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安全生产风险月分析报告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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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站安全生产风险月分析报告1、体系,多久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A安全生产双体系吗?每年至少1次进行双体系评审,如果工艺、设备、人员等变更时,要及 时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级并采取管控措施。2、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哪些版本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

2、照 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 织实施。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 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 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 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

3、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 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 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 站”和“五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 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

4、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 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 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 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

5、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 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 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第十

6、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 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 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 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 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

7、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 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 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 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 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 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 场所。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 齐全有效。第二十四条汽

8、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 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 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 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 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 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

9、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 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 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 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 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

10、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 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 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 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

11、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 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 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 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 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三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 措施。第三十一条汽车客运

12、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13、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 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 员到位,设施齐全。第五条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 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 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六条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 的责任。第七条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举

14、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 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 问题。(四)开展安全教育

15、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十一条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 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 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 上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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