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资监管暂行条例问答人力资市场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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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资监管暂行条例问答人力资市场暂行条例 为何要制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关键有两点考虑:一是,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国家要制订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推行出资人职责,享受全部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制订暂行条例,将十六大精神详细化,对于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含有主要意义。二是,为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制保障。本届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设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

2、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先制订法规,确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市地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运行能够自上而下依法有序进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新的改革方法,现在还没有太多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在起草暂行条例时把握了什么标准?我们在起草暂行条例时关键把握三项标准:一是,根据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础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础制度。二是,依据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职责,既要确保出资人职责到位,又要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三是,考虑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还不

3、成熟,条例是暂行的,含有标准性、起步性、过渡性的特点,对目前急需处理、看得准的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对有些需要深入研究探索的问题,作了比较标准的要求,有些没作要求。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总结经验,对暂行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全部国有资产吗?不是的。暂行条例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因为条例的名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不适用本条例。但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已经成为企业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同

4、时,企业国有资产中的土地等资源性国有资产在转让、处理等方面的活动,还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暂行条例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关键做了哪些要求?根据十六大汇报,暂行条例要求,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全部。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主要基础设施和主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推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推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推行出资人职责。同时,暂行条例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做出明确要求,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

5、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授权,根据“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标准,依法推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考虑到现在有些市地企业国有资产数量较少的实际情况,暂行条例还要求,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够不单独设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外,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施全部权和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它机构、部门不推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包含哪些?作为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键经过行使企业出资人权利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关键内容包含:一是,对所出资企业责任人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它企业责任人;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提议;根据企业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提议。

7、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责任人的任免另有要求的,根据相关要求实施。二是,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企业债券等重大事项;作为出资人,决定国有股权转让;对所出资企业的主要子企业需要进行监管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订措施,报国务院同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够对所出资企业中具有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

8、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当代企业制度,并负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三是,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推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和计划,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推行出资人职责。为预防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理,需由国

9、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根据相关要求实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什么方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不一样的监管方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定程序,直接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对国有控股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法的要求,经过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参与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要推行出资人职责,又不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暂行条例明确要求,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置的企业,享受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该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推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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