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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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I.GL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编号:FS-QG-65969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Stude nt safety in cide nt han dli ng measur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 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 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

2、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 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 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 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 责任追究等。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

3、、文化、 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 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 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 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 全并落实安全

4、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 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 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 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 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

5、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 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 状况。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 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 设备。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

6、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 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 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 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 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 教育职责。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 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 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 件符合国家安全

7、质量标准;(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 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 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 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 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

8、兼职安全保卫 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 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 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 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 的人员担任。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 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 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 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

9、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 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 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 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 者更换。第二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 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

10、,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 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 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 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 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组织

11、学生定期体检。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 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 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 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 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 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第

12、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 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 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 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 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 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 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 处理的

13、重要依据。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 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 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 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 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 下列安全措施:(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 划组织体育教

14、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 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 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 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 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 儿交与无关人员。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 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 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 班、巡查。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

15、业 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 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 活动。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 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 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 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 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 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 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 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第五章安全教育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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