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498235762 上传时间:2024-01-1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2.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区新能源产业发展步伐,支持风电 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范建设用地标准,节约集约 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和太阳能光伏 发电项目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 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薄膜电池光伏发电项 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使用荒山、荒滩、荒漠等 难以利用以及不适宜农业、生态、工业开发的土地,尽量不 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利用屋顶或者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的土地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2、第四条合理协调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军事设施、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它产业 项目建设用地的关系。第五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照实际装 机容量核定用地面积,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封闭 管理的风电项目中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和风电机组用地, 按照每台(组、阵)发电设备基础的实际占地面积确定;风 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其它永久性设施用地面积按照 实际需要确定;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 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六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以外的 土地,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但不得妨碍风电和太阳 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

3、运行。第七条 风电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由风机用地、生产区 用地、生活区用地和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其中:风 机用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必须符合下表规定(以 50MW 计算):发电设备用地标准(hm2)单机容量 (含箱变)单机占地 面积(m2)风机用 地面积生产区 用地面积生活区 用地面积用地指标750kW2501.651.020.983.65-4.651000kW3501.753.75-4.751500kW4201.403.40-4.401、“用地指标”包括“风机用地面积、“生产区用地面积”和“生活区用地面积。2、“生产区用地面积”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用地。3、“生活区用地面

4、积”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第八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建 设用地面积由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 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其中:电池组件占地、生 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面积以及场区用地总面积控制指标 必须符合下表规定(以10MWp计算):发电设备用地标准(hm2)安装方式单个组件 占地 面积(m2)发电场用地面积生产区 用地面积生活区 用地面积用地指标用地总面积其中:电池组件占地场区用地总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固定式1.319.418.652.52.023.9-25.913.1-15.1跟踪式31.034.4711.142.52

5、.038.9-41.915.6-18.61、“用地指标”中的“场区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和电池组件之间的空 地面积两部分。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包括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2、“生产区用地面积”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用地和场区内的永久 性道路用地。3、“生活区用地面积”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第九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 地必须符合场区用地总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其 中:项目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场区用地总面积指标,项目建设 实际占地必须符合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第十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永久性道路的 宽度不得大于 6 米

6、,用地面积按实际需要核定(太阳能光伏 发电项目的场区内永久性道路除外)。第十一条 当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容量或 机组组合与上表所列标准不同时,其用地指标按插入法计算 确定。第十二条 各风电项目建成后需再增加装机容量低于 200MW 的,不再另行增加生产区和生活区用地面积;各太 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及附属建筑(生产区、生 活区)只在一处规划建设,其他同类设施的建设指标相应减 少。第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电池板列阵之间的土地维持原地类不变,不转用为建设用地。第十四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特殊技术条件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用地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调 整。第十五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后,必须在 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 在 1 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