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管理制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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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务部管理制度一、为规范本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管理,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落实加强公司对合同等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公司设立法务部,法务部归属公司部直接管理,由公司领导分管其日常工作。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如下;(一)、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人,其中法务经理人,法律副经理人,法务专员人。(二)、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法务副经理和法务专员在法务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三、法务部的事务范围如下:1、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2、代表和辅助公司参与重大项目和重大业务活动(负

2、责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的洽谈和谈判等商务活动;3、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法律形象,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4、起草、审核公司经营所需合同、协议、函件(具体报审流程详见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5、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6、处理其他事务(如工商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7、协助外聘律师办理公司诉讼案件、专项非诉讼案件。8、卷宗归档、保管。四、法务部的具体职责如下(更进一步具体职责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一)、决策法律支持。1、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3、,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规范化。2、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角度的决策支持。(二)、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1、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不定期协商外聘律师为公司员工做法律专题讲座。2、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3、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完善建立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4、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5、执行公司管理层对员工作出的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三)、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

4、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2、协助公司各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四)、公司部门间业务协作。1法务部负责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2协助公司部门办理企业开张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3、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商标、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4、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5、协助公司证券、融资部门及律师办理企业的相关法律事务及督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5、。(五)、公司法务档案管理。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事务报告一份;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该报告应由公司法务部经理签署意见或建议。(七)、与外聘律师事务所事务联络1、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推荐及业务审核。2、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诉讼事项,委托外聘律师办理公司涉诉事务(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三公司诉讼案件处理程序指引)。3、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专项非诉讼事务,委托外聘律

6、师办理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务部管理制度(二)本制度由焦亚龙于拟定目录一、总则二、法务部职责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四、公司合同(协议)管理五、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六、公司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七、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八、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九、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十、奖惩措施十一、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法制建设,内最大程度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利益,特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百川财商实业有限公司全体人员。第三条、法务部各成员应当建立、健全相

7、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成员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展开工作。第二章、法务人员(部)职责第五条、完善、健全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第六条、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第七条、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

8、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第八条、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_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第九条、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第十条、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第十一条、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_等方面的权益。第十二条、及时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

9、律风险;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合同审核流程,完善合同订立、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包括对合同主体资格、条款、担保、履行以及合同救济等过程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性措施。第十四条、将公司所有的合同分类保管、并留存草稿和电子稿,若其他部门借阅合同,则根据合同保密等级和借阅人工作内容选择是否借阅。借阅的话,需要填写“合同借阅审批单”,经法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借阅。第十五条、定期对合同档案进行_、汇报,完善弥补合同缺陷和漏洞。第十六条、对公司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进行_,包括公司架构的设置,股东大会的人员安排,员工的工作福利等等。第十七条、其他法律事务。第三章、公司法务管理第十八条、公司法务人员(部)

10、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第十九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第二十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第二十一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_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

11、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公司法务人员(部)。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第二十五条、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审核。第四章、公司合同(协议)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生产

12、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公司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第二十七条、法务人员(部)负责公司合同的合法性_,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第二十八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人员(部)_,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第二十九条、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_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

13、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_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第三十条、送交法务人员(部)_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第三十一条、以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人员(部)备案。第三十二条、需要公司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第五章、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第三十三条、以公司或者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_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

14、送法务主管人员(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第三十四条、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_。第三十五条、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六章、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第三十六条、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_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员(部)。第三十七条、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第八章、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第四十四条、本节所指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

15、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第四十六条、案件起因人或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主管人员(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第四十七条、在公司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因其它_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主管人员(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十八条、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第四十九条、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第五十二条、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事宜。第九章、公司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第五十三条、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七章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第五十四条、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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