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配合作创造新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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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搭配合作创造新业务模式近 年来 ,融 资 租赁 和 商业 保理 发展 迅 猛,已 成为 中小 企 业融 资 的重要渠道,“租赁保理不分家”已成为行业一大特征。诚然, 对于保理企业(以下简称“保理方”)而言,只要应收租赁款的 现金流有保障,其均愿意向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 “出租方”) 提供融资,从而实际降低出租方的融资难度。本文将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以下 简称 “融租保理 ”)的定 义及 法律实质出发,梳 理融租保理的常见操 作模式及操作流程,进 而 分 析 融 租 保 理 的 主 要 风 险 点 ,并 尝 试 提 出 对 应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供读者参考。融

2、租保理概述1、定义融 资 租 赁 业 务 是 指 出 租 方 根 据 承 租 方 对 供 货 方 、租 赁 标 的 的 选 择,向 供货方购买租赁标的,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 租方支付 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企业同时可以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 赁 财 产 购 买 、租 赁 财 产 残 值 处 理 与 维 修 、租 赁 交 易 咨 询 和 担 保 、 向 第 三 方 机 构 转 让 应 收 账 款 、接 受 租 赁 保 证 金 及 经 审 批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业务。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一方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 商业保理企业,由 保理方向其提供的保理融资、销 售分户( 分 类

3、)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服务。商业保 理 企 业 同 时 还 可 经 营 客 户 资 信 调 查 与 评 估 、与 商 业 保 理 相 关 的 咨询服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出租方向保理方转让租赁合同项下未 到期的应收租金,由保理方向出租方提供集应收租金的催收、 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2、法律实质 融资租赁保理的实质为出租方对保理方的债权转让,即出 租方 将 其 享 有 的 对 承 租 方 应 付 租 金 的 债 权 转 让 给 保 理 方 ,从 而 获 得 融资。融租保理之常见操作模式及基本操作流程 融租保理的常见操作模式包括一般融租保理、售后回租保理

4、结 构 性 融 租 保 理 及 贷 款 融 租 保 理 ,其 主 要 不 同 在 于 是 否 具 有 特 定第三方供货方、相关合同的生效条件及时间节点等。1、一般融租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1. 承租方与出租方沟通融资租赁意向,一 般由承租方指定特定 租赁标的或提出对拟承租租赁标的的要求。2. 出租方按照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的要求购买承租方指定或适 当的租赁标的,并与供货方签署租赁标的买卖协议。3. 出租方取得租赁标的所有权后,与承租方就租赁标的签署 融资租赁协议。4. 出租方将其对承租方享有的租金债权转让给保理方,并 签署 保理协议。5. 出 租方 与 保 理方 向 承 租方 送 达 债 权 让与 通

5、 知 ,就 债权 让 与 事 宜 通 知 承 租 方 后 该 债 权 让 与 生 效 ,一 般 应 取 得 承 租 方 的 书 面回复。6. 保理方受让出租方对承租方的租金债权,并 向出租方提供保 理融资。7. 若承租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至租赁期限届满,保 理方区 分以下两种情况予以救济:(1)有追索保理/担保:若 出租 方 与保 理 方约 定 了追 索 权 ,当 承 租 方 未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租 金 时 ,保 理 方 有 权 按 照 约 定 就 未 收 回 部 分 保 理 融 资 款 向 出 租 方 进 行 追 偿 ;若 供 货 方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提 供 了 回 购 保

6、 证 或 物 权 担 保 ,保 理 方 有 权 按 照 约 定 就 未 收 回 部 分 保理融资款向上述供货方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追偿。(2)无追索保理:若出租方未与保理方约定追索权,且任何 其 他 第 三 方 均 未 提 供 租 金 余 值 回 购 保 证 或 物 权 担 保 的 ,当 承 租 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保理方仅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2、售后回租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售 后 回 租 保 理 与 一 般 融 租 保 理 操 作 流 程 基 本 一 致 ,主 要 区 别 在 于 租 赁 标 的 的 取 得 方 式 不 同 ,即 一 般 融 租 保 理 租 赁 标 的

7、 的 取 得 是 出 租 方 根 据 承 租 方 对 租 赁 标 的 的 指 定 或 要 求 ,从 供 货 方 处 购 得 租 赁 标 的 ,而 售 后 回 租 保 理 则 是 承 租 方 将 其 所 有 的 租 赁 标 的 转 让 给 出 租 方 ,再 由 出 租 方 出 租 给 承 租 方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图所示:3、结构性融租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1. 出租方与供货方就租赁标的签署租赁标的买卖协议( 附 条 件 生 效 )后 占 有 租 赁 标 的 ,该 协 议 的 生 效 条 件 为 出 租 方 按 照 约定向供货方支付货款。2. 出租方与承租方就租赁标的签署融资租赁协议

8、( 附条件 生 效 )并 将 租 赁 标 的 交 付 承 租 方 使 用 ,该 协 议 的 生 效 条 件 为 出 租方按照约定向供货方支付货款。3. 出租方将其对承租方享有的租金债权转让给保理方,并 签署 保理协议。4. 供货方或其他第三方向保理方提供回购保证或其他物权担 保,签署担保协议。5. 出 租方 与 保 理方 向 承 租方 送 达 债 权 让与 通 知 ,就 债权 让 与 事 宜 通 知 承 租 方 后 该 债 权 让 与 生 效 ,一 般 应 取 得 承 租 方 的 书 面回复。6. 保理方受让出租方对承租方的租金债权,并 向出租方提供保 理融资。7. 出 租方 向 供 货方 交

