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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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

2、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损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 (九)原

3、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二)斗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

4、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应当担当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旧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处性赔款; (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

5、之外缘由发生的医疗费用;(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

6、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刚好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歼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状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

7、责任。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其次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供应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刚好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供应。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后,应当刚好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困难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8、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

9、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依据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开和削减损失。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仔细付诸

10、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依据约定履行上述平安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其次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事项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接着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次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实行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使工作人员得到刚好救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二)刚好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

11、由、经过和损失状况;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刚好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刚好知道或者应当刚好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爱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帮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缘由或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恳求时,应马上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

12、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担当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供应其所能供应的资料和帮助。其次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刚好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供应有关文件,并赐予必要的帮助。对因未刚好供应上述通知或必要帮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五条 被保险人恳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供应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故合法有效的证

13、明文件,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法的、有效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诊疗记录、检验报告、费用原始单据、支付凭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供应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赔偿处理其次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

14、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其次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工作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其次十八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缘由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二)伤残:A依据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在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赔偿;B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短暂丢失工作实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超过5天的治疗期间,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

15、低生活标准赔偿误工补助,以医疗期满及确定伤残程度先发生者为限,最长不超过1年。如经过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确定为伤残的,保险人按A款确定的赔偿金额扣除已赔偿的误工补助后予以赔偿。其次十九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担当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包括: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

16、疗机构就诊。被保险人担当的诊疗项目、药品运用、住院服务及协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说明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条第一款(一)至(四)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各项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分项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全部赔偿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的25。同一缘由同时导致被保险人多名工作人员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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