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在华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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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企在华设立子公司流程外企在华子公司是外资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外资公司是指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公司,不涉及外国的公司和其她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公司法 第二条)一、设立根据 1、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 3、外资公司法实行细则(下简称“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下简称“公司条例”) 5、有关外国(地区)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措施(下简称“登记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下简称“公司条例”) 7、外商投资公司授权登记管理措施(下简称“授权措施”) 8、指引外商

2、投资方向规定(下简称“投资规定”) 9、外商投资产业指引目录(下简称“目录”) 10、公司注册登记费收费原则及其收入使用范畴的规定(下简称“收费规定”) 另有内容参照网络资料二、基本条件: 1、该外国公司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该外国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该外国公司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该外国公司必须按照本实行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细则8)三、登记事项: 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涉及: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畴、驻在场合、驻在期限、外国公司名称及其住所。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如下部分依次构成:外国公司国籍、外国公司中文名称、驻在都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

3、样。以“国别公司名称都市名代表处”的方式拟定。(条例、1,细则13) 外国公司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公司书面授权范畴内,可以代表外国公司签订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献。(条例1)四、设立登记流程: 根据有关部分外国(地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告知,自月1日起,医药类外国公司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无需外经委审批。另设立外国公司代表处,应委托具有公司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细则10)。设立程序如下: (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条例5、22) (二)工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与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

4、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告知书,阐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条例24) (三)领取工商登记证后,办理下列手续:、公安局办理登记备案及刻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等)。2、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代码证。 3、外汇管理局备案及申请开立外汇帐户。 4、银行开户(外汇帐户及人民币帐户)。5、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6、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7、海关办理登记手续。8、办理聘任中国雇员的手续。9、劳动局办理外籍人员的就业证。0、公安

5、局办理外籍人居留证及多次来回签证。11、记录局注册登记1、社会保障局办理外籍代表就业证 注:办理第9、10项,每人提供2寸照片5张。(条例2,细则,并根据网络细化)五、应提交的材料 外国公司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献、材料(条例3):(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公司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公司章程或者组织合同; (四)外国公司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献;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合的合法使用证明。PS:登记后办理各手续的机构可具体到北京,应提交材料也有更具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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