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规范商业企业发票管理意见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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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规范商业企业发票管理意见3篇 全市规范商业企业发票管理意见第1篇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商业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企业发票管理工作,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报销制度,针对我市个别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乱开商品发票、开具与实际购买商品名称不符发票,致使部分违规支出通过虚假发票方式在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财务账内得以报支,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发票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给我市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企业开具发票管理要求 (一)加强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管理。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

2、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 (二)加快推行税控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对已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单位,要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五年以上,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 (三)继续推行普通发票三奖管理办法。要通过开展普通发票三奖活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鉴别发票真伪,积极检举发票违法

3、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 (四)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 (五)认真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销售单位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对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对票实不符的

4、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报销单据规定 (一)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要在认真搞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针对财务账内报销的发票品名、金额与实际购买物不符、无详细购物清单,特别是以办公用品名义报销其他用品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二)严格财务审核手续。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报销的各种发票、单据认真

5、审核,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把关,严格各项费用报销审核程序,做到计划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财务报销单据应有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才能报销。对没有具体品名、未附商品明细资料、未注明事由的发票不允许报销,确保各种报销发票真实合法。 (三)认真落实各项财政改革措施,按照规定要求采购办公用品。一是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及额度要求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二是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付款;三是已经实行公务卡改革的单位,只要供货方有pos机设备的,必须使用公务卡采购。 (四)加强财政、审计监督,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在日常财务检查中,有重点地对

6、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各项费用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和纠正以虚假发票报销报支等问题。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相关制度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单位给于经济处罚;对未认真履行审核监督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及具体经办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全市规范商业企业发票管理意见第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严厉打击印制、兜售、使用假发票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从案件查处情况看,部分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企业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等现象,产生

7、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任务,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企业的发票使用管理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发票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发票领购、开具对象、填写要求及入账验证检查等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企业财会管理,规范发票使用流程。要指导企业对会计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对假发票的鉴别能力,严把发票审核关,杜绝假发票入账。 二、要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诚信经营示范创建等活动,树立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企业的诚实纳税理念,使其自觉抵制假发票。指导行业协会制

8、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发票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探索建立商业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社会信用约束,逐步形成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良好信用环境。 三、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适时曝光发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震慑不法分子。尤其要针对零售和餐饮服务场所人群密集、客流量大的特点,充分利用企业的宣传设施,普及发票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防伪识别知识,提高公众的识假防骗能力,增强经营者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意识。 四、要加强与相关执法监管部门的协作,互相通报有关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管信息,并在商场周边等假发票集中交易地点设立举报投诉台,鼓励

9、消费者举报假发票交易行为,为执法监管部门收集案件线索,积极配合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全市规范商业企业发票管理意见第3篇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

10、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

11、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

12、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三、坚决治理,防贿促廉 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

13、、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

14、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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