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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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议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及其完善试论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一一兼评二元论理论模式评二元论理论模式作者庞建兵司法会计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在中国,从开展司法会计工作、司法会计理论研 究和司法会计学的教学至今也不过十余年的历史。十几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 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刑 事、民事、行政案件之中,而且发挥着显著的作用。正因如此,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蓬勃兴起,司法会计工作也从无到有,从局部、部分省市地区而遍及全国,司法会 计专业队伍也日益壮大,渐趋规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学 术组织来领导、规划全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组织

2、进行学术交流和经验总结,全国 范围内的司法会计工作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存在着各自为政、自行其事的情况。 十几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虽曾两次组织举行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工作与理论研讨 会,但至今为止,在全国范围内,就司法会计方面,不但没有形成专门的理论体系,文档仅供参考甚至在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认识上分歧还很大,不能形成共识。这种状况, 显然与司法实践的需要是极不适应的。当然,任何一门学科的产生、发展和完善 都需要一个艰苦而又漫长的过程。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摆在司法 会计理论与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项严峻的历史任务。一、学科名称的争议与确定一门学科的名称,往往体现了一门学科的性质和内容。对于

3、司法会计学的名称, 当前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认识也不一致,有的称之为司法会计鉴定学,有的称之 为司法审计学,有的称之为检察会计学。持司法会计鉴定学就是司法会计学观点的同志认为,司法会计鉴定就是司法 会计,因而司法会计鉴定学也就是司法会计学。持司法审计学观点的同志认为,司法会计活动其实就是诉讼过程中的审计活动, 因而研究这一活动的学科理应称之为司法审计学。持检察会计学观点的同志认为,司法会计是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技术 手段,是会计学知识在检察业务中的运用,因此应称之为检察会计学。以上观点的分歧源于对司法会计的不同认识。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 进

4、行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诉讼活动。这就说明, 司法会计的内容不但包括了司法会计检查,也包括了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的对 象是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财产物资以及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司法会计 活动的范围是诉讼全过程,在诉讼过程中,不但运用于刑事案件,而且也运用于民 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不但检察机关要用,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也要运用。由此能够看出,把司法会计鉴定称之为司法会计的观点是不全面的,它抹杀了 司法会计检查在侦查、审判中的特殊作用。实质上,司法检查是司法技术的题中应有之义,如对物证技术来说,物证鉴定仅仅是物证技术中的一个方面,在一个具 体的案件中,往往大量的工作是物

5、证技术检查或勘验。在司法会计活动中,首要的 任务往往不是鉴定证据,而是发现、收集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产物 资。当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才进行鉴定。这就说明,司法会计不但仅包括司 法会计鉴定,而且还应包括司法会计检查。把司法会计鉴定等同于司法会计,把 司法会计鉴定学等同于司法会计学的观点从法理、学理上是讲不通的。持司法审计学就是司法会计学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在司法会计活动中,对案件 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验证,主要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因此,司法审计学 就是司法会计学。实际上,在司法会计工作中,技术人员要运用审计的方法对案 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验,但这主要是在司法会计检查阶段运用,司法

6、会计鉴 定工作中所运用的方法是审计方法所没有的。而且,在具体的活动中,司法会计活 动的规则、程序和步骤、方法要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与审计工作的规则、程 序、方法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将司法审计学就认为是司法会计学的理论 依据是不充分的,而且这样的划分也会引起审计学科的混乱,即在审计学科中无法 确定司法审计学的地位,也无法确定其归属。坚持检察会计学观点的同志,将司法会计仅限于检察业务中,大大局限了司法会 计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应用范围。不可否认,司法会计首先是在检察业务中运 用的,而且当前全国只有检察系统有一支庞大的司法会计专业队伍,但不能仅据此 就把司法会计局限于检察业务中。司法会计不但应用

7、于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 罪中,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案件、诈骗案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法院在审理民 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司法会计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外还有同志建议,应建立隶属于司法会计学的检察司法会计学的分支学科。检 察机关运用司法会计有自身的特点,但这本身就是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内容,如果依文档仅供参考行业来建立分支学科,那么是否还应建立公安司法会计学、审判司法会计学呢?这 样分设分支学科不但不利于司法会计学科的发展,而且也容易形成部门分割,不利 于司法会计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司法会计”,还应澄清几种认识。有同志认为,司法会计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会计应包括制定和修 改有关会计法规

8、的工作,狭义的司法会计应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察建 议,同时,司法会计既指工作又指人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和发展的眼光,将司法 会计作广义和狭义的划分是有科学性的,可是在内容上必须紧紧围绕”司法会计 是诉讼活动”这一最根本的特点。制定和修改会计法规,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由特 定的部门和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所应承担的工作,其目的是不断健全中国的会计 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规范会计工作。它是一种立法活动,而不是”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作为一种”诉讼活动”,其内涵已经包括了作为活动主体的司法会计工 作人员,而无需用”司法会计”来指代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另外,从司法会计工作 的主体来讲,它不但包括具体的工作人员,还应包括一定的机关和部门,以”司法 会计”来指代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显然不够确切。况且,”会计”被用来指从事 记帐、算帐、报帐的工作人员是会计行业的特定称谓,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人员 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与所谓银行会计、商业会计等会计的工作性质是明显不同 的。因此,即使有人专门从事这项工作,也不能称之为”司法会计”,而应根据她 们所具体从事的工作内容,如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文证审查 及司法会计技术咨询的内容来具体确定称谓。二、学科性质和地位司法会计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决定着司法会计学的发展方向。绝大多数同志认为,司法会计学应属于法学的范畴,有少数同志认为司法会计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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