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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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投保人若要求退保,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1.4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v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v 投保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v 退保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6.1 v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v

2、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投保人仔细阅读.8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9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C 条款目录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

3、.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6. 合同解除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3 年龄性别错误7.4 被保险人变动7.5 未还款项7.6 转账规定7.7 合同内容变更 7.8 联系方式变更7.9 争议处理7.10 保险事故鉴定8. 重大疾病定义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医院 9.6 初次确诊9.7 意外伤害 9.8 毒品 9.9 酒后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1 无有效行驶证 9.12 机动车 9.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

4、病 9.14 遗传性疾病 9.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9.16 现金价值 9.17 专科医生 9.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9.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21 永久不可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7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合同的订立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

5、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确定。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是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提供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

6、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下同)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本合同、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4)及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为被保险人变更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保险金额可以变更,变更后的保险金额将在批单上载明;经本公司审核不同意的,保险金额不能变更。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7、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见9.5)初次确诊(见9.6)非因意外伤害(见9.7)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

8、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投保人依照本合同2.1条约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且该被保险人于保险金额变更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

9、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则本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变更之前的保险金额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与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之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8.重大疾病定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

10、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投保人依照本合同2.1条约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且该被保险人于保险金额变更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变更之前的保险金额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与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之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日)之前已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11、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因前述情形的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9.8);(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0),或

12、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1)的机动车(见9.12);(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9.13);(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8)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9) 遗传性疾病(见9.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9.15)。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见9.16)。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13、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

14、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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