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Unjustenrichment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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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当得利与 Unjust enrichment 比较 摘要:不当得利( unjust enrichment ),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 财产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害,应付返还义务。不当得利法的机能, 在于认定财产变动过程中受益者要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是否 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关键词:不当得利; unjust enrichment ;民法一、不当得利概述 不当得利制度来源于罗马法。但是在罗马法中并没有不当得利的 一般概念和原则,仅有各种具体的返还诉权( condictio )制度, 罗马法上的”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condictiones sine causa ) 的诉由主要包括”无债清偿返还之诉

2、”、”目的不达返还之 诉”、”不道德受领之诉”、”不法受领返还之诉”和”概括的不 当得利返还之诉”。 1 尽管如此,罗马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还 是对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后的德国民法典和 日本民法典均效仿之,从而使不当得利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普 遍确立。为填补合同法与侵权法间的空白区域,英美法产生了返还法,又 译为恢复原状法( reestitution law) ,此法也被称为不当得利 ( unjust enrichment )、准合同( quasi contract )。 2 如今,在 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不当得利法是与合同法和侵权法相并行而独立 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多数英文的法律名词和术语,都很难在中文中找到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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