9、 付 货款 。8. 若承租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至租赁期限届满,保 理方有 权按照约定就未收回部分保理融资款向供货方或其他提供了 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的第三方进行追偿。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4、贷款融租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1. 出租方与保理方签署贷款协议保理协议,保理金额 原则上与贷款金额相同,或低于贷款金额。2. 供货方或其他第三方向保理方提供回购保证或其他物权担 保,签署担保协议。3. 出租方取得贷款后向供货方购买租赁标的,双 方就租赁标的 签署租赁标的买卖协议。4. 出租方取得租赁标的所有权后,与承租方就租赁标的签署 融资租赁协议。5. 出 租方 与 保 理方 向 承 租方 送 达 债 权

10、 让与 通 知 ,就 债权 让 与 事 宜 通 知 承 租 方 后 该 债 权 让 与 生 效 ,一 般 应 取 得 承 租 方 的 书 面回复。6. 承租方向保理方支付租金,直 接用于偿还出租方所欠保理方 贷款。7. 若承租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至租赁期限届满,保 理方有 权按照约定就未收回部分保理融资款向供货方或其他提供了 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的第三方进行追偿。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融租保理之主要法律文件1. 租赁标的买卖协议:由出租方与供货方签署,在售后回 租 的 模 式 下 ,则 由 出 租 方 与 承 租 方 签 署( 承 租 方 为 租 赁 标 的 原 所有权人)。2. 融资 租

11、赁 协议 : 由出 租 方 与承 租 方 签署 。3. 保理协议:由出租方与保理方签署。4. 担保 协 议 :由承 租 方、供 货 方 或其 他 作为 担 保主 体 的第 三方与保理方签署。5. 租金收益权转让通知:当出租方将其对承租方所享有债 权 向 保 理 人 保 理 融 资 后 ,由 出 租 方 向 承 租 方 作 出 该 债 权 让 与 通 知。6. 确认回执单:承租方收到出租方作出 的租金收益权转 让通知后,向出租方出具该回执单。融租保理之主要风险点及风险防范措施基 于 融 租 保 理 业 务 的 特 殊 性 ,一 般 具 有 以 下 风 险 :融 资 租 赁 关 系 真 实 性 风

12、 险 、债 权 转 让 有 效 性 风 险 、出 租 方 后 续 义 务 履 行 风 险、融资期限操作风险以及应收租金的回款控制风险等。 1、融资租赁关系真实性风险在 融 租 保 理 业 务 中 ,存 在 出 租 方 与 承 租 方 合 意 虚 构 融 资 租 赁 关 系 ,并 据 此 进 行 保 理 融 资 ,使 不 具 有 融 资 资 格 的 出 租 方 取 得 一 定额度的保理融资,进而增加了保理方的业务开展风险。据 此 ,保 理 方 应 对 融 资 租 赁 关 系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核 查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买卖协议融资租赁协议 原始购买发票、财产转移证明

13、等资料,并通 过 工 商等 部 门 查明 租 赁 标 的 是 否 被 转 让 或 抵 押 给 第 三 方 。此 外 ,当 出 租 方 向 关 联 企 业 采 购 租 赁 标 的 时 ,租 赁 标 的 的 购 入 价 格 不 得 高 于 市 场 的 平 均销售价格。2、债权转让有效性风险根 据我 国 合同 法 第 79 条 规 定 “债 权 人可 以 将 合同 的 权 利全 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 据 合同 性 质不 得 转让 ;( 2)按 照当 事 人约 定 不得 转 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 规 定 “ 债 权 人 转

14、 让 权 利 的 ,应 当 通 知 债 务 人 。未 经 通 知 ,该 转 让 对 债 务 人 不 发 生 效 力 。债 权 人 转 让 权 利 的 通 知 不 得 撤 销 ,但 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据此,在融租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保理方应审慎审核出租 方与承租方 融资租赁协议中关于债权转让权利的约定,如 协 议 中 存 在 上 述 三 种 不 得 转 让 的 情 形 的 ,则 保 理 方 无 权 受 让 出 租方债权。若上述债权可以转让的,出租方与保理方还应向承租方送达 债 权 让 与 通 知 ,并 建 议 取 得 承 租 方 的 书 面 回 复 以 及 承 租 方 签 章 的 租

15、金 支 付 表 ,以 免 后 期 就 债 权 转 让 的 生 效 事 宜 产 生 纠 纷3、出租方后续义务履行风险 在融租保理业务中,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协议 中可能约定了出租方于租赁标的交付后的相关后续义务,如: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支付设备保险费、维护费等。在融租保理期间,若承租方未按约定履行其相关后续义务的, 承 租 方 可 能 会 拒 绝 承 担 相 应 的 租 金 支 付 义 务 ,从 而 可 能 造 成 保 理方的损失。据 此 ,在 融 租 保 理 业 务 开 展 的 过 程 中 ,保理 方应审慎审核出租 方与承租方融资租赁协议中关于承租方后续义务的约定。 并 于 保 理 协

16、 议 中 将 上 述 后 续 义 务 予 以 明 确 ,并 就 出 租 方 可 能就上述义务违约的情况下约定承租方对保理方的违约责任, 以降低保理方自身的风险及损失。4、融资期限操作风险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租 赁 期 一 般 较 保 理 业 务 的 融 资 期 较 长 ,若 融 资 期 限 届 满 而 承 租 方 未 能 按 期 支 付 租 金 ,保 理 方 将 无 法 就 未 到 期 的应收租金向承租方主张权利。据 此 ,建 议 融 租 保 理 业 务 的 融 资 期 限 应 尽 量 与 应 收 租 金 的 剩 余 付款期保持一致。5、应收租金的回款控制风险在 融 租 保 理 业 务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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