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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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作者:摘 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它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当事人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这种合同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以至影响到整个国际社会。因此,在长期的国际交易实践中,各国形成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规则、作法和要求。本文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国际性”的判定标准;同时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比较,阐述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有的特征。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通过比较可

2、见,当今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对货物买卖合同基本上都采取“不要式原则”。中国合同法也吸收了这一一原则,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当事人无论是采用口头方式、书面方式或者是以某种行为来订立买卖合同,都认为是合法和有效的。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本章详细比较分析了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规则。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要约 承诺ABSTRACT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ontrac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actions. It is the basic mean

3、s for countries to carry out both import and export business. Not only is it relevant to benefits of each party,but also it is relevant to the interest of the state,or even influences the whole world. Therefore,in the long-term international goods transaction practices, all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

4、d sets of principle,rules,practices and requirements.This thesis studied on the Condi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 of goods.It mainly includes:1.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the international sale contract of goods and judgment criteria of the internatio

5、nal ; the same time, it compared the international sale contract of goods and domestic sale contract of goods to explai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ational sale contract of goods.2. The Form of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 of Goods By comparison, we can see the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dop

6、t a “non-formality principle” towards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 of goods. Chinas “Contract Law” absorbs this principle. A contract can be legally concluded without any specific formalities, whether it is oral, written or though activity.3. Conclusion of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 of Goods. This

7、 paper gives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he rules of offer and acceptance.Keywords: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 of goods offer acceptance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目 录III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1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1二、国际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3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6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类型6二、关于书面形式的解释7三、关于合同形式要件作用问题8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10一、关于要约及其成立条件10二、关于要约生效时

8、间及撤回与撤销11三、关于承诺及其成立条件13四、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及承诺逾期撤回14参考文献17致 谢1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区别于国内货物买卖,主要是其的“国际性”特征。在众多的学说中,关于判断“国际性”的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 国境标准。只要超越一国边境的货物买卖,就是国际货物买卖。2 国籍标准。国际货物买卖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我国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中采纳此观点。3. 营业地标准。“国际货物买卖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这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这一标

9、准的具体定义。依据这三种标准,不同的学者分别从这三个角度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出了定义。还有的学者在定义这一合同时则是把这三个标准都作为判断的依据,即认为只要是具备其中之一的货物买卖合同,均可称之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鉴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的不断扩大以及该公约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广泛应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普通接受了上述第三种标准,即营业地标准。本文也采纳此标准。由此,我们可以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出如下定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所所在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进行进出口货物交易而订立的协议。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的特征1. 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在不同的国家

10、。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惯常住所地来确定。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多数是隔地订立的。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发出要约和进行承诺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做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往往是由一方在一国发出要约,而另一方在别国做出承诺。3.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选择,或国际贸易条约、惯例的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支配他们合同关系的法律。4. 合同标的物要进行跨越国界的运输,而且时间长、风险大,往往要经过海洋、航空、铁路等的联合运输,因而一般要对标的物进行投保。第二章 国际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1、和我国国内货物买卖合同进行比较,买卖的权利、义务、归属及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异同点,首先应用的两部法律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为主,而我国国内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条例为主。对两者进行比较和研究,取长补短,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看法。一、 立法的比较由于各国的货物买卖法有所不同,发生法律冲突再所难免,这对于发展国际贸易是不利的。因此,统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一直是世界各国、各种贸易团体追求的目标。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

12、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经过十多年酝酿起草的,于1980年通过。截至2000年,已有56个国家批准或加人了该公约,占世界贸易额的三分之二。我国也加入了该公约。1. 各国有买卖法的形式和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在英美法国家,没有民法和商法之分,英美法国家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这些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大都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在英国,具有代表性的是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于1906年制定了1906年统一买卖法,后来,由于这部法律已不能适应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1942年,美国统

13、一州法协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制定了一部美国(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二编就是买卖法的法律规定。但这部法典并不是美国国会通过,而是由民间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样板法。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有关贸易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所以各州对于是否采用统一商法典有完全的自主权。但是这部法典比较能够适应美国的经济发展,所以除了路易斯安纳州外,所有的州均已通过立法采用了这部法典。2. 在我国国内,大都把买卖法纳入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3. 国际货物买卖立法和我国国内货物买卖立法的比较相同之处是各国只有一种买卖法,它既适用于国内货物的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不同之处是,我国曾将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分别

14、立法,分别制订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但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我国于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目前我国也只有一种买卖法。二、 成立的形式要件的比较1.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证明。”2.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 比较国际和我国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相同之处,通常国际和我国

15、国内都认同由有形的形式来证明合同的成立。不同之处,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加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时,对该公约中的第11条第(l)款作出保留,此规定对我们没有法律约束力。在适用公约时,我国仅承认书面形式的销售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20条第(l)款规定,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三、 数量和计量方法条款的比较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数量和计量方法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数量条款,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对主要数量条款的规定更加严谨,限制的更加严格。2. 我国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数量和计量方法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之规定,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除此之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式,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3. 比较国际和我国国内货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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