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浅谈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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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浅谈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爱护是经济金融发展到肯定程度上的必定要求。在我国,有关部门在金融消费者爱护领域也已进行了主动探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我们也要醒悟地看到当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纠纷和争议还较为普遍,消费者金融权益受到侵扰的事例时常出现。 一、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爱护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显著增加,信用卡等新型信贷方式渐渐普遍,各种理财产品日渐丰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且不断困难化,金融衍生产品也起先进入寻常百姓的金融消费视野,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争议和纠纷有不断增多的趋势,特殊是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关系问题的广泛关

2、注。金融消费领域中的冲突在肯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热忱,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三方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也不利于民生金融的推动。银行领域存在的消费者爱护问题主要有: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片面夸大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信用卡合同(章程)条款显失公允、捆绑销售(搭售)、贷款催收行为失当、产品平安性欠缺、诱使消费者不理智消费、单方面更改合同、霸王式的声明最终说明权归本行全部、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义务和责任等。典型事务如2023年发生的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同时宣布ATM 跨行查询收费事务;2023年跨行通存通兑收费事务以及银行网点排队现象;2023年银行

3、QDII理财产品大面积亏损,众多银行理财产品爆出的零收益或大面积浮亏现象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保险领域存在的消费者爱护问题主要有:保险理赔程序烦琐;销售人员有意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甚至有的储户已经明确表示要储蓄,保险公司业务员还竭力向其推销保险;业务员片面夸大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理赔标准不明确、不公开,隐瞒或刻意回避开责条款,夸大保单利益,拖赔、惜赔、不合理拒赔、承诺与服务不符等。证券领域消费者爱护存在的证券公司限制投资者正常的转户、销户申请,泄露客户个人资料,违规收费等问题也引起了多方关注。二、我国金融消费者爱护问题产生的缘由近年来,尽管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爱护意识不断增

4、加,有关部门工作也在不断深化推动,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该领域仍旧存在不少问题,在重金(金融机构)轻民(消费者)的传统立法思想影响下,我国金融法律制度长期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爱护,分析主要缘由如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金融立法往往侧重于金融机构平安与效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还没有将金融平安与金融消费者爱护联系起来。在机构设立上,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明确担当和履行金融消费者爱护职责,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信访渠道除外)。在详细制度上,金融消费者爱护的概念还没有进入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无论是信息披露要求还是实质监管都比较匮乏。在组织架构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总分行结构使得消费者貌似有许多的交易对象可

5、以选择,而实质上就是那么强大的几家,缺乏竞争、简单形成垄断同盟,损害消费者利益。在自律管理上,依靠金融机构自身的投诉渠道作用有限,相关协会的消费者爱护功能也尚待改进。三、改进和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爱护的对策建议爱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公众基础,也是确保金融机构平安和稳健的重要途径。当前,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爱护领域现状及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需整合现有的行政、立法、司法和监管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爱护力度,更新金融消费者爱护理念,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与责任,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不断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增加消费者信念,维护金融市场的旺盛与稳定,促进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和

6、谐健康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在新出台金融法律或者修订有关法律时,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及范围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须要购买、运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当前,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融资、理财、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长,法律中应明确金融消费者爱护概念及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目前,法律中运用的是窄口径的存款人爱护、被保险人爱护、投保人爱护、受益人爱护等概念,这样规定导致部分金融领域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爱护。(二)确立金融消费者爱护的立法指导思想,贯彻适度倾斜爱护原则不行仅仅依靠合同法进行同等爱护,这样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不同等。金融消费者爱护的核心理

7、念不局限于对存款人、被保险人、投资人等的一般爱护(即合同爱护),而要以爱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爱护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者贯彻适度倾斜爱护原则。如通过对机构投资者与一般消费者的区分对待、加强金融机构法定义务、完善金融机构民事责任规则,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手段以提高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三)健全金融消费者爱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消费者基本法定权利及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首先,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法定权利。必需明确将金融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公允交易权、知情权、公允待遇权、平安保障权、金融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自由选择权、免受*权、金融教化权、损害赔偿权等作为法定权利予以规定。其次,完善金融机构

8、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建立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与程序。(四)完善目前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爱护分工合作的格局可探讨成立金融消费者爱护局或者金融消费者爱护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开通金融消费者爱护投诉热线。(五)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并定期检测分析,为日常监管、政策制订等供应依据(六)加强消费者金融学问教化,从长远看应将其纳入到公民基础教化范畴(七)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金融消费者爱护的自律机制应通过适当途径加强金融行业协会以及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教化方面的职责。一是强化金融行业协会在消费者爱护方面的职责。二是推动制订金融业自律规则。三是为金融消费者的纠纷供应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或调解机制。四是在普及金融学问、教化和帮助消费者提升风险意识等方面主动担当社会责任,主动开展金融学问教化宣扬等公益活动,不断增加金融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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