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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要求等浙江省著名商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要求已于2021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要求(2021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正当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要求。第三条
2、本要求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分于其它企业的标志性文字。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第六条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该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3、(二)外国国家(地域)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含有其它含义的除外;(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六)国家严禁使用的其它文字。第八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和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近似,也不得和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九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和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
4、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和她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但驰名商标或浙江省著名商标全部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和浙江省著名商号相同或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行业表述文字不一样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该认定为本要求第八条要求中的“同行业”。企业商号间字形相同的,应该认定为本要求第八条、第九条要求中的“近似”。企业商号和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浙江省著名商号的关键字段相同或字形相同的,应该认定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中的“近似”。第十三条本
5、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它企业的商号和其商号相同或近似,已经引发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能够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号应该考虑下列原因:(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拥有率等关键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遵法律法规、老实守信和负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三)相关公众或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和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连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七)该商号著名的其它原因。第十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本要求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对著名商号认定申
6、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著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著名商号评审教授库中随机确定。著名商号评审教授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它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组员不得少于六十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企业商号为浙江省著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经过。第十五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为浙江省著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省级媒体上给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能够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
7、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给予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给予公告。第十六条浙江省著名商号使用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浙江省著名商号使用期届满三个月前,其全部人能够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著名商号对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给予认定延续,每次延续使用期为六年。第十七条浙江省著名商号认定后,其全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撤销该浙江省著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给予公告:(一)被发觉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二)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八
8、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标准,依据本要求制订详细措施,对浙江省著名商号认定的详细条件、评审教授库组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要求,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九条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撤销浙江省著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二十条浙江省著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它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能够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它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要求第六条第一款要求的,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要求的要求处理。违反本要求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要求,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组成不正当竞争的,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和浙江省著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二十四条本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