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医保报销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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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药类报销50%,检查费报销70%(B超),有部分药品不能报. 社会基本医疗是整合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 系,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与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和居民 医保)。 (一)职工医保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 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全体职工(含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均可参加职工医保 (二)居民医保是由

2、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 1、除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医保之外的本市户籍(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居民; 2、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3、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 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职工医保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按以下规定缴纳医保费: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所有职工和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医

3、保费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计征,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300% 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30周岁以下的职工,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保费由用 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以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

4、本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8.5%按月 缴纳;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按月缴纳。 (二)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按月缴纳。 退休职工参加职工医保是怎样规定的? 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应选择下列缴费方式中的一种,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一次性缴纳:由单位选择一次性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以每年递增10为基数,按7.5%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疗保险)缴纳10周年的职工医保费。 (二)逐月缴纳:以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

5、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计算,下同),由用人单位按 7.5%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疗保险)逐月缴纳,直至退休人员死亡。 (三)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可按第(一)、(二)项规定的缴费办法,选择一次性缴纳或逐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退休时办理了逐月缴费的参保职工,如需改为一次性趸缴,其退休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为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 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一个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可根据家庭实际选择以下缴费标准:A档:每人每年20元;B档: 每人每年30元;C档:每人每年120元; 享受最

6、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 殊困难居民及各类一级和二级残疾居民随家庭一起参加居民C档,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 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资金直接纳入居民医保基金。其中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 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单位统一到经营地或工商登记地的地税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及参保登记,并按规定每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职工医保费。 (二)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

7、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居民医保费按自然年度缴交。 1、村民委员会负责为本辖区内居民办理参保,应由家庭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村民委员会代收医保费。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应向社 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特困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参加C档)时,应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明(只限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随家庭一起参 加居民医保。 参保后怎样缴费? (一)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

8、负责征收。 由村民委员会代办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村民委员会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代收的居民医保费。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凭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打印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居民医保费。 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应为参保缴费的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出具参保证明。 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在每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资料有变更的,应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后,缴纳医保费。 在本年度内新增的参保居民,应缴纳当年的医保费。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怎样缴费? 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自2009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本人选

9、定的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 费(即1年半的医保费:A档30元、B档45元、C档180元)。自2011年起再按自然年度缴纳居民医保费(A档20元、B档30元、C档120元)。 参保人缴费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在本年度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自欠缴医保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后变更资料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到参保地地税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变更手续: (一

10、)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到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终 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实现就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在办理职工医保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居民医保停 保手续,所缴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三)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后应征入伍的,用人单位或家庭成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凭当地政府征兵办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及社保经 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停保手续。医疗保险计算方法。 退伍复转军人新的续(参)保时间,从批准退出现役的时间开始

11、计算。退伍复转军人在批准退出现役后3个月内办理续(参)保缴费手续的,其服现役时间视为职工 医保或居民医保的连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后再办理续(参)保的,视为新参保,其服役时间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四)参加居民医保的家庭需改变缴费档次的,应在9至12月份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缴费资料变更手续。 怎样选定普通门诊医疗机构? 参保人需在2009年7月至9月,按就近原则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含行政村卫生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称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参保职工可任选一家定 点医院,作为本人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下称门诊定点机构),自2009年10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门诊待遇。

12、参保人选定门诊定点机构后,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 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登记;也可由本人到选定的定点机构登记,并填写惠州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医疗保险待遇怎样? (一)门诊待遇 1、参加居民医疗保险A档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2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5%;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其 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25%;每次支付限额为12元。 2、参加居民医疗保险B档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3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4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 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

13、付限额为20元。 3、参加居民医疗保险C档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6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5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 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40%;每次支付限额为60元。 4、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800元;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医院就医的,单次门诊费用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50%、4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每次支付限 额为120元。 (二)住院待遇 参保人因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含

14、参加居民医疗保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下同),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起 付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 1、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经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 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5%。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5%。 到本市行政区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参保职工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其住院

15、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60%。参 保职工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超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2、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参加A档的,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 40%。、参加B档的,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45%。、参加C档的,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办理 转院手续(含急诊)的参保居民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行政区域

16、内同级医院标准执 行;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5个百分点(异地就读的学生 除外)。 (三)特定门诊 共有19个病种,根据缴费标准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医保救助 参保人年度内因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不含特定门诊费用)达到以下标准时,可以申请医保救助。 1、参保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至元(含元)的,支付比例为40%;元以上(不含元)的,支付比例为50%。 2、参保居民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3000元(含3000元)以上至元(含元)的,支付比例为40%;元以上(不含元)的,支付比例为50%。 门诊就医有哪些规定,医疗费用怎样报销? 参保人应在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机构就医的,门诊定点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出示本人参保证明,要核对无误后 办理就医手续。 本人在选定门诊医疗机构就医的只需支付本人应付的部分,其余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经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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