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发展金融产业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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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发展金融产业暂行制度文档仅供参考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鼓励发展金融产业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 以下简称开发区 ) 金融发展环 境, 促进开发区金融业发展 , 加快”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建设 , 根 据广州市 , 参照其它地方的有关 做法, 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管委会 )设立”开发区金 融业发展专项资金” (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 算 , 用于支持开发区金融业发展。第三条 开发区计划与科技局 (金融服务办公室 , 下同

2、) 是专项 资金的主管部门 , 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核、审批和发放。开发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 督。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的鼓励对象。第一类 : 金融机构总部类文档仅供参考( 一 ) 总部 : 注册地址在开发区、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 务区” ( 首期设在广州科学城中心区 ) 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 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 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 , 以及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金 融服务机构。( 二 ) 地区总部 : 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的银行

3、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 司的一级分行 (分公司 )。第二类 : 资本市场类。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的证券交易所、期货 交易所、外汇交易所、大区域产权交易所等。第三类 : 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 中心、研究中心以及数据中心、清算中心、备份中心、银行卡中 心、培训中心、风险管理中心等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 , 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 (含 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 万元;注册资本在 5亿元文档仅

4、供参考( 含 5 亿元) 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 , 奖励 1500 万元 ; 注册资本在 1 亿 元( 含 1 亿元) 以上 5 亿元以下的 , 奖励 800 万元 ; 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 含 5000 万元 ) 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 可酌情给予 500万元以内 的奖励。( 二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 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资本市场类机构 , 给予一次性 万元 的资金奖励。( 四 )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 注册资本在10 亿元( 含 10 亿元) 以上的 , 奖励 1000 万元 ; 注册资本在

5、 5 亿元 ( 含 5 亿元) 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 , 奖励 800 万元 ; 注册资本在 1 亿元 ( 含 1 亿元) 以上 5 亿元以下的 , 奖励 500 万元 ; 注册资本在 5000 万 元( 含 5000 万元 ) 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 可酌情给予 300 万元以内的 奖励。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购置办公用房优 惠。( 一 ) 属于本暂行办法第四条中第一、二类金融机构 , 注册资本 在 1 亿元以上的 , 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 , 享受每 平方米 1000 元的一次性优惠 , 优惠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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