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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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藏品保管爱护规章制度【篇一:藏品修复爱护,复制管理制度】 藏品修复爱护、复制管理制度 1、目的范围 1.1 规范馆藏品修复爱护、复制限制程序,明确馆藏品实施修复爱护、复制过程的管理环节,有效限制馆藏品文物爱护的全过程,以实现藏品的科学规范爱护工作。 1.2 本程序适用于博物馆藏品修复爱护、复制工作的全过程。 2、管理职责 2.1 分管副馆长对藏品修复爱护、复制的运行和限制负领导职责。 2.2 保管探讨部主任负责督导藏品爱护工作的运行和限制。 2.3 文物修复爱护员具体进行文物的修复爱护、复制工作。 3、程序要求 3.1、藏品的修复和复制应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爱护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报批手续。保管探

2、讨部主任负责制定文物修复和复制的安排,文物修复人员负责制定文物修复方案,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3.2、文物修复员具体负责藏品的修复和复制,文物的修复和复制,要严格依据科学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做好图片和文字记录,建立“文物修复、复制凭单”。 3.3、藏品的修复、复制应依据须要与可能,先提出修复、复制安排,并拟定方案,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批准后才能进入实施阶段。 3.4、藏品修复、复制应在文物修复专家指导下,由特地的技术人员进行。 3.5、对于新的藏品修复、复制技术,应先经过试验,通过主管文 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后推广运用。博物

3、馆不得随意采纳未经过试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平安的新技术。 3.6、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它级别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未经批准的方案不得提前实施。 3.7、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藏品修复时,本着尽量复原原貌的原则进行,不得随意变更藏品的形态、色调、纹饰、铭文等。修复前、中、后都要有记录。修复完成后,这些资料应归入藏品档案。 3.8、常常运用的一级藏品和简单损坏的藏品应予以复制,作为陈设、探讨的代用品。复制品运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具体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3.9、藏品

4、的复制,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应加以标识,以免真伪混淆,且不得作为商品向外供应。 3.10、藏品修复、复制的状况,以及运用的技术、材料、工艺程序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11、藏品修复中的残片、残屑等样品应妥当保存,以便将来科研分析之用。【篇二:博物馆藏品管理方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方法 【颁布单位】 文化部 【颁布日期】 19860619 【实施日期】 19860619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珍贵的科学、文化财宝,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精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爱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平安,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

5、共和国文物爱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博物馆应依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品必需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需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需重点保管。 第三条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爱护、整理探讨、公开展出和供应运用(对社会主要是供应藏品资料、探讨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需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晰、鉴定准确、编目详明、保管妥当、查用便利。 第四条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常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需设立特地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需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保管工作人员必需仔细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

6、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爱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 为保证藏品平安、进行科学探讨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章名】 其次章 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 第七条 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需留意搜集原始资料,仔细做好科学记录,刚好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仔细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头、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7、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看法及重要分歧看法。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 登帐 (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依据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运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当保管。 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二)藏品定名 自然标本依据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头

8、、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三)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状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四)藏品计量单位 依据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五)藏品时代 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六)藏品

9、现状 写明完残状况及重要附件等。 (七)藏品来源 写干脆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运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 (八)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阻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帐上。 第九条 编目、建档 (一)博物馆必需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状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设、探讨的基础工作。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需填写鉴定看法、

10、牢记、题跋、流传经验等。文字必需精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 (二)博物馆必需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书目和一级藏品书目。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书目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规定。 各博物馆的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书目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备案。 (三)为加强博物馆的现代化建设,各地博物馆可依据本馆经济及人才条件,逐步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藏品。 【章名】 第三章 藏品库房管理 第十条 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平安、坚实、适用、经济。建立定期的平安检查制度,发觉担心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刚好处理并报告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发生火灾、藏品

11、失窃等案件,应爱护好现场,并马上上报当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发生一级藏品损伤等重大事故,应马上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并查明缘由,依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旁边应保持整齐,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平安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全部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十二条 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当庋藏。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珍贵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十三条 藏品出入库房必

12、需办理出库、归库手续。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需仔细核对,点交清晰。藏品出库后,由接收运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运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运用部门应敬重藏品保管部门的看法,对发觉的担心全因素,应刚好予以订正。 第十四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副馆长、馆长或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伴入库。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爱护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每年均应从博物馆的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爱护、藏品庋藏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削减、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章名】 第四章 藏品的

13、提用、注销和统计 第十六条 馆内须要提用藏品时,必需填写提用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珍贵的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刚好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陈设的藏品,要以确保平安为原则,实行切实措施加强管理。纤维质素的文物要特殊加强爱护。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设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削减或避开紫外光照耀。未用于陈设的藏品,必需刚好归库。 第十七条 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须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提用其他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

14、八条 馆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馆内进行。一级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平安,用后马上归库。 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驾驭,一级藏品须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借用单位必需实行措施,确保藏品平安,并按期归还。 第十九条 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馆际之间藏品可相互支援、调剂余缺、互通有无。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他藏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需办理注销手续;进馆的藏品,必需办理登帐、编目、入库手续。 其次十条

15、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刚好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重要状况应附文字说明。 其次十一条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需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当处理。 【章名】 第五章 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 其次十二条 主动开展藏品爱护科学技术探讨活动,运用传统爱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依据须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

16、、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试验等设施,培育特地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爱护科技力气。 其次十三条 因藏品爱护或科学探讨的特殊须要,必需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运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需运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其次十四条 凡采纳新的藏品爱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试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审鉴定后推广运用。未经过试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平安的新技术,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纳。 其次十五条 藏品修复时,不得随意变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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