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22春《民法总论》补考试题库答案参考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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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开大学22春民法总论补考试题库答案参考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_产生,到_终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_产生,到_终止。参考答案:法人成立时;法人终止时2. 如何理解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如何理解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于新颖性的判断,应当注意: (1) 现有技术。专利制度中的现有技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某种方式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公开的技术。因此

2、判断新颖性,以申请日为现有技术的时间点。但是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并非都是现有技术,只有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才可能构成现有技术。此处的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2) 公开的形式。专利法上的公开的形式有三种:1)出版物公开或书面公开。即把发明创造的内容在出版物上予以描述。出版物可以是印刷品、胶片、磁带、电子出版物等。2)使用公开:以使用该项技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技术方案。这里的“使用”是广义的,包括制造、销售、公开演示、展览等方式。3)以其他方式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包括口头公开、广播公开等。如果以其他方式公开,要求公开的内容完整、清楚,别人能够根据其公开内容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

3、。 (3) 公开的地域标准。专利法对于公开的地域标准,根据公开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即关于出版物的公开,地域范围为全世界。而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地域范围则仅限于我国国内。 (4) 抵触申请。也称冲突申请,是指“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专利法第22条)。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需符合下列条件:1)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也不是共同申请人。2)两申请所具备的技术主题相同。3)在先申请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不曾公开,但被记载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

4、件中。因此如果在先申请在公布以前撤回、放弃或者视为撤回等,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5)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公开,但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不丧失新颖性。这是对发明人、设计人的一种临时保护。根据专利法第24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如

5、有上述第一种或第二种例外情形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说明情况,并且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3.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 )得到尊重的权利。 A人格尊严 B个人性格 C民族风俗习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得到尊重的权利。A人格尊严B个人性格C民族风俗习惯D商业惯例AC4. 在民事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负有哪些义务?( )A.履行其代理职责B.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C.不能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在因故暂时无法履行代理职责时,应当转托他人代理参考答案:ABC5. 要么东风压倒

6、西风,要么西风压倒东风。要么东风压倒西风,要么西风压倒东风。正确答案:这是一个排斥选言命题。以p代表“东风压倒西风”以q代表“西风压倒东风”其命题形式为:要么p要么q。或:(pq)(pq)。这是一个排斥选言命题。以p代表“东风压倒西风”以q代表“西风压倒东风”其命题形式为:要么p要么q。或:(pq)(pq)。6. 民法意义上的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7. 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元的支票无偿赠与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

7、元的支票无偿赠与丙,丙遂要求甲支付到期款项,但甲发现乙发来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请问:甲能否对抗丙的请求权?如甲发现乙发来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甲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因为持票人丙通过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虽享有票据权利,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乙。8. 某外贸公司2006年3月从生产企业购入化妆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5万元,增值税为4.25万元,某外贸公司2006年3月从生产企业购入化妆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5万元,增值税为4.25万元,支付购买化妆品的运输费用3万元,当月将该批化妆品全部出口,取得销售收入35万元。该外

8、贸公司出口化妆品应退的消费税为()万元。A7.5B8.4C9.7D10.5A9.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不是变更权利义务的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10. 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设备的,对该使用者不正确的限制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设备的,对该使用者不正确的限制有()。A不得继续制造、使用B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但应当向专利人支付费用C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但应同专利权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D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但不得许可他人制造、使用A

9、BC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方法相同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显然,继续制造、使用的权利不受限制,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要求使用者、制造者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所以A、B、C三项的限制都不正确。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10、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北大2011年研)根据刑事证据学谈谈你的理解。正确答案:(1)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判断进行的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任何人判处刑罚。证据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为了获取证据而采取非法的手段这种证据的可信度比较低而且有迫使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缺陷。因而我国也逐步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1、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rn(2)三个条文的具体分析rn规定的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和“非法收集的物证需要补正或合理解释才可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具体分析三个条文如下:rn规定第一条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这样就确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同时原则上规定用严重违法的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才是非法言词证据。rn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只要经过合法确认就应当予以排除不能

12、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点是绝对的不容许例外。rn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实物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如果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实物证据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证据应当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物证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改变了过去一概作为定案依据的做法。实物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如下:a通过明显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b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c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rn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排除。可见相比非法言词证据我国对于非法物证的容忍度rn更高。rn(3)规定第二条与第十四条之间的比较rn通过比较规定的第二条和第十四条可以得知我国对

13、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的适用规则进行了区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绝对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而对于非法取得实物证据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才能予以排除。这说明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仍然只是部分引入。rn(4)我国引入乍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rn从以上三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如下:rn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rn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rn维护司法的纯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恢复和提高了公民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使得刑事司法程序免受污染。rn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所收集的证据是自愿的、真实的进而

14、保证有罪判决的准确性。(1)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判断进行的,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任何人判处刑罚。证据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为了获取证据而采取非法的手段,这种证据的可信度比较低,而且有迫使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缺陷。因而,我国也逐步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2)三个条文的具体分析规定的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和“非法收集的物证需要补正或合理解释才可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具体分析三个条文如下:规定第一条明确了非法

15、言词证据的概念。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这样就确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同时原则上规定用严重违法的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才是非法言词证据。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只要经过合法确认,就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点是绝对的,不容许例外。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实物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如果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实物证据,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证据,应当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物证,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改变了过去一概作为定案依据的做法。实物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如下:a通过明显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b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c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排除。可见,相比非法言词证据我国对于非法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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