列入司机例保必备工具,列入司机例保考核。(三)考核办法。1、各类检查中发生紧急破窗锤失少的,每次(把)扣车队安全 生产年度考核分 1 分。2、各类检查中发现司机当班时未随身携带配发的携带式紧急破 窗锤的,每次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2 分。3、在运营车辆各级维护竣工检查中,发生紧急破窗锤失少、损 坏或安装不规范的,机务应负责落实修理单位补齐、修复与

7、安装规范。三、紧急开门阀(一)配置规定。1、配置要求:凡采用“气电”形式控制上下客门启闭的所有 运营车辆,必须配置有上客门紧急开门阀、下客门紧急开门阀和驾驶 室单控上下客门的紧急开门阀。对新购车辆,应要求配置上客门外控 上客门自动启闭的紧急开门阀。2、配置位置:上客门紧急开门阀应安装在上客门门泵或车内上 客门附近的显眼位置处,下客门紧急开门阀应安装在下客门门泵或车 内下客门附近的显眼位置处,紧急开门阀的安装位置要便于乘客在紧 急情况下能安全使用。驾驶室单控上下客门的紧急开门阀应在司机正 常工作状态下能安全使用的左侧位置。3、安装要求:对于驾驶室未配置上、下客门紧急开门阀的车辆 应采用抽拉式开关

8、进行补配,且安装于驾驶室左侧便于司机取用的仪 表台附近。对于原安装有驾驶室单控上客门紧急开门阀的车辆应在车 辆整修、罩漆、二级维护作业中进行上、下客门紧急开门阀改装。(二)管理规定。1、管理主体:车队为上下客门紧急开门阀齐全有效的管理主体, 负责对运营车辆的紧急开门阀进行配装、检查、修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及为紧急开门阀标志齐全有效的管理主体,负责对运营车辆紧急开门 阀标志的张贴和日常检查管理。2、例保要求:运营司机必须在例行保养作业时对客门紧急开门 阀进行检查,对失少或损坏的由司机负责向机务报修,机务应立即联 系修理单位负责配装和修理。3、维护要求:上、下客门及驾驶室的紧急开门阀控制开关的齐

9、全有效列入车辆各级维护必检作业项目,在各级维护中发现紧急开门 阀开关失少或损坏的,修理单位必须及时进行配装和修理。(三)考核办法。1、各类检查中发现运营车辆上、下客门紧急开门阀未按要求 进行配装的,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每辆次2 分。2、在运营车辆各级维护竣工检查中,发现上、下客门紧急开 门阀开关失少、损坏或未按要求安装的,报备集团公司,扣车辆 承修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每辆次2 分。四、安全顶窗(应急逃生窗)(一)配置规定。1、配置位置: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在前、后车厢棚顶处设有推翻 式安全顶窗(应急逃生窗)。2、配置要求:安全顶窗的尺寸面积不应小于40*60cm,且安全 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向车

10、外开启或移开,开启后还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 的畅通,如配装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其中空调车的顶窗 还应带有换气扇,并有显著的逃生窗提醒标识。3、安装要求:安全顶窗在安装时应锁止牢靠、开启轻便,且密 封性能良好,不发生雨水渗漏现象。(二)管理规定。1 、管理主体:各修理单位为安全顶窗齐全有效的管理主体,负 责对运营车辆的安全顶窗进行检查、修理和日常维护管理;车队机务 负责对运营车辆安全顶窗齐全完好情况的检查,并对损坏的安全顶窗 及时进行报修。2、维护要求:安全顶窗的齐全有效列入车辆各级维护必检作业 项目,在各级维护中发现安全顶窗损坏的,修理单位必须及时进行配 装和修理。(三)考核办法。1、

11、各类检查中发现运营车辆安全顶窗未按要求进行配装的, 扣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每辆次2 分。2、各类检查中发现运营车辆安全顶窗开关失少、损坏、无法正常打开,已保修的报备集团公司,扣车辆承修单位安全生产年 度考核分每辆次 2 分,未保修的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每辆 次2 分。五、安全设施、器材标志标识张贴规定 (一)张贴管理规定。1、管理主体:车队为车辆安全设施、器材标志标识张贴管理主 体,负责对公司营运车辆车厢内各类安全设施、器材服务标志的张贴、 检查、维护和整改。2、灭火器标志:红底,上有白色灭火器、火苗图案,规格为 8.5X8.5CM,制作材料为硬材质板。驾驶室灭火器为悬挂设置的,图

12、标张贴于灭火器正对后部悬挂挡板处,张贴高度为标志底部与灭火器 顶部齐平;驾驶室灭火器为落地设置的,图标张贴于灭火器正对后挡 板处,张贴高度为标志底部与灭火器顶部齐平,无后挡板的,图标张 贴于右侧(驾驶室)墙身板中间位置;灭火器设置在座位下的,图标 张贴于灭火器右侧墙身板中间位置。3、紧急破窗锤标志:白底,上有黑色紧急破窗锤破窗图案,规 格为8.5X8.5CM,制作材料为硬材质板。张贴位置为安装紧急破窗锤 上方的面板处。4、紧急开门阀标志:白底、红色图案,规格为8.5X8.5CM,制 作材料为硬材质板。上、下客门及驾驶室安装有紧急开门阀的位置必 须粘贴有显著的紧急开门阀标志,且标志的粘贴应不妨碍

13、或覆盖原有 车辆的服务标志。5 、对已张贴紧急破窗锤(安全锤) 、紧急开门阀(应急断气开关) 标志的车辆,原标志可继续使用,若原标志破损、脱落需更换时必须 张贴使用新标志。6、新车张贴灭火器、紧急破窗锤、紧急开门阀标志必须为新标(二)考核办法。 各类检查中发生运营车辆灭火器、紧急破窗锤、紧急开门阀 标志未按要求进行张贴或张贴不规范的,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 核每辆次 1 分。附件2: 灭火器、紧急破窗锤、紧急开门阀标志图标灭火器8.5X8.5 cm (制作材料硬材质板)紧急破窗锤8.5X8.5 cm (制作材料硬材质板紧急开门阀8.5X8.5 cm (制作材料硬材质板)*公司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4、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草稿)提供给修订工作组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 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 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 管理工作的监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 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

15、车租赁经营、 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第四条 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 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 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 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车辆技术管理第六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 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 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第八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 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九条 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 评估;(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 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